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宾满族自治县土地管理条例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6:31:15 368 人看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结合自治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管理、开发、利用土地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土地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土地管理部门实施土地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土地权属的登记手续和变更登记手续,建立土地资源档案。自治县人民政府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确认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五条依法取得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不得侵犯。

第六条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保持自治县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并努力提高耕地质量。

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保护标志,由土地管理部门建立管理档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改变。移动基本农田保护标志。

生产条件好,产量高,划为一级基本农田,长期不得占用;生产条件较好,产量较高,划为二级基本农田,规划期内不得占用。

第七条农民承包经营耕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土地承包合同依法签订后,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

确需对承包田进行局部调整时,必须经过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有效合同产生纠纷,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解决,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在不改变土地使用用途情况下,允许农民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转包、互换、入股、抵押、出租和继承。

土地使用权的流转,要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强迫和干涉。

第九条经批准征占耕地的建设单位,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缴纳耕地开垦费,缴纳标准按照辽宁省有关规定的上限执行。

耕地开垦费专款专用,全额用于开垦新的耕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十条严禁荒芜土地。荒芜土地应缴纳土地闲置费。

建设单位经批准使用的土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兴建的或者企业撤销后无人经营的,视为荒芜土地,经原批准机关同意,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

集体和个人承包经营的土地,弃耕一年以上的,均视为荒芜土地,由原发包单位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第十一条国家建设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土地使用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征收。

自治县征收的土地有偿使用费,专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中低产田改造。

第十二条墓地不得占用耕地、水源地及风景区。

第十三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从事荒山、荒沟。荒地、荒滩的开发治理,经营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其承包期限为50年。

荒山、荒沟、荒地、荒滩的开发治理,必须坚持山、水、田、林、路、村统一规划,综合治理的原则。谁开发谁治理谁受益,谁造成损害谁补偿。

荒山、荒沟、荒地、荒滩的开发治理要依法签订承包合同,签订合同满二年不进行开发治理的,由发包方收回其经营使用权。造成损失者,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占用存量建设用地时,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提出申请,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办理批准手续。

私自协商占用土地的,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手续的,按非法占地处罚。

建设项目竣工后,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查实际用地,对超过审批面积的部分,按非法占地处罚。

第十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不得越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审批土地。

禁止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的方式,实行公平竞争。

由国家认可的土地评估单位负责全县地价评估工作。

第十六条县城、建制镇原划拨土地的使用权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和改变使用用途。经批准转让、出租、改变土地使用用途和处分土地使用权的,必须办理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未办理出让手续的生产、经营性用地,应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十七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按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

(一)征用耕地,按该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6至10倍补偿;(二)征用林地,按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5倍补偿;(三)征用牧草地、水域,按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4倍补偿;(四)征用荒山、荒沟、荒地、荒滩,按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2倍补偿。

第十八条自治县地方水利建设、公路建设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补偿补助标准,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拟定,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九条乡(镇)、村企业及私营个体企业破产,注销营业执照后,所无偿占用的集体土地归还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同时注销土地使用证。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集体土地上进行非农业建设,参照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农村村民和居住在农村的非农居民每户只能有一处符合规定标准的宅基地,多占的宅基地,要依法收归集体所有。

每户住宅建设用地面积标准,按《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下限执行。

宅基地批准后超过一年未建设住宅的,批准手续自行作废,再建设住宅时,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利用作废手续建设住宅的,按非法占地论处。

对农村超占的旧宅基地责令退还,暂时难以退还的,实行有偿使用,超过部分以每平方米每年缴纳2元的土地使用费为基数,每年递增50%的收费标准,由村统一收取,统一管理,用于农田基本建设。

第二十一条农村居民户将住宅改为经营场所的,出卖、出租房屋或者转让宅基地的,不新批宅基地。

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宅基地不得违反村庄和乡(镇)建设规划。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除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实际损失外,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责令退赔并处以非法占用额30%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处以耕地开垦费2倍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非法占用耕地每平方米处以15元罚款;非法占用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处以10元罚款,同时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其批准文件无效,使用的土地按非法占地论处,由此造成的损失,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等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地上新建的建筑物、附着物,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可以对双方处以非法所得40—50%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罚款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上缴自治县财政,不得挪作他用,全额用于农田基本建设和土地保护。

