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建立无执行财产案件撤诉恢复机制的若干意见
为加强无执行财产案件的动态有序管理,提高执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意见,以节约司法资源,更有效地执行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并结合我省法院的实际执行工作
第一条无执行财产案件的撤销和恢复执行机制,是指人民法院将已结案的无执行财产案件合并将“终结本执行程序”的方式纳入终结本执行程序的案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最终案件管理系统),经过3年的动态管理,未发现任何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从最终案例管理系统中撤回案例,不再根据其权限动态管理案例。此后,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第二条动态管理是指下列方法:
(一)执行网络与案件管理系统相连的网络调查和控制系统将每6个月自动搜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土地、房地产、车辆、投资(股权)、股票和其他财产。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程序将自动恢复
(II)在案件管理系统相关筛选后,对于区域或被执行人相对集中的案件,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线下集中执行活动,查找被执行人下落,调查被执行人财产信息
第三条动态管理的三年期限,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发生之日起计算纳入终审案件管理制度
第四条无执行财产的案件退出案件管理制度后,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执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恢复执行申请书(2)执行的有效法律文书(3)终止本执行程序的裁定书(4)执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联系方式(5)被执行人的下落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
申请人提供的执行材料不全或者财产线索不明的,第五条执行法院应当将上述无执行财产案件的动态管理、撤销、被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和条件通知执行法院,在判决中终止执行程序。如果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案件退出案件管理系统,则不会发出进一步通知。
第6条在案件结束时,在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以及撤销后,在案件管理系统的动态管理期间,在本案动态管理期间,执行法院应继续采取措施,如列入不诚实被执行人名单、限制生活或业务不需要的高消费和相关消费、限制退出等,经严格审查,被执行人确实生活困难,无执行财产,没有故意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可以从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
第七条因被执行人无财产执行或者无能力执行,涉及民生确有困难的案件,申请执行人,第八条本意见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九条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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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告口头答应执行法院作出的结果,但过后没有执行,改怎么办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9-05般会裁定中止执行,待被执行人获得新的财产或法院掌握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后,方可恢复执行,作为申请执行人,要积极收集相关线索提供给承办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另外该规定第104条规定: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