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耀军抢劫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1 13:30:13 404 人看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丰刑初字第1401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耀军,男,1988年11月2日出生于重庆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7年5月24日被羁押,同年6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字(2007)第13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耀军犯抢劫罪,于2007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程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耀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2007年5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魏耀军伙同黄令(另案处理)、陈辉(在逃),在本市丰台区张仪村北土路上,使用随身携带的铁管,以暴力相威胁,抢劫被害人王明金的东信牌EX580型移动电话一部,物品价值人民币30元。赃物已起获。

二、2007年5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魏耀军伙同黄令、罗应平、黄京龙(均另案处理)、陈辉(在逃),在本市丰台区张仪村北土路上,使用随身携带的铁管,以暴力相威胁,抢劫被害人唐仕兴的人民币6元和LG牌Z120型移动电话一部,物品价值人民币50元。赃款未起获,赃物已起获。

三、2007年5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魏耀军伙同黄令、罗应平、黄京龙(均另案处理)、陈辉(在逃),在本市丰台区大瓦窑村北路,使用随身携带的铁管,以暴力相威胁,抢劫被害人孙健、白晶晶的人民币184元和泛泰牌3600型移动电话一部,物品价值人民币400元。赃款已起获,赃物未起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耀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明金、唐仕兴、孙健、白晶晶陈述,证人罗应平、黄令、黄京龙、李祥华、张海云证言,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照片,辨认笔录,公安机关的破案报告及工作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耀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采用暴力方法抢劫公民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耀军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魏耀军能够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情节且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予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魏耀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5月24日起至2016年5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魏耀军违法所得分别返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刘彤燕

