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监护人的起诉条件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7 21:40:32 364 人看过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应当向人民法院起诉变更监护人:

1、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

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险状态;

3、实施其他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法律规定,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变更监护人起诉书范本

原告:,女,19年月日生,汉族,市人,住市区路号小区单元号。

被告:,男,19年月日生,汉族,市,公司职工,住市区路号小区单元号。

(一)诉讼请求:

1、判令原被告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监护;

2、被告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2000元。

(二)事实与理由:

20年6月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女儿由被告抚养、监护。

由于小孩系女孩,且被告一直未再婚。随着小孩慢慢地长大,亦感觉到不便与被告共同生活。而被告一直忙于自己事业的发展,无暇顾及小孩的生活与学习不说,甚至有酗酒恶习,每每回到家便对女儿进行打骂,对小孩的健康成长非常不利。

为使小孩有一个健康、稳定的生活环境,特请求变更小孩由原告监护权,被告每月支付小孩2000元生活费。变更监护人后,原告能够保证被告的正常探望。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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