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证人追索权的设立和行使。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享有追索权。根据民法及其法理的规定,保证人追索权的行使必须充分满足以下条件:第一,保证人有清偿被担保债务的担保行为。保证人对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前,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保证人代表债务人清偿债务、存款和抵销后,保证人的未来追偿权转为既得追偿权。因此,债务人自行清偿债务的,不存在保证人的追索权;但是,债权人将保证人担保的债权授予保证人,解除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取得代位权,对债务人有追索权。这种情形可以看作是担保关系的消灭和债权的转移,也可以看作是担保行为和追索权。第二,保证人的履行解除了债务人对债权人的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清偿义务因保证人的清偿行为部分或者全部消灭的,保证人可以在清偿范围内行使追索权。但在实践中,也有下列情形:保证人清偿有担保债权的财产在履行过程中意外毁损、灭失;保证人不知道债务人为清偿目的多次向债权人清偿的,清偿行为与被担保债务的消灭无关,反之亦然,如果担保人代债务人履行了债务人的债务,但债务人不知道自己对债权人多次履行,如何确定担保人的追偿权?第一种情形,由于被担保债权仍然存在,债务人的债务尚未消灭,原则上不设担保人,只有在担保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信托关系的情况下,债务人才能按照委托法律制度要求赔偿担保人的损失;第二种情形第三种情形,债务人在付款后是否怠于通知保证人付款,保证人有追索权,因为债务人有未及时通知的过错;第三种情形,保证人履行了保证责任,但怠于告知债务人的过错导致债务人进一步履行,保证人虽承担保证责任,但因其行为不是保证责任消灭的原因,可能丧失追索权,只能向债权人主张不当承兑的请求权。第三,保证人应当无过错地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有过失的,在债务人因过失解除债务而丧失的利益范围内,不仅非债务人委托的保证人,债务人委托的保证人也没有追索权。第二,共同担保中保证人的请求权。担保人按比例对主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各担保人按比例向债权人履行担保债务。担保人履行债务后,仅就其承担的担保责任份额对债务人行使请求权。担保人履行的债务超过担保债务数额的,不得向主债务人追偿。2共同保证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等额债务,其余的向其他保证人追偿,其他保证人对其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同一债权既有担保又有第三人担保的,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份额,体现了担保人对其他担保人追偿权的效力。此外,保证人放弃追索权的,视为对债务人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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