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情况的调查与思考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3 09:21:15 220 人看过

土地作为农民赖以生产和生活的物质基础,古往今来,被农民视之为生命。2003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承包法)正式施行,以法律形式肯定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把农村土地承包政策上升为法律。并且开始在农村进行土地二轮承包。《承包法》的实施,使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进一步完善,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但随着时代的变迁,农村经济的飞速发展,特别是由于婚嫁、新增人口、户口迁移、土地流转、建设征地用地等原因,土地问题日益突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不断发生。并成为当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作为一名基层法官,参与审理了所在法庭大部分土地纠纷案件,目睹了当事人因土地纠纷而发生的一系列矛盾。现对近年来土地纠纷案件的特点及成因作出调查与思考。

2004年5月到2005年5月底,桃花法庭共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15件,主要是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和土地侵权纠纷。其中,判决5件,调解6件,撤诉1件,驳回起诉3件。案件较往年同期上升35%。经调查发现,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呈上升趋势,由此引发的矛盾趋于激化,当事人因土地纠纷而发生的争吵、殴斗,甚至上访较往年增加。实际存在的土地承包纠纷远远不止这些,没有诉诸法律的还大量存在。

一、土地纠纷案件的特点

(一)、土地发包程序不合法、签定合同不规范。在审理这些案件中,笔者发现案件所涉及的土地没有一件是严格按照《承包法》所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进行承发包的,土地承包合同多为村委会与承包户签订,但并没有依法经本集体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的表决同意,违反民主议定原则。部分村委会负责人暗箱操作,合同乱签乱发,有的根据个人好恶、亲疏远近擅自进行发包。大部分合同未经乡镇主管部门审查备案,严格地讲,所签的承包合同都是违法的,也是不规范的。

(二)、土地权属不明、四至不清。土地承包合同中只写明总承包亩数,具体土地所在的方位、块数不明,有的是有地无证,有的有证无地,有的一证多地,有的一地多证,甚至有的无凭无据也在种地。很多土地承包合同均没有明确的四至,当事人也很难说出土地的四至,多以沙洼子、后荒滩、水泉子等代名词代替。

(三)、土地纠纷具有季节性。受自然规律的影响,土地纠纷案件具有较强的季节性,一般来说,在秋后和春播前,尤其是春节前后,当事人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诉诸法院,因此案件尽量在农作物播种前作出处理,否则,会引发新的矛盾和损失。

(四)、土地流转的随意性。承包法规定承包人有权将自己的土地依法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以其它方式流转。但在实践中,因流转随意,流转不规范,手续不完善,大多数农民以口头协议进行流转,没有见证人,也未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一旦发生纠纷,取证困难,矛盾激化。

(五)、土地纠纷具有矛盾激化性。土地纠纷往往涉及多人利益,社会影响较大,村民反映强烈,一旦处理不当,容易引起矛盾激化,引发民转刑案件。在笔者所审理的土地纠纷案件中,就有因土地纠纷引发的故意耕翻他人经济作物的侵权案件、人身或财产损害赔偿案件等连锁案件,有的当事人甚至上访告状,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

二、土地纠纷产生的原因

(一)、合同签订和管理不规范是造成土地纠纷的重要原因。农村中基层组织干部和农民的文化素质低,法律意识淡薄,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许多条款不完备,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虽然有书面合同,但也权属不清、四至不明,地名、面积随意填写涂改,公章乱盖,管理混乱。这是产生纠纷的重要原因。如茂林太村韩某与赵某土地纠纷一案,一块地村委会先后出具了两分承包合同,典型的一女聘两家。驳回了原告人的起诉,并告知由村委会重新确权。

(二)、落实承包法不到位引发纠纷。一些村委会自实行土地承包以来一直没有进行土地调整,由于婚嫁、新生儿女、新迁人口、征地占地等原因造成人地矛盾突出,人地分配不均,人多地少的找村里要地,人少地多的不愿退出耕地,矛盾十分突出。

(三)土地流转的随意性也是导致土地纠纷的原因之一。因农民土地流转手续不完备、不规范,一些农户转包转让、代耕代种发生了变化,原来贫瘠的土地经代耕代种者多年的辛勤耕耘,土地变成了良田;以前种田效益不高,且有各种税费,农民负担沉重纷纷外出务工经商,土地转包或由他人代耕代种,现在不仅没有了税费,而且国家实行两补,原承包户见有利可图回来索要土地,双方发生纠纷。土地流转大多数是农户间口头协议,权责不明,没有第三人见证,即使有的签定了合同,也未告知村委会,农民的利益得不到保护。如茂林太村高某与韩某的土地纠纷,韩某第一轮承包的土地,因地多人少,地形偏僻且沙化严重,子女长大成人后进了城里,于是口头协商由高某耕种,各种税费由高某出,现在土地成了良田,地价上涨,韩某起诉要回原土地,高某不予,韩某遂用犁靶翻耕了高某将要成熟的5亩葵花地,引起纠纷。

(四)因土地被征用引发纠纷。近年来,城镇化、工业化和公路铁路建设用地加快,近郊经济迅猛发展,蒙古风情园、209国道、绕城高速公路等建设征用大量土地,而资金补偿或土地置换不到位,引发土地承包纠纷。补偿款不到位、补偿价款低,农民不能如愿,造成结队上访。农户间土地权属不明或有地不种的农民的补偿款由他人冒领引起纠纷。新村赵某随女迁户分得土地,但一直未耕种,他仍住在老家,补偿款由亲戚冒领而诉诸法院。

(五)、妇女儿童缺地也容易引起纠纷。妇女出嫁或离婚后,村委会按照村规民约擅自收回承包地,出嫁女在婆家又分不得土地,使出嫁女或离婚妇女丧失了土地承包权。一些儿童以没有机动地为由拒绝分给土地。如田家营村田某出嫁后户口还在村里,村委会就收回了田某的承包地,田某起诉村委会请求要回自己的土地。

三、对策

(一)、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农民法律意识。强化农村法制宣传工作,尤其是承包法的普及宣传,要让每一位农民了解该法的基本内容,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的原则和程序,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形式和要件。提高农民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教育村民自觉守法、护法,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效防止各种矛盾的产生,使土地纠纷案件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加强调解工作,依法及时审理案件。土地纠纷案件影响较大,处理不好容易引发群体性上访;有的案件容易激化矛盾,引发殴斗等人身或财产损害案件。对于这类案件应着重调解,多做工作,调解不成的应及时作出判决。

(三)、规范农村土地承包行为。乡镇政府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的管理,指导村委会进行的土地承包工作,规范承包合同的内容,使条款全面、具体,权利义务明确。

(四)、确立土地纠纷解决机制。按照承包法的规定,土地纠纷解决方式有三种:调解、仲裁和诉讼。而调解是重心,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尽快建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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