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履行支付责任是否构成损失?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8 09:43:34 456 人看过

法院判决承担的支付责任但未履行属于损失。有能力执行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规定的义务,而拒不履行,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有能力执行”指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义务的能力。如果行为人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丧失履行特定义务的能力,不能以犯罪论处。“拒不履行”指行为人采取各种手段拒绝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中所确定的义务。

法院能否判公司股东承担支付责任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股东未按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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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14日 0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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