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外商投诉处理工作,进一步优化外来投资发展环境,切实维护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决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外商投诉处理工作
近年来,我市外商投资企业逐年增多,利用外资对国民经济的促进作用日益明显,外商投诉案件数量也随之上升,部分案件因涉及地方保护、部门利益等问题未得到及时和妥善解决,已对招商引资工作产生较大影响。为适应我市扩大对外开放新形势的要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一定要进一步提高对外商投诉处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把做好外商投诉处理工作作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实现再招商的一个重要渠道,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保障和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亲商、安商、富商经济发展环境,努力提高全市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
二、成立郑州市人民政府外商投诉中心
郑州市人民政府外商投诉中心是代表市政府受理、协调处理和督办全市外商投资(包括境外投资和外地来郑投资)企业和投资者投诉的专门机构。投诉中心为财政全供事业单位,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归口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具体职责为:
1.按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和省、市鼓励外商投资的政策,落实《郑州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办法》,指导、协调全市外商投诉处理工作。
2.受理、协调处理外商投资企业和投资者投诉,提出处理意见,协调解决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备、建设、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重大矛盾和问题。
3.按照市政府外商投诉处理联席会议的决议,督促、检查各有关方面对投诉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定期向上级部门及全市有关方面通报外商投诉的受理情况和处理结果。
4.协调全市外商投诉处理网络和队伍建设,组织与外商投诉处理有关的政策调研、知识培训和交流活动。
5.为外商投资企业和投资者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服务。
三、出台《郑州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办法》
制定《郑州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办法》,明确我市外商投诉机构的性质与职能,规范投诉人资格和投诉条件,严格全市外商投诉案件的受理、处理程序,落实外商投诉案件处理决定的执行。通过依法公正、妥善有效地解决各级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投资者之间产生的争议及其它投资纠纷,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影响外商投资企业正常经营秩序等问题,切实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市外商投诉处理工作走向法制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四、建立外商投诉处理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主管外商投资工作的副市长为召集人,主管副秘书长协助,市外商投诉中心组织。成员单位为市纪委、政法委、中级法院、检察院、法制局、外经贸局、工商局、计委、经贸委、公安局、财政局、劳动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国税局、地税局、物价局、环保局、行政执法局、技术监督局等,邀请郑州海关、省商检局参加。各单位由一名主管领导作为负责人,同时指定一名协调员负责日常工作。联席会议重点协调处理我市重大疑难外商投诉案件,研究制定改善投资环境的制度、措施。联席会议两个月召开一次,遇紧急重大案件可召开临时会议。联席会议决定的意见,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必须认真执行。
五、建立健全全市外商投诉机构网络
在各县(市)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东新区设立外商投诉机构,负责本辖区内与外商投诉处理有关的工作,为本辖区的外商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所有投诉机构的投诉电话一律通过各种媒体向全社会公布,并通过走访、信函、传真等方式,拓宽外商投诉渠道。要选任政治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加强培训教育,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外商投诉处理工作队伍,提高办案水平。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和《郑州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受理、处理涉及本部门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业务接受市投诉中心的指导。
六、加大外商投诉案件处理力度
1.对外商投诉案件处理按照隶属关系及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建立责任制。
2.对重大外商投诉实行领导包案,亲自协调处理典型投诉案件,限期解决积案。
3.对严重影响我市投资环境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一查到底,及时严肃处理有关责任单位及个人,以儆效尤;涉及违纪、违法的案件要移交纪检、监察、司法部门查处。
4.各县(市)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东新区要对本辖区外商投资环境存在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摸底排查,对发现的问题要明确专人负责,限期解决,并向市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写出专题工作汇报。
5.投诉机构要认真做好对案件处理的协调和督办,及时通报影响投资环境的案件及其处理情况,客观、公正、及时、有效地处理好投诉案件。各级纪检、监察、司法等部门要积极主动地配合做好外商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形成全市分工明确、责权统一、运转协调的外商投诉处理体系。
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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