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现非法证据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举报。
2、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调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3、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调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事诉讼法非法证据排除范围
1、物证、书证
(1)收集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2)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是指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行为明显违法或者情节严重,可能对司法机构办理案件的公正性造成严重损害;补正是指对取证程序上的非实质性瑕疵进行补救;合理解释指对取证程序的瑕疵作出符合常理及逻辑的解释。
2、证人语言、被害人陈述
(1)处于明显醉酒、中毒或者麻醉等状态,不能正常感知或者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经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2)可补正(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排除范围:
(3)询问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以及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询问地点不符合规定的;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询问笔录反映出同一时段,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1)采用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2)使用肉刑或者变相使用肉刑,使犯罪嫌疑人在肉体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以逼取供述的行为。
(3)其他非法方法是指违法程度和对犯罪嫌疑人的强迫程度与暴力、威胁相当而迫使其违背意愿供述的方法。
4、鉴定意见强制排除范围
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的;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经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
5、检验报告强制排除范围
经法院通知,检验人拒不出庭作证的,检验报告不得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
6、勘验检查笔录强制排除范围
勘验检查笔录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的。
7、辨认笔录强制排除范围
辨认不是在调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8、调查实验笔录强制排除范围
调查实验的条件与事件发生时的条件有明显差异,或者存在影响实验结论科学性其他情形的,调查实验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9、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强制排除范围
经审查无法确定真伪的;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提供必要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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