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总部已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资质;满足所申请经营许可项目的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经营许可项目在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许可项目的范围内。
二、办理材料
1.按要求填写,并签名、盖章;2.可到登记机关受理窗口免费领取或可在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网站(http://www.sztb.gov.cn)或者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http://wsbs.sz.gov.cn/shenzhen/project/)上免费下载。
材料清晰,收复印件,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印章
1.材料清晰,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印章;2.营业执照为多证合一的,只需提供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尚未更换为多合一营业执照的,须同时提交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加盖申请人印章
收复印件,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印章。
1.加盖申请人印章;2.委托办理时才需要提交。
1.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申请人印章;2.委托办理时才需要提交。
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核验原件。
加盖申请人印章。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必须体现以下内容:1、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应当按照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服务规范和价格的要求,建立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加强对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经营行为的监管和约束,杜绝不规范的商业行为。2、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规范》: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是指提供同类维修技术服务,有统一采购、配送,统一品牌、标识,统一作业标准、服务规范,实行连锁经营总部统一管理的经营模式。机动车连锁经营总部,是指拥有连锁经营品牌的经营性组织。
加盖申请人印章。
变更许可(变更经营资质、经营范围、经营地址)或者到期前申请延续的才须提供;提交正副本原件。
1.变更许可(变更经营资质、经营范围、经营地址)、到期前申请延续的须同时提供本申请表;2.按要求填写,并签名、盖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市分厅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窗口提出申请,根据提示准备申请材料,自愿选择到窗口或邮寄申请材料。
2.受理
接收受理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预审,根据申请人的选择要求申请人邮寄申请材料或者到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承诺按照申请材料清单到现场或邮寄申请材料的,予以预受理,出具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者未承诺按照申请材料清单提交申请材料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许可决定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受理审查过程中,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3.审查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4.决定
批准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作出审批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书》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告知申请人具体理由和权利救济途径。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窗口或授权委托邮寄代为领取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申请人向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福田、南山、罗湖、盐田、宝安、龙岗、坪山、光明、龙华、大鹏交通运输局行政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许可决定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受理审查过程中,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3.审查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4.决定
批准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作出审批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书》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告知申请人具体理由和权利救济途径。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宝安大道与罗田路交汇处的宝安体育中心综合训练馆一楼(区公安分局出入境办证大厅正门对面)
五、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3年)
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三十八条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7号修改)(2016年)
第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
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
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二类维修经营业务。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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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经营机动车维修业务要提交哪些材料河北在线咨询 2023-06-12申请经营机动车维修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经所在地公安分(县)局审核同意(中外合资、外商独资经营的应报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审批),方可向行业主管部门申办开业许可证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申办机动车维修行业务应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1.申请书; 2.特种行业申请登记表; 3.从业人员登记表; 4.治保会登记表; 5.安全管理制度,防火证明; 6.房产产权或使用证明,方位图、平面图; 7.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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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该履行哪些义务西藏在线咨询 2022-03-16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配件登记制度和配件档案,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维修车辆,保证维修质量,做好维修记录;承接机动车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与托修方签订维修合同,并按规定建立维修档案。竣工出厂时应当进行维修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员应当签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如实提供检验结果证明。禁止伪造、倒卖、转借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