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诉讼判决结果不服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其上位概念都是行政争议,它们的共同目标都是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解决行政争议。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纷争解决的机关不同以及依据的程序不同。
2、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方面,我国采取的是一种原告选择为原则,复议前置为例外的模式。也就是说,除非法律法规作出特别规定,行政复议并非提起行政诉讼之前的必经程序。
而在原告选择方面,既可以选择先申请复议,再提起诉讼,也可以选择不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诉讼。
如果同时选择了复议和诉讼,则应复议在先、诉讼在后,而不能在诉讼之后再申请复议,更不能复议和诉讼两种程序同时进行。
征地拆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该如何选
一般来说,行政复议的手段较为温和,如果双方还处在可以协商、谈判的平稳阶段,可首选行政复议的方式进行维权。另外,从经济角度考虑,行政复议不会产生大量的费用,操作也较为简便,审理期限较为确定,不失为一种首选的维权方式。但是,如果行政机关的态度较为强硬,不存在任何谈判、协商的余地,可果断采用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
用行政复议的方式维权有以下优点:
1.启动方式简单。行政复议程序由当事人递交申请书而启动,不需要将过多的精力耗费在证据准备上,启动方式较为简单。
2.答复速度快。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申请提交后,法定的答复期限是60天,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30天。
3.审查范围广。如前所述,行政复议不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审查其合理性。
4.价格便宜。申请行政复议不用缴纳费用。
5.还可以进行救济。行政复议为最终裁决是极个别的情况,大多数情况下对行政复议不服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继续救济。
但是,通过行政复议进行维权的难度较大。行政复议的实质是让行政机关对某一事项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实践中,大多数行政机关不会轻易改变自己先前的决定。另外,申请复议的机关一般是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级机关,而下级机关的行为一般都已经得到了上级机关的批准,维权难度相对更大。
行政诉讼的优缺点
行政诉讼本质是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因此,由法院审查行政机关的行为比行政复议更加客观,也显得更加公正。
但是,行政诉讼也具有以下缺点:
1.专业性更强,程序更复杂。行政诉讼不仅涉及案件事实的还原,还涉及法律的运用,更具有专业性,一般当事人难以自行操作。另外,诉讼可能会经过起诉、立案、庭审、上诉等程序,较为复杂。
2.价格更高。采用行政诉讼方式维权需要给法院缴纳相关费用,另外因其较强的专业性,需要委托律师代理,价格更高。
3.审理期限更长。法律规定行政诉讼的审理期限是60日,与行政复议相同,但是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可以再延长。另外,实践中存在大量的超过审结期限的情况。
4.诉讼结果为最终裁决,无法再进行维权。行政诉讼判决或裁定一旦产生终局效力,便无法再进行维权,当事人只能选择接受。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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