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09:02:33 426 人看过

为了加强船员管理,提高船员素质,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国务院于2007年3月2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并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船员注册、任职、培训、职业保障以及提供船员服务等活动。

1.船员注册和任职资格

1)船员注册

凡是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但不超过60周岁,符合船员健康要求,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申请注册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的,还应当通过船员专业外语考试),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的公民可以申请船员注册,并取得船员服务簿。但是申请人被依法吊销船员服务簿未满5年的,不予注册。

2)任职资格

凡是已经取得船员服务簿,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经过相应的船员适任培训、特殊培训和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的公民可以申请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符合规定条件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任职考试的,可以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2.船员职业保障

1)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

船员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人的有关船员劳动与社会保障国际条约的规定,与船员订立劳动合同。船员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取得规定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船员用人单位和船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其他社会保险,并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各项保险费用。船员工会组织应当加强对船员合法权益的保护,指导、帮助船员与船员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2)工资

船员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船员职业的风险性、艰苦性、流动性等因素,向船员支付合理的工资,并按时足额发放给船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船员的工资。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向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的待派船员,支付不低于船员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

船员在船工作时间应当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不得疲劳值班。船员除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假期外,还享有在船舶上每工作2个月不少于5日的年休假。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在船员年休假期间,向其支付不低于该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平均工资的报酬。

3)船上生活和工作场所

船舶上船员生活和工作的场所,应当符合国家船舶检验规范中有关船员生活环境、作业安全和防护的要求。船员用人单位应当为船员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防护用品、医疗用品,建立船员健康档案,并为船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防治职业疾病。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的,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给予救治;船员失踪或者死亡的,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做好相应的善后工作。

船员用人单位应当为在驶往或者驶经战区、疫区或者运输有毒、有害物质的船舶上工作的船员,办理专门的人身、健康保险,并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

4)遣返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若船员的劳动合同终止或者依法解除,或船员不具备履行船上岗位职责能力,或船舶灭失,或未经船员同意,船舶驶往战区、疫区,或由于破产、变卖船舶、改变船舶登记或者其他原因,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不能继续履行对船员的法定或者约定义务,则船员可以要求遣返。

遣返时,船员可以从下列地点中选择遣返地点:船员接受招用的地点或者上船任职的地点;船员的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船籍登记国;船员与船员用人单位或者船舶所有人约定的地点。船员遣返费用由船员用人单位支付。遣返费用包括船员乘坐交通工具的费用、旅途中合理的食宿及医疗费用和30kg行李的运输费用。

3.船员服务

船员服务,是指代理船员办理申请培训、考试、申领证书(包括外国船员证书)等有关手续,代理船员用人单位管理船员事务,为船舶提供配员等相关活动。船员服务机构应当有相应资质,并持有《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服务机构分为内河船舶船员服务机构和海船船员服务机构,海船船员服务机构分为甲级、乙级两类。

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船员档案,加强船舶配员管理,掌握船员的培训、任职资历、安全记录、健康状况等情况,并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船员用人单位直接招用船员的,也应当遵守以上规定。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船员服务机构为船员提供服务,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损害船员的合法权益。

船员服务机构为船员用人单位提供船舶配员服务,应当督促船员用人单位与船员依法订立劳动合同。船员用人单位未与船员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船员服务机构应当终止向船员用人单位提供船员服务。船员服务机构为船员用人单位提供的船员失踪或者死亡的,船员服务机构应当配合船员用人单位做好善后工作。

4.监督检查

海事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船员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重点加强对船员注册、任职资格、履行职责、安全记录,船员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船员服务机构诚实守信以及船员用人单位保护船员合法权益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以及相关的机构建立健全船员在船舶上的人身安全、卫生、健康和劳动安全保障制度,落实相应的保障措施。

海事管理机构对有违反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船员,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计记分制度。海事管理机构对累计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船员,应当扣留船员适任证书,责令其参加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培训并进行相应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船员适任证书。

违反《船员条例》规定的船员、船公司、服务机构以及行政主管机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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