第二十四条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对滥用职权、违法审批、玩忽职守情节较轻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自2002年2月25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20日 16:5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土地管理相关文章
  •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县乡公路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提高县乡公路建设和养护的质量,加强路政管理,促进公路建设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境内的县道、乡(镇)道、村道、专用公路及其设施的管理。第三条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县道、乡(镇)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乡(镇)道的建设和养护,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公路管理员。自治县人民政府计划、土地、林业、农业、水务、环保、城建、农机、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与公路相关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第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县道、乡(镇)道建设列入国民经济计划。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列入县、乡(镇)财政预算。筹集的县乡公路建设资金、公路养护资金、拖拉机养路费,依法使用的集资和贷款,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规费的分成和各级财政部门的拨款,应当专项用于自治县
    2023-06-08
    64人看过
  •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造林绿化管护条例[已被修正]
    第一条为加快造林绿化步伐,防治水土流失,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促进林业生产的发展,繁荣农村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城镇居民、农村村民以及暂住、过往等人员都应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县境内的天然林属于全民所有,小片天然林经县人民政府确认可以属于集体所有。第四条全民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集体所有制单位和村社集体经济组织营造的林木,归该单位和组织所有。城镇居民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和农村村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山以及村社划定的地方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允许继承、转让。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宜林荒山荒地营造的林木,归承包者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执行。第五条实行领导任期绿化目标责任制。县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县的造林绿化工作;县林业主
    2023-06-10
    329人看过
  •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结合自治县的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自治县的林业建设以营林为基础,强化封山育林,开发宜林荒山,实施退耕还林,改造低价值林,营造速生丰产林和珍贵用材林,实现生态、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第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自治县的林业工作;乡(镇)林业站负责管理辖区内的林业工作;村民委员会应当配置护林员,负责本村的森林管护。第五条林业三定划定的四至界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报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第六条国有荒山荒地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造林绿化。鼓励单位和个人采用承包、租赁等方式取得林地使用权,采取多种形式投资造林。国有荒山林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最长可到50年,所营造的林木归承包者、租赁者所有。林地出让金或者
    2023-04-24
    455人看过
  • 丽江纳西族自治县玉龙雪山管理条例
    (1993年3月19日丽江纳西族自治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93年4月7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丽江纳西族自治县玉龙雪山是国务院批准的“玉龙雪山风景名胜区”的主要景点和省级自然保护区。为了加强玉龙雪山的管理,切实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云南省丽江纳西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玉龙雪山管理区范围(以下简称管理区):东经100°04′10″-100°16′30″,北纬27°3′20″-27°40′00″,南北长26公里,东西宽19公里,法定总面积为26,000公顷。第三条对玉龙雪山的管理,坚持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的原则。严格保护现代海洋性温冰川和古冰川遗迹,典型完整的高山垂直带自然景
    2023-04-24
    391人看过
  • 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自治县的林业坚持以营林为基础,以发展为前提,实施分类经营,加速后续资源培育,优化树种结构,提高林分质量,使森林覆盖率达到并保持在70%以上,实现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协调发展。第三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本行政区域内林业管理、监督和服务职能。乡(镇)林业工作站依法管理本辖区的林业工作。第四条自治县的生态公益林、商品林按其用途和生产经营目的,实施分类管理。建立生态公益林保护及补偿机制。国有商品林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委托经营;集体商品林由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实行多种经营;自留山、承包荒山、轮耕地退耕还林的林木及农户种植的其他林木,由承包者或者农户自主经营。第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商品林区的宜林荒山进行规划,实行有偿转让,谁
    2023-04-24
    180人看过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湖北长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8月7日经自治县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七年八月十五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4〕104号)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设住宅和厨房、厕所、牲畜栏圈等设施的土地及庭院用地。第三条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第五
    2023-06-10
    285人看过
  • 乳源瑶族自治县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条为防治水质污染,维护水质的良好状态,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第三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水质保护。第四条在河流、水库沿岸的企业和村庄,应当建立和完善废水、污水排放和处理系统。第五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排放的水污染物,不得超过环境保护部门下达的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第六条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成后由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建机构进行有偿服务管理,并且接受自治县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第七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的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方案确定的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单位,必须按照自治县环境保护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设置排污口,并且安装污染物控制监测设备。弄玄虚第八条排污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排放污染物超
    2023-06-06
    192人看过
  • 玉屏侗族自治县乡村公路条例
    (2006年3月6日玉屏侗族自治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9月22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乡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改善交通运输条件,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境内乡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和养护。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乡村公路是指除国道、省道、县道及专用公路外通达乡、镇、村(自然村寨),可以行驶机动车辆的道路。第四条乡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和养护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建管养并重、保障畅通。第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是乡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的责任主体,领导乡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第六条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乡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监督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和养护工作,检查建设和养护质量,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乡村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所
