一、律师如何开展执行代理业务
(1)执行案件代理律师应制定合适的执行方案
律师可以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出谋划策,提供具体行动指南,使其正确地行使权利,协助权利人在案件执行中救济或维护权利,可以从权利人有利的角度出发,为其提供事实和法律帮助,避免了当事人的盲目性,弥补了当事人法律知识的不足。从而尽量避免无法执行的情形出现,增大执行成功的几率
(2)执行案件代理律师充分行使调查权。
在民事强制执行中,缺乏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律师的配合和参与,仅依赖执行机构的调查行为,不可能取得很好的法律效果。强制执行是查找被执行人财产。通常情况下,民事案件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有一定的经济来往,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形应该有一定的了解。除增强法院执行机关查找权力、手段的同时也应让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律师发回主管能动性。同时应赋予执行案件代理律师更大的调查权。
(3)执行案件代理律师应积极推进案件进展
执行案件立案后,执行法官处于位置,不仅要不停诉求、催促案件进展、同时要积极与法官沟通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纠正法官在事实和法律问题上的认识偏差,使其更准确地评价事实和适用法律,从而公正做出执行,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防止法官不专业或疏忽而没有积极采取法律赋予执行法官的权力。
二、执行的程序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是:对于已经生效的判决,被执行人没有能力执行,而第三人欠被执行人的债务已经到期,经过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法院发出协助履行通知,在第三人没有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法院就可以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这种执行方式的步骤如下:
1、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提交申请书。
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这就是说,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要向法院执行部门提交申请书。
2、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有无不能清偿债务或迟延履行债务的情节以及对第三人的债权是否到期要进行审查。
3、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债务通知书。
执行到期债权,应向第三人发出代为履行债务通知书,这是法定程序。人民法院在通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或人民法院履行债务时,必须明确第三人应履行债务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履行债务的数额及期限以及不履行的法律后果。
4、第三人对到期债权提出异议的处理。
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第三人在履行通知制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因为这是实体法上的异议,关系到债权债务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存在以及存在多少,是需要通过诉讼程序加以确认的。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也就是说,执行到期债权,第三人提出异议后,申请执行人认为第三人的异议没有道理,就可以代替被执行人的地位,向法院提起诉讼,待胜诉后再执行。
5、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履行债务通知书就是法院强制执行的根据,执行裁定书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
第三人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但是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时,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再强制执行。
第三人按照人民法院的履行通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债务或已被强制执行后,人民法院应当出具有关证明。
第三人接到履行通知后无论是自动履行了债务,还是被法院强制执行了债务,其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务已在履行的范围内消灭。此后被执行人不能再依据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向第三人主张债权。
三、民事申请强制执行期限
法院强制执行的申请时效是两年,拿到判决书两年内没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后期再申请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比如判决书规定债务人要在某一天前偿还债务,那么两年的时间就从这一天开始算。如果判决书中没有规定偿还日期的,就从判决书生效那天算。一审的判决书送达后过了15天上诉期即生效,二审的判决书双方签字后即生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1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18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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