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双重性的,其不仅损害了我国对于合同管理所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规章制度,更进一步的侵害了各民事主体以及公民个人的财产所有权。
具体来说,本罪在客观层面上,通常呈现出两种行为方式:即在合同签署、履行的全过程之中,采用虚拟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法来欺诈另一方当事人,恶意侵吞其所有的合法财产,且占有数额需大于法定标准。
举例来说,行为人可能通过虚构未经注册的公司实体,或冒充他人身份来签订合同;
他们也可能使用伪造、篡改、失效的票据凭证,抑或是其它虚假的产权证件来作为担保物证;
甚至于某些情况下,他们可能因其自身并无实际履行能力,而采取先行履行较少金额的小额合同,或者仅履行合同的部分内容,从而诱使对方当事人继续与之缔结和履行更多的合同时实施诈骗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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