    2023-06-08
    213人看过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修正案
    修正案条例第五十二条:无证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的,由当地种子管理机构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和经营;情节严重的,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内的罚款;不按指定的农作物种类和地点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的,由当地种子管理机构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或经营;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种子生产许可证》或《种子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内的罚款。修改为:无证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的,由当地种子管理机构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和经营;情节严重的,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内的罚款;不按指定的农作物种类和地点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的,由当地种子管理机构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或经营;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种子生产许可证》或《种子经营许可证》,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内的罚款。
    2023-06-07
    397人看过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城镇规划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规划管理,保证城镇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自治州行政区域的县城、建制镇、边境口岸、经济开发区、旅游开发区制定和实施城镇规划,在城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城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自治州、县、镇人民政府在编制城镇总体规划时划定。第三条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规划工作。建制镇设置规划建设管理所或配备规划建设助理员,在县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做好本镇的规划管理工作。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镇规划,应当注意保护具有民族风格的建筑物和各种历史文物。第五条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分别负责领导和组织编制各县及本县城的总体规划;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镇的总体规划。州、县人民政府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城
    2023-04-22
    267人看过
  • 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拉市海高原湿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对拉市海高原湿地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拉市海高原湿地的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拉市海高原湿地保护范围内从事一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拉市海高原湿地保护范围是云南丽江拉市海高原湿地自然保护区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范围以拉市海为中心,界于东经100度06分至100度09分,北纬26度52分至26度54分间,总面积1002公顷。保护范围应设立界标,予以公告。第四条保护范围的管理必须坚持对高原湿地、生态环境、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植物资源实行全面保护与重点保护、全年保护与季节性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在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开发利用。第五条保护范围内的重点保护对象是:中华秋沙鸭、黑鹳、白头鹤、黑颈鹤、灰鹤、大天鹅和海菜花等国家一、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植物。第
    2023-06-10
    102人看过
  • 楚雄彝族自治州龙川江管理条例
    (1997年4月7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97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加强龙川江的保护管理,防治水污染,减少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龙川江干流和蜻蛉河、老城河、勐岗河等一级支流。龙川江管理范围是龙川江河道、堤防及有堤防的河道两岸护堤外侧各5米内、无堤防的河道两岸外侧各15米内的护堤地。无固定河道地段的管理范围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划定。第三条龙川江水域的水质,按国家地表水四类以上标准管理。第四条自治州对龙川江水土资源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治理、加强管护、合理开发和群防群治的原则。自治州鼓励单位或个人按照规划开发利用龙川江水土资源,谁投资、谁受益。第五条自治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龙川江的主管机关。龙川江
    2023-04-24
    195人看过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
    (1999年3月13日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9年7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自治州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自治州实行保护森林资源为主,造管并举,永续利用的方针,坚持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兼顾的原则,依法治林,科技兴林,促进林业发展。森林资源的保护以自然保护区及自然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林为重点,大力开发宜林荒山荒滩,发展油桐、核桃、漆树、板栗、竹子等经济林及薪炭林、生态林、防护林,把林业建成可持续发展的富民兴州的基础产业。第四条自治州、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林业建设和发展的领导,制定林业发展规划,实行行政首长任期目标责任制。自治州、县林业部门
    2023-04-24
    201人看过
  • 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2004年3月2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维护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司法鉴定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对涉及诉讼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鉴定职能的组织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司法鉴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遵循科学、客观、准确、公正、合法的原则。实行回避、保密和错鉴责任追究制度。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自治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活动。侦查、检察、审判机关和其他有法定鉴定职能的部门内
    2023-06-11
    182人看过
换一批
#土地管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土地管理是指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的,关于土地权属、利用、保护、开发、利用的监督等的一系列措施、办法的总称。土地管理包括土地登记工作,如土地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土地调查和统计工作;地籍档案管理;土地分等定级、估价和土地利用规划... 更多>

    #土地管理
    相关咨询
    • 青龙满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23条有什么新规定?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9-14
      禁止在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规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 孟村回族自治县县城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条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9-22
      县城应当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绿化覆盖率标准。县城干线道路两侧的树木,应当选用整洁美观、遮荫效果好,不影响架空线安全使用的树种。干线道路隔离绿化带种植的树木、花草不得影响交通视线。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律师地点?
      福建在线咨询 2021-10-29
      湖北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1、在刑事案件中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和刑事案件的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一)一般刑事案件。1、调查阶段:1000~5000元/件;2、审查起诉阶段:1000~5000元/件;3、一审阶段:1000~1万元/件。(二)经济犯罪。共同犯罪案件。一、侦查阶段:1000~10000元/件;二、审查起诉阶段:1000~10000元/件;三、一审阶段:15
    • 沿河土家族自治自治条例第七条怎么理解?
      辽宁在线咨询 2022-10-03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华侨、归侨、侨眷,特别行政区居民、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同胞及其家属在自治县的合法权益。
    • xx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21条新规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9-30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