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转让与第三人履行的区别
1.协议的存在。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是否存在一定的协议,是区分债务转让和第三人履行的一个重要方面。第三人可基于法律规定或者是基于无因管理而代为履行,即第三人履行并不一定要求其与债务人之间有合同关系的存在。但债务转让必须由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协议。因此,如果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没有协议存在,则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必然没有债务转让行为发生。当第三人履行时,其行为就可能为第三人履行。
2.协议的内容。在债务转让和第三人履行两种情形下,债务人与第三人都有可能达成一定的协议,协议内容的不同,是区分债务转让和第三人履行的基础。如果协议的内容明确为转让债务,则可认定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可能发生债务转让。如果协议内容明确为委托第三人履行合同,第三人则为履行辅助人,此时不发生债务转让。
3.债权人的同意。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权人的同意是发生债务转让的前提。只有债权人同意,才能发生债务转让的效果。如果债权人没有表示同意,即使债务人和第三人有债务转让的协议,债务也不因此发生转让。第三人因此而履行债务的行为,并不是对其所承担债务的履行,而只是作为履行辅助人代替债务人对债务的履行。有必要强调的是,债务转让相当于原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合同的变更,并在债权人和第三人之间成立新合同,债权人的同意应当是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否则不能认为债权人已经同意。同时,债权人的同意必须是对债务转让的同意,而不能仅是对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同意。如果债权人只是同意接受第三人的履行,即使债务人与第三人有转让债务的协议,也不能由此推定债权人已同意债务转让。
二、合同转让方式有哪些
方式有自由转让、同意转让、通知转让等方式。
1、支付转让型
企业在采购时,用持有的第三方的债权作为货款支付给销货方,销货方销售货物收到的是应收账款,但是对方债务人不是购货方,而是第三方即原来与购货方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一方。
2、债务重组型
持有债权债务的各方通过协议或者其他途径协商债权转让的行为。与上一种类型不同的是,发生债权债务的交易活动在重组前已经完成,或者债权转让时并不同时发生交易行为,进一步说,重组后发生的交易仅仅是执行重组的结果,比如以非货币性资产偿还债务等。这样转让的会计处理,可以比照《债务重组准则》进行处理。
3、非货币型
企业进行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易中,含有部分应收款项,此时,应当计算应收账款占非货币性资产的比例,以便确认是非货币性交易还是货币性交易。
4、有负债型
转让应收账款时,转让方对未来应收账款的实现与否负有连带责任的转让行为。比如,用应收账款作抵押而进行的融资,表面上应收账款转让给了贷款方,但是,应收款项到期是否能够收回,在融资时是不确定的,所以,对于转让方而言,是一项或有负债。
三、确定合同履行地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
1、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3、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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