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程序(试行)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13:00:16 493 人看过

上公开发布,对改制申请的相关信息以及对合作方的要求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四、清产核资。改制立项经批准后,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1号)等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组织改制企业进行清产核资。涉及资产损失认定与处理的,应按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清产核资的结果报省国资委审核后批准,企业依据批复进行账务处理。

五、财务审计。国有企业改制,应由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决定聘请具备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凡改制为非国有控股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改制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会计师事务所或政府审计部门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不得妨碍其办理业务。任何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改制企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提供虚假资料文件或违法办理会计事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束后,要按规定出具审计报告。

六、资产评估。对改制企业拟纳入改制范围的资产,要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等有关规定,由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备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审计和评估机构不得为同一家中介机构)。

资产评估结果(方案涉及土地资产处置的企业,应含经过评估并在省国土资源厅确认的土地资产评估结果)要报省国资委核准备案。

七、定价管理。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的底价,或者以存量国有资产吸收非国有投资者投资时国有产权的折服价格,由国有资产出资人决定。底价的确定主要依据资产评估的结果,同时要考虑产权交易市场的供求状况,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职工安置、引进先进技术等因素。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价格在不低于每股净资产的基础上,参考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表现合理定价。

八、方案制订。国有企业在完成信息发布、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环节后,企业改制工作小组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结合合作伙伴的情况,按照国家现行政策,拟订改制方案。

九、民主审议。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在正式上报审批前,要提交董事会审议(未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非公司制企业的改制方案,由厂长办公会议审议。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的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应事先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应在充分征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意见后,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改制。如果职工安置方案未获通过,改制工作小组应考虑修改方案、重新制订方案或采取其他方式改制。

十、方案申报。国有企业改制方案经改制工作小组认可后,由改制企业向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申报。申报方案时,应根据不同改制形式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1、改制方案。改制方案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改制企业基本情况:

(2)改制的目的以及必要性,改制目标以及可行性;

(3)改制的方式及相应的资产重组方案(包括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商标的处置方案);

(4)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工资费用等)处置方案;

(5)改制后企业的资本组织形式、注册资本、股权结构:

(6)职工安置方案(含离退休人员及费用管理方案);

(7)参与改制其他投资方的基本情况;

(8)与改制相关的协议书草案;

(9)公司章程(草案):

(10)改制的实施方案和时间安排:

(11)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2、改制方案的附件。改制方案一般应提供以下附件:

(1)商业发展计划书(包括企业发展战略、市场分析和营销战略、技术条件分析、投资估算、财务预测和投资财务评价、组织机构以及运行管理模式、风险分析等);

(2)企业改制的有关决议文件及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对企业改制方案的核准意见;

(3)省国资委、国土资源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工商局等部门出具的涉及资产认定、土地资产评估结果(包括探矿权、采矿权等)、职工安置方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审核文件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4)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

(5)企业纳入改制资产的范围说明,并对有无账外资产要做出保证;

(6)企业最近3年经审计的年终财务决算报表;

(7)企业最近一次通过年检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产权登记证(或产权归属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8)参与改制各方的资信证明文件(法人资格证明及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自然人身份证明,自然人出资50万元以上的,需提交个人资信公证等);

(9)改制方案中涉及金融债务重组的,需提交债权金融机构的书面意见;

(10)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审议,并形成的书面决议文件;

(11)需要政府社会公共管理部门批准的事项;

(12)批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十一、方案审批。

1、国有企业改制方案要按照国家和省国资委的有关规定办理,未经批准的不得实施。国有企业改制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改制方案由省国资委初审后报省政府批准,或经省政府同意委托省国企改革领导小组或省国资委审批。

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报省国资委批准。其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国有企业改制中涉及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等事项的,需预先报省政府有关部门核准后报批;

2、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或者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

3、国有企业改制方案经批准后,如发生重大变化的(如调整产权转让比例、变更合作方、改变转让价格等),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十二、资产处置及股权管理。国有企业改制方案获得批准后,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向省国资委申办资产处置和国有股权管理等审批事项.省国资委对改制企业的资产进行界定,明确国有企业改制资产的范围和出资额,界定股权性质和产权持有主体,并由省国资委下达资产处置和国有股权管理的批准文件。

十三、交易管理。国有企业改制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应进入西部产权交易所交易,按照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号的规定,公开信息,竞价转让。具体转让方式,可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有关款项到位后,产权交易所向转让和受让双方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十四、委派产权代表。改制后企业的国有产权代表应由其产权持有单位委派,并按企业领导人的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确定。

十五、党、团、工会组织的设立。国有企业改制后,依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设立相应的党、团、工会组织,并明确隶属关系。

十六、登记变更。企业完成上述程序后,持有关材料到工商、税务、国资等部门办理设立,变更、登记等乏续。

十七、档案管理。国有企业进行改制时,应按规定收集完整资料,建立改制档案。

十八、其他本程序实施后,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矛盾,则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本程序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信息来源: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司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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