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文件协商。当事人无法协商解决合同成本纠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工程价款结算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三)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发包人和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四)其他可以依据的材料。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发生工程造价合同纠纷时,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一)双方协商确定;(二)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提请调解;(三)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基本建设工程预算审计咨询及其流程
一、基本建设工程预算审计咨询及其流程
基本建设工程预算是在施工图设计完成之后编制的工程造价文件,称为施工图预算,亦称设计预算,简称预算。因为是在施工之前编制的,所以它反映的只是基本建设工程的预计造价、计划价格。
基本建设工程预算审计咨询业务内容,可以是编制预算,也可以是对已编制的预算进行审核。
1.预算的编制的一般程序。
(1)熟悉和掌握资料和现场条件,主要是国家和当地政府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相关的定额、取费标准、材料、设备价格等,以及施工图纸、设计说明、施工方案、水文地质资料等;
(2)制订编制方案和计划,主要是人员、时间的安排和编制步骤与要求;
(3)计算工程量;
(4)确定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
(5)计算合价并汇总;
(6)计算各项取费;
(7)计算该基本建设工程的预算总价,即预算造价。
由于施工图预算是实行工程包干,进行工程结算,实行经济核算和考核工程成本的依据,其编制是一项技术性和政策性要求很高的工作,特别是工程量的计算非常繁琐。如果编制者不具独立性,或业务水平不够,或责任心不强,都很难保证其准确性。
因此,加强对施工图预算的审计,对于保证基本建设工程的顺利完成,维护甲乙双方经济利益,控制造价,节约建设成本,具有重大的意义。
2.施工图预算审计的一般程序。
(1)熟悉和掌握资料和现场条件,与编制不同的是,还要熟悉和了解送审预算及其工程量计算底稿;
(2)制订审核方案和计划,重点是选择审查方法、人员和时间(包括核对时间)的安排,以及审查步骤和要求;
(3)审查工程量是否准确,按照施工图纸和送审预算的工程量计算底稿进行审查,如工程量计算底稿,则须自行计算后再与送审预算的工程量比较;
(4)审查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是否正确合理,注意有无错套、高套、重复选套定额的情况;
(5)审查设备、材料价格是否合理、符合规定;
(6)审查有无计算错误;
(7)审查各项取费是否符合规定;
(8)综合整理审查资料,形成初步成果;
(9)与原编制单位交换意见、核对、签章确认定案后形成最终成果。
二、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计咨询及其流程
基本建设工程结算是在工程竣工后编制的工程造价文件,称为竣工结算,简称结算。因为结算是在施工完成已经竣工后编制的,所以它反映的是基本建设工程的实际造价。
结算一般是由施工单位编制,提交建设单位审核批准。
结算审计的一般程序:
(1)熟悉和掌握资料及现场情况,与预算审计相比,还要着重熟悉和掌握施工合同(包括补充合同、补充协议等)关于结算的有关约定、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变化(包括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材料和设备价格的改变、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变化等)、送审结算书及其工程量计算底稿、工程款的支付、质量验收等资料。
(2)步骤与预算审计基本相同,不同的是应根据竣工图纸和设计变更来进行审查,特别要注意增加的是否多计、减少的是否未计或少计。
(3)审查各项取费是否符合规定,要注意取费规定如果在施工期间发生变化,要严格按照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
(4)审查签证费用,主要注意下列问题:签证手续是否完备;签证的原因是否合理,是否应计人工程造价;签证的内容是否属实;签证的数量是否准确;签证的价格是否合理;是否有重复现象。
(5)审查索赔费用,包括乙方向甲方的索赔和甲方向乙方的索赔,注意下列问题:索赔的手续是否符合合同的规定;索赔的原因是否成立;索赔的证据是否充分;索赔的计算是否准确合理。
(6)综合整理审查资料,形成初步成果。
(7)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交换意见,进行核对,并三方签章确认后定案,形成最终成果。
三、基本建设工程决算审计咨询及其流程
基本建设工程决算是竣工验收交付使用阶段,由建设单位编制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从筹建到竣工投入使用过程中总体实际成本的文件,是建设单位向国家报告基本建设工程总体实际造价和投资效果的重要文件,称为竣工决算,简称决算。竣工决算要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考核投资效果。
竣工决算由竣工决算报表、竣工决算报告说明书、竣工工程平面示意图、工程造价比较分析四部分组成。大中型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决算报表一般包括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财产总表及明细表、建设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后的投资效益表等,小型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则只由竣工决算总表和交付使用财产明细表组成。
竣工决算应由建设单位编制,但由于某些原因,很多基本建设工程没有编制竣工决算,有些竣工决算的编制质量不高,因此,也可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咨询机构帮助建设单位编制。
1.审核竣工决算的编制依据,包括竣工决算编制工作有无专门组织,各项清理工作是否全面、彻底,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对遗留问题处理是否合理。
2.审核工程造价,这部分审计与竣工决算的审计一样;但还应增加对设备费、土地费、管理费等的审查。
3.审核基本建设工程的建设和概算执行情况,包括是否按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是否严格按批准的概算内容执行,有无概算外项目和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情况,有无重大质量事故和经济损失。
4.审核竣工财务决算表,核实基本建设工程的资金的来源、支出及结余等财务情况。
5.审核基本建设工程合同工期执行情况和合同质量等级控制情况。
6.审核交付使用资产情况,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确定得是否正确、真实,有关手续是否办理、流动资产及其移交等内容,特别要注意待摊投资及其确定和分配是否合规、正确、尾工工程和结余资金是否真实、合规,建设收入是否合规,账务处理是否正确、分配是否合规,包干指标的完成情况,结余的核算和账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正确等。
7.综合整理审核资料,形成初步成果。
8.与建设单位交换意见、核对后形成最终成果并提出对原竣工决算进行调整的意见。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三)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四)其他可依据的材料。《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二十条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发生合同纠纷时,可通过下列办法解决:(一)双方协商确定;(二)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三)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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