人民陪审员卢瑞云

人民陪审员吴国洋

二○○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孟令超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26日 16:0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有期徒刑相关文章
  • 彭汉斌、肖海军抢劫案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吉刑初字第49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汉斌,绰号“大个”、“高个”、“斌斌”,男,1987年12月2日出生于江西省吉安县,汉族,大专文化,学生,家住吉安县登龙乡庙前村委会庙前村。曾因寻衅滋事,于2007年1月24日被决定劳动教养一年零三个月。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7年3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安县看守所。辩护人文宗森、刘夏香,江西庐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肖海军,绰号“阿股”,男,1987年8月11日出生于江西省吉安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吉安县敦厚镇乌石村委会汶江村。曾在寻衅滋事于2006年1月11日被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7年4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安县看守所。辩护人罗瑞华,江西庐陵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吉检刑诉(2007)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汉斌、肖海军犯抢劫罪,于2007
    2023-06-11
    64人看过
  • 许伟、吴建冬、黄军抢劫案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路少刑初字第21号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伟,绰号和尚,男,1988年12月12日出生于重庆市云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云阳县龙角镇高家村13-15号。被告人吴建冬,绰号冬冬,男,1991年11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监利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监利县桥市镇史庄狩猎场1-32号。法定代理人吴云昌,系吴建冬父亲,汉族,务农,住址同上。指定辩护人赵文耀,浙江精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黄军,化名王继春,绰号海板,男,1990年5月17日出生于重庆市云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云阳县水磨乡石海村9-22号。法定代理人黄佐明,系黄军父亲,43岁,汉族,务工,住址同上。指定辩护人刘臣昂,台州市路桥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列诸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06年11月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
    2023-06-11
    106人看过
  • 林建军、汪玉荣抢劫案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路刑初字第531号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建军,男,197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台州市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南洋村。辩护人胡卫兵,浙江精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汪玉荣,女,198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霍邱县邵岗乡罗圩村。上列两被告人均因涉嫌抢劫于2006年6月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6)5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建军、汪玉荣犯抢劫罪,于200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小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建军、汪玉荣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6年6月2日9时许,被
    2023-06-11
    365人看过
  • 郑勇、徐成魏、徐文超、周君端、王威抢劫、盗窃案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6)宜中刑终字第39号原公诉机关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勇,男,1986年11月18日生于巴东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巴东县溪丘湾乡甘家坪村二组。因涉嫌抢劫于2005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文超,男,1987年2月10日生于宜昌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宜昌市合益路184号。因涉嫌抢劫于2005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威,男,1988年5月1日生于宜昌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宜昌市胜利三路2-312号。因涉嫌抢劫于2005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逮捕,同年12月21日因一审宣判缓刑被释放。法定代理人暨辩护人龙秀琴,1963年1月7日生,汉族,无业,住宜昌市胜利三路2-312
    2023-06-11
    474人看过
  • 张洪、萧吉军、谭未祥抢劫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8)朝刑初字第00040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洪,男,1980年11月12日生,汉族,出生地重庆市潼南市,小学文化,重庆市潼南县普莲村农民,住该村9组117号;曾因吸毒行为于2004年9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强制戒毒六个月;现因涉嫌抢劫于2007年6月16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7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被告人萧吉军,男,1978年8月1日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三台县,小学文化,四川省三台县前锋镇五根松村农民,住该村6组22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11月13日被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06年10月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抢劫于2007年6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7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被告人谭未祥,男,1982年9月12日生,
    2023-06-11
    114人看过
  • 冯礼军、柳国平、方群抢劫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6)穗中法刑二终字第730号原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礼军,又名冯李军,男,24岁,瑶族,出生地湖南省蓝山县,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湖南省蓝山县(上述身份情况均为自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4月19日被羁押,2006年5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柳国平,男,20岁,汉族,出生地江西省崇仁县,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江西省崇仁县(上述身份情况均为自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4月2日被羁押,同年5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方群,男,198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崇仁县,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江西省崇仁县桃源乡方家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4月2日被羁押,同年5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
    2023-06-11
    102人看过
  • 张献辉、易箭飞、魏怀斌抢夺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5)佛刑二终字第300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易箭飞,男,197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连州市,小学文化,无业,住连州市大路边镇新水罗罗村洞村68号。原审被告人张献辉,男,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连州市,小学文化,机修,住连州市大路边镇新水罗新住场村97号。原审被告人魏怀斌,男,196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武胜县,小学文化,无业,住武胜县中心镇紫树村六组。上列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05年1月25日被羁押,同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逮捕。现均押于佛山市看守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易箭飞、张献辉、魏怀斌犯抢夺罪一案,于2005年7月14日作出(2005)佛禅法刑初字第47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易箭
    2023-06-11
    396人看过
  • 冒充军警犯下抢劫案,如何量刑?
    我国刑法第263条抢劫罪的规定,列举了法定刑升格的八种情形(具备八种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中第(六)种情形为“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属于采取冒充特殊的社会群体、采取特殊的作案手段实施抢劫这一加重情节,因此应该以抢劫罪从重处罚,即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抢劫罪怎样定罪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2、客观上,行为人对公私财产的所有人、保管人或者守护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强行劫取公私财产的行为;3、主体为一般主体;4、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目的。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23-07-08
    356人看过
  • 对冒充军警抢劫的处理
    我同事晚上回家的路上都要经过一条林荫小道,昨晚她被两个歹徒冒充军警劫持并威逼她拿出身上所有的钱,还好身体上没被弄伤,但是没了一台3000多块的手机和几千块钱,她已报案了,我们想咨询一下,抢劫罪的判刑如何的?律师解答:罪犯冒充军警情节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相关法律知识: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立即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条文]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
    2023-06-03
    301人看过
  • 梁文轩抢劫、抢夺案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青刑初字第37号公诉机关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文轩,绰号“瞎子”,男,1979年8月7日出生于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吉安市吉州区樟山镇尧塘村委会巷口村。因本案于2006年4日10日被逮捕。现押于吉安市看守所。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以吉青检刑诉(2006)29号起诉书、吉青检刑补诉(2006)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文轩犯抢劫罪、抢夺罪,分别于2006年6月20日和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昌兴,被告人梁文轩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02年6月12日,被告人梁文轩与钟道令、梁森久、李志军(均已判刑)密谋策划去抢劫摩托车,由梁森久骑摩托车带李志军去吉水县骗租摩的,被告人梁文轩与钟道令准备作案工具(砖块、松树棍)在青原区河东街
    2023-06-11
    229人看过
  • 魏会明诈骗案
    有期徒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石刑初字第0009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会明,女,196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小学文化,湖北省仙桃市龙华山办事处新生村村民,住该村4组。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6年11月14日被羁押,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石景山区看守所。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石检刑诉[2007]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会明犯诈骗罪,于2007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07年2月24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硕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会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6年11月14日,被告人魏会明伙同她人在本市石景山区老山西里38栋楼下,由魏会明自称神医的孙女,以看出被害人牛宝琴的家属
    2023-06-11
    269人看过
  • 高双喜、魏建民、魏勇、王守征诈骗案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房刑初字第00172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双喜(别名高会军),男,1978年8月26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曹县朱洪庙乡李辛集行政村李辛集村31号。因本案,于2006年11月2日被羁押,同年1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房山区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魏建民,男,1969年3月4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曹县朱洪庙乡李辛集行政村李辛集村18号。因本案,于2006年11月2日被羁押,同年1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房山区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魏勇,男,1981年11月3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曹县朱洪庙乡李辛集行政村李辛集村39号。因本案,于2006年11月2日被羁押,同年1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房山区第二看守所。被告人王守征(别名王守贞),男,1968年2月1日出生于山
    2023-06-11
    235人看过
  • 本案是一次抢劫还是多次抢劫?
    [案情>2005年11月6日下午,被告人徐某因在老虎机上赌博输了钱,即与他人商议抢赌博机。后徐某纠集五人于当晚9时许,携带金属棍与砍刀,用抹布将牌号为苏AT6081面包车的前后车牌号遮住,分别前往本市鼓楼区宁夏路金陵面馆、建邺区金盛装饰城旁一家烟酒店和建邺区茶亭东街一家音像店,持凶器威胁三名店主,并先后强行将三个店内的三台老虎机搬上汽车,逃离现场。事后经清点,三台老虎机内共有人民币312元。[评析>就本案被告人的抢劫行为次数如何认定,在审判过程中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意见认为,徐某等人是基于同一犯意,在不到一小时的时间内不间断地实施抢劫,且抢劫的对象均为同一种特定物老虎机,故本案应当认定为系一次抢劫。第二种意见认为,认定徐某等人的抢劫行为是一次还是多次,应当从犯罪故意、时间及地点等方面的因素进行综合判断。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中
    2023-06-11
    271人看过
  • 冒充军警抢劫的判几年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军警人员,是指军人和警察,军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官(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警察是指我国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冒充,是指通过着装、出示假证件或者口头宣称的行为。只要行为人抢劫时有冒充军警人员的行为表示,无论被害人对这种冒充行为是以假当真还是未被蒙骗,都不影响这一情形的认定。这种情形应包括以下情况,行为人冒充军警人员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如查处赌博、卖淫嫖娼、吸毒、走私行为等。行为人冒充军警人员的身份虽然对其侵占非法财物如赌资、违禁品、违法所得等犯罪目的的实现具有一定作用,但是,其获取财物的主要手段是凭借当场实施的暴力或者暴力胁迫,对方交出财物或者任其抢走财物有误认其为军
    2023-03-15
    200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多>

