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条件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12 15:32:48 312 人看过

1、审理对象特定:这一程序只适用于判处死刑的案件,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

2、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终审程序;

3、所处的诉讼阶段特殊:死刑复核程序的进行一般是在死刑判决作出之后,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之前;

4、核准权具有专属性:有权进行死刑复核的机关只有最高人民法院;

5、程序启动上具有自动性: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启动都遵循不告不理原则;

6、报请复核方式特殊:报请复核应当按照法院的组织系统逐级上报,不得越级报核。

一、公安机关复议要怎么复核

1、复议:指司法机关根据有关机关和当事人提出的申请或要求,对已作出的决定重新予以考虑,或重新审查处理。2、复核:法院判处死刑案件的特定司法程序。在我国指高级人民法院对于判处死刑的案件做再一次的审核。(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案件的审核程序叫做核准)

二、原告死刑立即执行刑事案件有哪些?

被告可以执行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分三种情况:

1、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依法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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