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赔偿补正材料一次性告知书
依照《国家赔偿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您的国家赔偿申请需在五日内补正以下材料,如未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将退回申请书;坚持申请的将决定不予受理或不予立案。
□1、缺少如下赔偿请求人信息:
公民:□姓名□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缺少如下赔偿义务机关信息:
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
□3、缺少如下复议机关信息:
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
□4、无案由与具体的赔偿要求
□5、无具体的事实和理由
□6、无证据和证据来源
□7、有证人的,未载明证人姓名、住所和联系电话
□8、未提供一式四份的赔偿申请书
□9、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未提供身份证原件核对无异议的复印件
10、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提供:
□营业执照副本与原件核对无异议的复印件
□组织机构代码证与原件核对无异议的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承受的证明
11、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要求赔偿的,未提供:
□居民身份证原件核对无异议的复印件
□能够证明是死亡公民的继承人或者有抚养关系的材料
□12、有委托代理人的,或由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立案的,未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及以下材料:
(1)受托人为律师的:
□律师事务所所函
□律师证复印件
(2)受托人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
□当事人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3)受托人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身份证与原件核对无异议的复印件
□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4)受托人为当事人的工作人员:
□身份证与原件核对无异议的复印件
□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5)受托人为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
□身份证与原件核对无异议的复印件
□推荐材料
□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6)受托人为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身份证与原件核对无异议的复印件
□符合《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13、未提供以下法律文书和证明材料:
□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书
□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书(但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除外)
□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应提供赔偿义务机关及复议机关对赔偿申请的收讫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在赔偿申请所涉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法律文书
□赔偿义务机关职权行为侵犯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证明赔偿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其他材料。
□14、未提供证明申请在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之内的相关材料
□15、未提供其他与申请相关的证据或证明材料
注:提交人:
委托代理人:提交日期
接收人:接收日期
此凭证一式二份,一份交提交人,一份留存。
二、行政赔偿的规则原则
1、无过错
这种意见主张不论行政机关行为时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结果上给公民造成损害,就要承担赔偿责任。无过错原则的好处在于克服了过错原则要考察机关主观过错的困难,简便易行,也利于受害人取得赔偿。但无过错原则无法区分国家机关的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把赔偿与补偿混为一谈,这是不可取的。
2、违法责任
所谓违法责任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行为要不要赔偿,以行为是否违反法律为唯一标准。它不细究行政机关主观状态如何,只考察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与法律的规定一致,是否违反了现行法律的规定。这一原则既避免了过错原则操作不易的弊病,又克服了无过错原则赔偿过宽的缺点,具有操作方便、认定精确、易于接受的特点,因而是一个比较合适的原则,为我国颁布的《国家赔偿法》所接受。该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就是对违法原则作为行政赔偿基本归责原则在立法中的明文规定。
因此,无论行政机关在作出职权行为时有无过错,只要其行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且因此给相对人造成损失,就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不管其主观上有无过错。受害人也无须证明作出行为的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有故意或过失,只要行政机关无法证明其实施的行为合法就要无条件地予以赔偿。
三、行政赔偿主体
行政赔偿的当事人包括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1、赔偿请求人,这是指有权要求赔偿的受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2、赔偿义务机关。表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行政主体。被授权的组织是赔偿义务机关。委托的行政主体是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主体是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主体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主体是赔偿义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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