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来沪探望亲友的吴均夜晚步行走上封闭的高速公路,出租司机老陈躲避不及撞上吴均,吴受伤。老陈慌忙将吴均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治医生要求吴留院观察。不料,吴均在未通知院方的情况下自行离开医院,并于之后被发现溺死于水沟。就赔偿问题死者家属与相关方经协调无果,死者家属便将出租公司、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以及医院一起告上了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数十万元。
然而,法官经审理后发现因无证据证明吴均的死亡和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法院很难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考虑到原告家庭面临的经济困难,法官着手对该起案件进行调解,分头做原被告的工作。经过法官多次努力,被告同意对原告进行人道主义补偿,原告获赔近4万元,这起案情离奇的交通事故后溺死水塘索赔案最终得以和平化解。
男子夜晚横穿高速公路出租司机躲避不及撞人
2008年12月19日晚8时许,有着多年驾驶经验的出租司机老陈像往常一样保持约100公里/时的速度行驶在a5高速公路上。突然,老陈发现前方一个人影闪过,尽管在高速公路极少见到步行的人,但老陈还是本能地迅速踩下刹车,并掉转车头躲避。但是,因距离太近出租车在尖锐的刹车声中撞上了人影,人影应声倒地。
老陈显然被这突如起来的变故吓住了,他慌忙下车察看伤者的情况,并立即将伤者送至医院治疗。经交警部门认定,吴均步行走上封闭的高速公路违反了交通法规定,对该起交通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出租司机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经诊治,吴均伤势并不严重但医院认为不能排除高某颅内继发性损伤可能性,因此要求吴留院观察。
自行离院后溺死水塘家属诉请赔偿遭拒绝
然而,令人没有想到的是,在医院告知的留院观察治疗期间,吴均没有通知院方的情况下自行离开医院,直到12月23日,被人发现溺死于嘉定区唐行镇某水沟内,吴均的死因经法医鉴定排除了他杀的可能。得知噩耗的吴均家人立即从云南赶赴上海,并要求出租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医院一起为吴均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并提出赔偿要求。因协商未达成共识,吴均家属于2010年1月将驾驶员老陈、汽车出租公司、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嘉定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审理中,原告追加了医院为被告,撤回了对老陈的诉讼请求。
法庭上,原被告争论激烈。死者家属认为吴均原在云南省某政府部门工作,身体状况良好,正是因本起交通事故中导致颅内受伤,后又因继发性损伤导致病情加重出现精神不正常而自己离开医院,最后致使跌倒溺水身亡;且医院因监护不力,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汽车出租公司及保险公司则认为,受害人系溺水死亡,其死亡与交通事故没有因果关系。而且,通过吴均步行走上高速公路的行为可以推定,在发生交通事故前其的精神状态可能已经不正常,故其不应该对受害人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同时认为此前已理赔了医药费和护理费,履行了保险义务。医院方认为,医院对患者的义务在于对患者的疾病进行诊疗,并没有法定监护职责,医院治疗符合医疗常规,对受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患者在没有通知医院的情况下自行离院医院不应承担责任。
因果关系难证明保护弱者促调解
经审理,承办法官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吴均的死亡与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因受害人遗体已经火花,司法鉴定无法进行,且原告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因果关系存在,而该因果关系的确定是原告获得赔偿的前提。因此,在因果关系不明的情况下,原告主张赔偿缺乏依据。
最终,原被告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补偿原告近4万元,一次性了结了纠纷,之后原告返还老家云南。(文中人物除法官外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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