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争议处理中如何看待"工伤协议"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09:53:05 377 人看过

[案例]2001年8月农民唐某进城务工,在其同乡介绍下到某建筑公司承建的住宅楼工程工地做木工。2002年4月29日唐某在木料上打孔时不慎被电钻击伤左手除拇指、食指外的其他三指,并被当即送往医院手术。在随后的住院治疗中木工组承包负责人根据建筑公司的要求派人对唐某进行护理,并承担了全部医药费、住院费、手术费、伙食费等。事故发生后建筑公司未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认定唐某因工负伤,也未向劳动鉴定部门申请鉴定唐某伤残程度。2002年6月7日唐某出院后不久,与其亲属一道与建筑公司及木工组承包负责人进行协商,并最终就唐某负伤的补偿问题达成协议。协议约定:

鉴于唐某左手三指的功能现已基本丧失的实际情况,由建筑公司及木工组承包负责人共同支付唐某工伤补偿费12000元(不含己支付的医药费、住院费、手术费、伙食费等),唐某与建筑公司的关系就此了断,今后再无纠葛2002年6月10日建筑公司按照协议一次性将12000元补偿款(其中10000元是木工组承包负责人根据安全生产管理专项协议承担的)支付给唐某。

2003年3月6日唐某在其委托代理人的陪同下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申诉材料,请求:

1、确认2002年6月其与建筑公司及包工负责人签订的协议书无效;

2、建筑公司承担其工伤赔偿责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阶段的审查,认为唐某的第1项申诉请求不在劳动争议仲裁的受理范围,第2项申诉请求已超过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诉时效,故对唐某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评析]在处理工伤待遇争议时,常常会遇到案例中出现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工伤补偿协议的情况。但对此类工伤协议在争议处理中的作用却往往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原因主要在于工伤保险作为五大社会保险之一,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是必须参加的,而劳动者因工负伤后劳动关系如何调整以及应获得怎样的伤残待遇也都是由有关工伤保险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加以规定的。所以人们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工伤责任分担、伤者经济补偿标准等事项并据此签订协议的行为是无效的,伤者究竟享受何等伤残待遇最终还得靠仲裁机构或审判机关依据有关工伤保险规定来裁断。这样一来,工伤协议在争议处理过程中仅仅被当作双方当事人私下里订立的一种不规范且需要予以纠正的协议看待。要依工伤保险规定裁断就要先推翻这样的工伤协议,案例中唐某提出的第一项申诉请求便是确认2002年6月其与建筑公司及包工负责人签订的协议书无效也就很顺理成章了。

然而在劳动争议处理的过程中,尤其是在立案审查阶段,对当事人申诉时效的审查是一个不可逾越的环节。通过对时效的审查,在处理工伤待遇争议时工伤协议的作用就不能忽视了。劳动争议仲裁60日的申诉时效源自于《劳动法》第八十二条即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而所谓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部发[1994]289号)的规定是指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被侵害之日,尽管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28号)中提到:目前劳动行政部门对受理劳动者工伤申诉没有时效规定,但对于非属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而言,依法受理工伤待遇争议时仍然要审查申诉时效,只是在工伤待遇争议发生的时间即时效起算点的确定上比其他劳动争议特殊一些,因为可能作为时效起算点的多个时间点会同时摆在面前,需要加以甄别。

劳动者因工负伤是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责任的直接原因,所以人们更多会将劳动者负伤之日作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但其实从维护劳动者权益的角度看,第一需要维护的是生命健康权,劳动者受伤后首先应当考虑的是及时救治,而不一定是就伤残待遇提出仲裁申请。况且,劳动者负伤后用人单位还有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工伤以及从工伤保险基金申领有关费用的程序。所以劳动者负伤之日不一定就是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前述劳办发[1996]28号文也认为:劳动争议不应不加区别地将职工负伤之日确定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而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除劳动者负伤之日,实践中可能被确定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时间点还有劳动者住院治疗出院之日、劳动者治疗终结之日、工伤医疗期满之日、劳动者恢复劳动之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用人单位按规定应主动申报工伤的期限届满之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伤残待遇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之日等。

