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出资责任认定原则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15 07:00:32 499 人看过

认缴的出资不实责任认定如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性财产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定价的,交付出资的股东应当补足差额;公司成立时,别的股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以非货币性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转让手续。股东不按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出资不实的再分类

如上,股东出资不实分为根本未出资、未足额出资、抽逃出资三种情形。而前二种情形可归结为出资不足,后一种情形可以归结为抽逃出资。有人依《公司法》第208条、第209条规定,将股东出资不实分为虚假出资与抽逃出资二大类并不十分科学,因为抽逃出资亦是股东虚假出资的一种方式,属于以出资后又抽逃的方式,掩盖其未出资的事实,虚构了其已出资的事实,虚假出资与抽逃出资概念上互有重叠,以此分类并不准确。

出资不足指股东违反《公司法》第23、24、25、26、78、80、187条规定的行为,抽逃出资指股东违反《公司法》第34、93条规定的行为,二者本质均是未支付相应对价而取得股权,是一种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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