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平市人民政府:
《漳平市人民政府关于漳平市溪仔口水电站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的请示》(漳政综[2005]9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漳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13.5597公顷(其中耕地6.056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收漳平市境内集体所有土地36.0770公顷,其中西元乡丁坂村水田1.1087公顷、旱地0.5967公顷、园地0.4883公顷、林地5.1460公顷、未利用地9.9257公顷,基泰村旱地0.1830公顷、园地0.1652公顷、未利用地0.3507公顷,进庄村旱地0.6902公顷、园地0.4916公顷、未利用地3.0502公顷,可人头村未利用地1.5698公顷,前洋坪村水田0.7659公顷、旱地0.2507公顷、园地0.3145公顷、林地0.0733公顷、未利用地3.9667公顷,遂林村水田0.0201公顷、旱地0.1094公顷、园地0.1262公顷、未利用地0.3702公顷,西园村水田2.1343公顷、旱地0.0192公顷、未利用地2.0346公顷,钟秀村旱地0.1606公顷、园地0.5429公顷、未利用地0.6982公顷,卓宅村水田0.0181公顷、园地0.1548公顷、未利用地0.5512公顷。使用国有未利用地220.5506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使用国有土地256.6276公顷。项目总用地256.6276公顷,提供给漳平市亿龙水电有限公司作为溪仔口水电站项目建设用地,其中库区用地256.3127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厂房、管理房用地0.3149公顷以出让方式提供。项目建设必须符合规划、环保、消防、卫生和安全等要求,并按规定报批。
三、同意呈报的征收土地方案。漳平市人民政府应在接到征地批复文件10日内,按照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四、项目业主必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安排落实。
五、该项目建设农用地转用13.5597公顷,计入龙岩市2005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
六、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漳平市人民政府负责办理。自征地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实施征收土地方案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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