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的作用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9-10 18:40:22 284 人看过

本文介绍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方式和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条件,以及债权人会议的职权。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负责,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的15天内进行。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召开由人民法院负责,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的15天内进行。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二)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1)核查债权;(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3)监督管理人;(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通过重整计划;(7)通过和解协议;(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债 权 人 会 议 决 议 的 执 行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会议是企业破产程序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执行直接关系到破产程序的进行以及各方的权益。本文将分析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执行相关法律规定,以期为相关方提供法律依据。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执行由管理人负责。管理人应当制定具体的执行方案,并予以公告。债权人会议有权对管理人的执行方案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管理人应当及时修改执行方案,并在债权人会议核查后,予以公告。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执行方案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供具体的理由和证据。异议成立的,管理人应当及时修改执行方案,并在债权人会议核查后,予以公告。

在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执行过程中,如果出现管理人的违法行为或者不当行为,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损害了债权人权益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总之,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执行是企业破产程序中重要的一环。在执行过程中,各方有权依法享有权益,并应当积极配合。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总之,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执行是企业破产程序中重要的一环。在执行过程中,各方有权依法享有权益,并应当积极配合。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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