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20日,南京医药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经江苏监管局调查认定,南京医药存在未及时披露放弃子公司优先增资权事项,以及未及时披露委托收购股权事项。
公司违法事实具体如下:(一)未披露南京医药放弃南京医药盐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都医药)优先增资权事项,未及时披露南京医药放弃南京医药国际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药国际)优先增资权事项。资料显示,盐都医药2010年净利润占南京医药净利润的74.5%,南药国际2010年净利润占南京医药净利润比例为44.1%。南京医药放弃盐都医药和南药国际优先增资权,并分别与陕西和合以及红石科技签订增资协议,导致公司失去了对上述两个子公司的控制权。
鉴于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了重要影响的事件应立即披露,公司未披露放弃盐都医药优先增资权的议案以及与陕西和合签订增资协议的事项,同时亦未及时披露放弃南药国际优先增资权的议案以及与红石科技签订增资协议事项,于2012年3月7日进行了补充披露。
(二)未及时披露南京医药委托南药国际收购盐城恒健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城恒健)86.825%股权事项。根据计算,盐城恒健2010年度86.825%股权对应的净利润,已经占到南京医药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64.67%。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2(五)项规定,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重大交易应当及时披露,《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公司重大投资行为也应当及时披露。不过,南京医药对上述事项没有及时披露,于2012年3月7日进行了补充披露。
经证监会调查,最终认定南京医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构成虚假陈述,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另外,还对3名负有责任的时任高管处以罚款。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上海有律师指出,根据证监会处罚决定,可以认定南京医药信披违规行为构成虚假陈述,权益受损投资者可以向南京中院起诉公司索赔损失。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海某律师、浙某事务所厉健律师向曾经购买过公司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联合征集诉讼委托,拟代理投资者索赔。
有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符合下列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即可参加索赔:在2011年12月4日至2012年3月6日期间买入南京医药,并且在2012年3月7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
零七股份:信披涉嫌违规
2014年4月2日,零七股份公告称其收到证监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4]1号)。
深圳证监局认定,零七股份因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2012年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对《钛矿产品总包销合同》履行进展相关情况的披露存在误导性陈述。未披露大陆矿业175矿区仅能维持少量生产,基本停产、850矿区未取得环境许可证未能正式投产,以及上述情况未来可能对钛矿总包销合同履行产生的影响;二、未按规定披露收回预付款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事项。收回预付款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事项,占公司2011年度经审计总资产36241.52万元的13.8%,但公司对收回预付款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事项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此,深圳证监局拟作出以下处罚:
1、对零七股份予以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2、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有律师指出,根据上述公告分析,零七股份被处罚已经板上钉钉,其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已构成证券虚假陈述。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零七股份投资者应向深圳中院起诉。
又有律师指出,在信息披露违法期间,零七股份股票最高成交价24.6元∕股,此后一路下跌。在2013年8月9日晚公告被证监局立案调查后,次日收盘价仅13.93元∕股,单日跌幅高达6.51%,投资者损失惨重。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数位律师向曾经购买过零七股份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联合征集诉讼委托,拟代理投资者索赔。
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符合下列索赔条件之一的投资者即可参加索赔:在2012年8月14日至2013年8月9日期间买入公司股票,并且在2013年8月10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存在亏损或推定亏损的投资者。
律师提醒,投资者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公司股票打印到现在)、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免费审核后,律师将对符合索赔条件、决定委托诉讼的投资者,进一步提供相关诉讼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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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由谁赔偿台湾在线咨询 2022-02-22v发起人、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对其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对前款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应予免责。实际控制人操纵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违反证券法律规定,以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名义虚假陈述并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可以由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实际控制人追偿。实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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