前述我们已知用人单位曾与劳动者在所订工伤协议中的约定不能对抗劳动者依政府文件规定对其伤残待遇提出的主张。那么在劳动者签署工伤协议,尤其是那些写明目的是为了一次性解决的协议之时,用人单位确认给予其的伤残待遇(可能是全部待遇)对于其本人而言已经是非常明确了,如果该约定的待遇与规定应得的待遇相比要低(甚至是低得多),即构成了法律上劳动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此时劳动争议60日的申诉时效就应当开始计算了。劳动者既然有能力与用人单位商议或委托代理人与用人单位商议并签订工伤协议,则一般而言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或委托代理人提出仲裁申请也不会有什么障碍。而对法律规定或政策文件规定的不了解不能成为阻却时效计算的法律事由,因此工伤协议在处理工伤待遇争议时作为时效起算点,判断申诉是否已超过时效的作用就显而易见了。

案例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唐某于2002年6月与建筑公司及包工负责人签订协议书的时间作为时效起算点,认为唐某于2003年3月提请仲裁已超过申诉时效而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无疑是正确的。至于确认协议书无效一项,由于确认工伤协议的无效是为了对劳动者依规定究竟应当获得什么样的伤残待遇进行判定,故其本身不能成为一项独立的申诉请求事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其不在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不予受理也是正确的。

共2页:

[案例]2001年8月农民唐某进城务工,在其同乡介绍下到某建筑公司承建的住宅楼工程工地做木工。2002年4月29日唐某在木料上打孔时不慎被电钻击伤左手除拇指、食指外的其他三指,并被当即送往医院手术。在随后的住院治疗中木工组承包负责人根据建筑公司的要

