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辩与票据保全:制度概述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17 17:34:40 311 人看过

依据《票据法》有关规定,票据抗辩切断制度主要包括:1、对出票人抗辩的限制。出票人是创设票据权利义务的人,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之间存在的抗辩事由,大多是因为票据资金关系欠缺或者存在某种瑕疵,也可能是基于原因关系或票据预约关系存在的某种抗辩。对出票人抗辩的限制,是指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存在的抗辩事由,对抗善意持票人。2、对持票人前手抗辩的限制。在票据经多次背书转让存在诸多债务人的情况下,较早在票据上签章的人相对于其后在票据上签章的人称为前手,较后在票据上签章的人称为后手,前手与后手的关系是票据债权债务关系,后手可以向前手行使追索权。持票人的前手是指在持票人之前签章于票据上的人。持票人可以向其所有前手行使追索权,不论是直接前手还是间接前手,而票据债务人则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的人的抗辩事由对抗善意持票人。

票据抗辩切断制度的例外

各国票据法在规定票据抗辩切断的同时,亦规定了票据抗辩切断的例外。所谓票据抗辩切断的例外,是指票据债务人可以以自己与出票人或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率由对抗持票人的情形。票据抗辩切断制度重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以维护票据的信用和流通,而票据抗辩切断的例外则着力于保护票据债务人的利益,可以说是民法上一般抗辩原则的复归。

票据抗辩切断的例外,在大陆法系国家票据法中主要表现为恶意抗辩,在英美票据法中主要表现为知情抗辩。例如,依照日内瓦统一法和我国大陆及台湾地区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抗辩的切断不适用于恶意取得者,即持票人受让票据时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或与其前手同谋企图加害于债务人的,票据债务人可以持票人系恶意取得进行抗辩。例如,某A向B出售价值50万元的假冒伪劣商品,B签发50万元的支票一张与A,A估计B收到货物后会发现问题,可能拒绝付款,于是就与C串通,将该支票转让与C。此时,C明知该支票的基础关系存在瑕疵仍受让该支票,显然属恶意抗辩,B可依此通知付款人拒绝支付票款。英美票据法上的知情抗辩主要包括:票据记载不完整,或伪造、更改的抗辩;票据取得人知晓当事人的债务已全部或部分撤销,或责任解除;票据取得人知晓票据行为代理人是为自己的利益而为代理行为;对票据逾期的知情;等等。

对于恶意抗辩的认定,有两个问题值得重视。第一个问题是如何认定恶意对此,理论上有通谋说、害意说和认识说三种学说声。通谋说是指持票人与前手之间须有有害于债务人的意思的通谋存在,恶意抗辩才成立;害意说是指持票人在取得票据时对票据债务人须存在害意,恶意抗辩才成立;认识说是指只要持票人知晓票据债务人对票据让与人有抗辩事由存在而取得票据,恶意抗辩即成立。比较而言,认识说较为客观合理,且易于判断,而通谋说和害意说则将恶意的范围限定较窄,不利于对票据债务人的公平保护,且带有主观随意性,难以作出客观的判断。我国票据法系采认识说。第二个问题是认定恶意的时间。通说认为,应以持票人取得票据时为准,即只有持票人在取得票据时知道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票据债务人才可行使抗辩权。如果持票人在取得票据之后才得知抗辩事由的存在,票据债务人则不得以恶意抗辩对抗持票人,否则将危及正当善意持票人票据权利的确行使,不利于票据的转让流通。当然,持票人恶意的成立并不一定意味着恶意抗辩的成立,如果持票人在向票据债务人主张票据权利时,特定的抗辩事由已经消灭,则不可能再发生所谓的恶意抗辩问题。需要指出的是,票据债务人在主张恶意抗辩时,应对持票人具有恶意负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二条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第十三条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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