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卢古质通讯员张潮)在海沧镇海沧村龙庙社与后垵社之间曾有一个俗称“后垵石龟”的天然花岗岩,露出地面五六米高。从1977年开始,经过多年开采挖掘,该天然花岗岩形成了一个石窟,石窟常年积水形成一个池塘,深达十多米。今年3月18日下午3时许,村妇颜某某到该池塘洗涤时不慎失足落水身亡,由此引发一场官司。海沧法院对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死者的亲属向法院诉称,厦门市海沧石料厂对该花岗岩进行开采、经营、收益13年之久,开采后没有填平而是直接废弃,使石窟常年积水形成池塘。石料厂置周边群众生命安全于不顾,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在池塘四周亦未设立任何警示标志、围栏等,其对颜某某死亡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请求法院判令海沧石料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中70%的数额,合计24万余元。
海沧石料厂则认为,在此事故中,死者应承担主要责任。死者颜某某在海沧村生活了20多年,对此地形是了解的,该池塘的危险性显而易见,设与不设围栏是一样的。她是成年人,对事物的认知能力足以避免事故的发生。与此同时,该厂要求追加承包方海沧村民委员会为共同被告承担一定的责任。理由是,海沧村委会承包期届满至今未将石窟移交,石窟使用权在其名下,地址在其辖区之内。
海沧村委会则认为,合同期届满双方权利义务自行终止,不存在移交问题,该石窟所有权属石料厂所有,应由其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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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又称死亡补偿费,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 死亡赔偿金赔偿是受害人因人身损害死亡,家庭可以预期的其未来生存年限的收入因此丧失,家庭成员在财产上蒙受了消极损失。按照损害赔偿法原理,消...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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