共2页: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5日 01:4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仲裁机构相关文章
  • 工伤劳动争议处理方式
    劳动争议处理
    协商程序协商是指劳动者直接与用人单位就争议问题进行协商,寻找解决争议的具体方案。但协商程序并非处理劳动争议的必要程序。双方可以协商,也可以不协商,完全自愿,没有人能强迫。二、申请调解程序是指劳动争议一方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的程序。但和协商程序一样,调解程序也是当事人自愿选择的,调解协议没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反悔,也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仲裁程序仲裁程序是劳动争议一方将争议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程序。该程序具有灵活、快速的劳动争议调解和强制执行的特点,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手段。申请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选择程序之一,也是提起诉讼的前提程序,即想提起劳动诉讼,必须经过仲裁程序,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诉讼程序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不履行仲裁裁决的,
    2023-08-08
    66人看过
  • 工伤争议如何申请仲裁
    一、工伤争议如何申请仲裁(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四)工伤认定申请表填表说明:1、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体工整清楚。2、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在首页申请人处加盖单位公章。3、受伤害部位一栏填写受伤害的具体部位。4、诊断时间一栏,职业病者,按职业病确诊时间填写;受伤或死亡的,按初诊时间填写。5、受伤害经过简述,应写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时所从事的工作,受伤害的原因以及伤害部位和程度。职业病患者应写明在何单位从事何种有害作业,起止时间,确诊结果。6、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
    2023-06-07
    493人看过
  •  行政工作中如何看待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只具有指导作用,不具有强制力。它记录和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对下级行政机关处理具体事务提供指导和依据。会议纪要是行政机关内部的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会议纪要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的指导行为,不具有强制力。会议纪要,本来就是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的载体,它只在行政机关内部运转,对下级行政机关处理具体事务提供指导和依据,没有某一特定行政机关的具体操作,会议纪要便是单纯的档案资料。 会 议 纪 要 的 作 用 是 什 么 ?会议纪要是会议参与者对于会议讨论内容、决定和行动的一种记录。在司法领域,会议纪要具有重要的证据价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会议纪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同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也明确规定了会议纪要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由此可见,会议纪要是司法审判中非常重要的证据来源。它可以为法官提供案件事实的客观记录,确保司法公正和案件的公正处理。此
    2023-09-01
    221人看过
  •  法律效力如何看待工作签协议?
    根据书面协议的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同时双方没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第三人利益,也没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并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那么这个合同就能够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受到法律保护。根据书面协议的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同时双方没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第三人利益,也没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并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那么这个合同就能够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受到法律保护。 工 作 签 协 议 的 法 律 效 力 问 题工作签协议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订立的一种劳动合同形式。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工作签协议的法律效力与劳动合同相当。在工作签协议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明确约定劳动合同中的主要条款,如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标准、保险福利等。如果双方无法协商
    2023-09-13
    70人看过
  • 工伤待遇案件的法律争议
    (1)起诉人是工伤待遇争议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工伤职工如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行使诉讼权利时,可由其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参加诉讼。(2)必须是经过劳动争议仲裁机关裁决后,不服裁决的。因为工伤待遇争议案件作为劳动争议案件的一种,法律规定其必须先进行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才能提起民事诉讼。当然,如果具备特定条件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必须有明确的被告。虽然当事人是对仲裁裁决不服提起的诉讼,但争议还是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所以被告方仍为用人单位或者职工。需要再一次指出的是,当事人不能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4)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当事人要明确通过民事诉讼,希望达到哪些目的。当事人必须把自己的诉讼请求一地列明,对没有提出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会予以判决。另外,当事人还必须就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据的提交一定要符合法律的有关
    2023-07-05
    75人看过
  • 工伤职工对劳动能力鉴定有争议如何处理?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律师补充: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
    2023-05-03
    361人看过
  • 协议处理工伤的效力
    协议处理工伤的效力工伤保险的建立的初衷及支付渠道,要求构成工伤一定要经有权部门进行认定。工伤保险设立的初衷是为了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关的待遇。为了保证工伤保险基金的及时准确发放,必须经法律规定的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决定是否构成工伤以及是否应支付工伤待遇。从这个角度分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议认定的工伤,因不合法定程序而无法得到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因此,对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建议立法部门将申报工伤作为此类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加以规定:在发生伤害事故之日起30日内,劳动者应书面向用人单位说明受伤情况,由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若用人单位不申请,劳动者及其家属在1年内提出认定申请的,只要查明建立了劳动关系,则强制认定为工伤,由此类用人单位承担相关的费用。如此才能真正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能促使用人单位承担交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对于参加了工伤保
    2023-06-21
    344人看过
  • 劳动争议也叫工伤待遇吗
    因工伤待遇赔偿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一般情况下应先认定为工伤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后再进行仲裁,因为伤残等级是计算赔偿费用的主要依据。一、工伤事故处理流程有什么工伤事故处理流程:1、工伤报告程序,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在工伤保险机构投资工伤保险的,方可办理此手续。单位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当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交工伤报告;2、工伤认定程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确定是否属于工伤程序,这是一般工伤的第一步。但是,如果用人单位书面认定为工伤,不投保工伤保险,就不能办理这个手续;3、工伤鉴定程序,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员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在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后对其进行的伤残等级评定的行为;4、协商工伤赔偿程序,工伤鉴定后,赔偿金额可以按照鉴定标准计算。单位投保工伤保险的,国家工伤保险机构应当按照标准直接发放工伤保险待遇。未投保的,应
    2023-04-10
    202人看过
  • 职工工伤和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53条的规定,对劳动行政保障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和对工伤保险经机构核定的工伤待遇有异议的可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上述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的下列争议,均属劳动争议,应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决定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1、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对应由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伤待遇发生争议的(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除外);5、应按照《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因职工工伤待遇发生争议的。另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3条之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
    2023-06-23
    305人看过
  • 关于工伤争议的处理问题
    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程度为7至10级的职工,因终止劳动合同与企业发生争议,如果双方不能就续订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仲裁委员会可裁决终止劳动合同,但企业应依照有关规定支付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对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因工伤残1至6级,依照规定由用人单位发给伤残抚恤金的职工,家居外,在领取抚恤金的当初,本人自愿一次性领取待遇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仲裁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案情,裁决用人单位一次性计发伤者有关待遇,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一次性领取伤残抚恤金的职工,经鉴定为伤残1至4级的,分别按照本人因工负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的90%、85%、80%、75%的标准,规定计发时间为20年;经鉴定为伤残5至6级的,按照本人因工负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70%标准,计发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10年。
    2023-04-26
    295人看过
  • 用人单位与职工发生工伤,劳动争议如何处理?
    根据法律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都是有劳动法来保障的。既保障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也保障职工的权利和义务,这个约定对双方都是有效的,不管是用人单位和职工违反规定,都应依照劳动法来处理。所以,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一、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应如何处理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处理,具体如下:1、可向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需提交复议申请书、工伤认定决定书、申请工伤认定时提交的相关材料;2、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需准备诉讼状,证据清单:工伤认定决定书;申请工伤认定时提交的相关材料。申请工伤认定: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
    2023-06-21
    440人看过
  • 工伤处理中的几个颇受争议的问题
    一、职工违反内部规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案件基本情况:某公司规章制度规定:“为保证员工人身安全,夜班员工下班后必须在职工宿舍住宿,待早上7点天亮后方可回家。不听者,后果自负。”某日零时,某员工明知公司有上述规定仍在下夜班后回家,路上被大货车撞死,该案件中员工违反企业内部规定能否认定为工伤?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违反企业内部规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5号)中认为,职工所受伤害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的”规定,就应当认定为工伤。二、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2006]行他字第17号答复认为,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应当适用《劳动法》
    2023-04-27
    110人看过
  • 如何看待下岗职工工伤待遇赔偿?
    一、赔偿计算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伤残津贴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3
    2023-06-04
    237人看过
  • 工伤争议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如何确定
    不同的劳动争议事项下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确定一般情况下,各劳动争议事项均应按照《劳动法》第八十二条及《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确定劳动争议之日,即“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但下列劳动争议事项应区别界定劳动争议之日:(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
    2023-06-13
    258人看过
换一批
#仲裁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仲裁机构是依法设立,独立于行政机关,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机构。它由当事人自愿选择,依据仲裁协议进行仲裁,对纠纷进行公正、公平、合理的解决。 仲裁机构具有专业性、独立性和高效性,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途径。... 更多>

