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怀孕期间公司是不是可以随意调动工作
怀孕期间公司不可以随意调动工作,调动工作需要经过劳动者本人的同意,并且要基于保护女职工的原则,也就是说如果怀孕女职工不能胜任、不能适应原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应当在减轻劳动量、改善相应的工作条件的基础上为其调整岗位,安排其他劳动。
单位不得将怀孕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二、孕期被辞退赔偿多少
1.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相当于2倍的经济补偿金。
计算方式:工作年限×离职前12月的平均工资×2倍
2.怀孕、产期、哺乳期三期工资。
3.工资和加班工资(如有拖欠)应一并发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三、怀孕期间被辞退如何维权
怀孕期间被公司违法辞退的员工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n(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n(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n(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单位公司在女职工怀孕期间能否随意调动工作
216人看过
-
怀孕期间能调动工作吗
489人看过
-
工作岗位是否可以随意调动
436人看过
-
随意调整公司工作时间
209人看过
-
员工工作量是否可以由公司随意调整?
60人看过
-
公司随意调动工作岗位是否可以要求赔偿
376人看过
-
怀孕期间女职工可以随时公司调动吗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1-11-21怀孕期间,公司不能随意调动员工的工作岗位。调动岗位需要劳动者本人的同意,基于保护女职工的原则。也就是说,如果怀孕的女职工不能胜任,不能适应原来的工作,用人单位应在减少劳动量、改善相应工作条件的基础上,调整岗位,安排其他劳动。 单位不得将怀孕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
单位公司在女职工怀孕期间能否随意调动工作山东在线咨询 2023-01-25怀孕期间公司不可以随意调动职工的工作岗位,调岗需要经过劳动者本人的同意,并且要基于保护女职工的原则,也就是说如果怀孕女职工不能胜任、不能适应原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应当在减轻劳动量、改善相应的工作条件的基础上为其调整岗位,安排其他劳动。 单位不得将怀孕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
在工作的时候怀孕期孕妇是不是不可以随便开除天津在线咨询 2022-10-25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
-
怀孕期间如何调动公司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02-16《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7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23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或者哺乳期不适应原工作岗位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调整该期间的工作岗位或者改善相应的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