    #有期徒刑
    相关咨询
    • 如何认定抢劫案与抢劫罪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7-09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它的特征主要有以下4点: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财物所有人、持有人或者保管人等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或者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抢劫罪是行为犯,刑法对构成抢劫罪
    • 宁波抢劫案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8-08
      抢劫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
    • 抢劫多少钱可以立案,抢劫罪立案标准是什么,抢劫罪量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5-02
      抢劫是不以金额大小为立案标准的,就算被抢劫1元钱,公安机关就应该立案。抢劫罪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应当立案。抢劫罪是行为犯,刑法对构成抢劫罪没有规定数额、情节方面的限制,只要行为人当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无论是否抢到钱财,也不论实际抢到钱财的多少,原则上都构成抢劫罪,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因此公安机关以金额
    • 军警抢劫犯罪怎么量刑
      江西在线咨询 2023-10-01
      1、认定冒充军警人员抢劫,要根据行为人是否穿着军警制服、携带枪支、是否出示军警证件等情节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是否足以使他人误以为是军警人员。 2、对于行为人仅穿着类似军警的服装或仅以言语宣称系军警人员但未携带枪支、也未出示军警证件而实施抢劫的,要结合抢劫地点、时间、暴力或威胁的具体情形,依照常人判断标准,确定是否认定为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3、军警人员利用自身的真实身份实施抢劫的,不认定为“冒充军警人
    • 入户抢劫案件,入户抢劫包括那些案件?
      安徽在线咨询 2021-12-22
      入户抢劫包括: 1、进入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庭院; 2、因被发现而当场适用暴力或以暴力威胁的盗窃行为,入户抢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