    #仲裁机构
    相关咨询
    • 工伤待遇与工伤待遇争议的解决方法,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如何处理?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3-14
      【工伤待遇】遭遇工伤待遇争议的解决方法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在我国境因工伤医疗费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仲裁庭对追索工伤医疗费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对于追索工伤医疗费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因工伤引起
    • 工伤争议怎么处理工伤争议处理程序
      上海在线咨询 2021-11-01
      如何处理工伤纠纷: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又称劳动争议处理系统,是指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和方式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各自地位和相互关系构成的有机整体,表明劳动争议发生后应通过哪些途径、机构和方式进行处理。一般来说,根据《劳动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是一调一裁两审制度,四种处理方式连成一个整体,即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在这四种劳动争议处理方式中,协调和调解不是仲裁和诉讼的必要程序,仲裁
    • 工伤待遇在劳动争议中如何认定
      重庆在线咨询 2021-12-10
      工伤待遇赔偿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仲裁前一般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因为残疾等级是计算赔偿费用的主要依据。
    • 工伤待遇劳动争议案例应该如何处理?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7-29
      1.工伤报告程序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在工伤保险机构投了工伤保险的才有这个程序。 单位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 2.工伤认定程序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工伤(亡)事故进行调查确定是否属工伤的程序,这是一般工伤必走第一步。但用人单位书面认可为工伤的,又没有投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可以不走这一程序。 注意工伤认定的两个时间:单位没有提起工伤认定的,工伤
    • 如何处理工伤事故的争议?
      天津在线咨询 2023-05-03
      发生工伤事故出现争议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