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属地管理原则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3 01:00:20 180 人看过

属地管理原则定义:对属地内的管理对象按标准和要求进行组织、协调、领导和控制。

1.属地管理目的就是要让员工产生“当家作主”的归属感,赋予员工对其属地享有管理权,即属地主管要对自身和进入其管辖区域的各类人员(包括施工人员、参观人员、服务人员等)实施管理。

2.主要应用范畴如下:

(1)保障所辖区域内自身及在区域内活动的工作人员、承包商、访客的安全。

(2)通过制定岗位工作和发展计划,确保专业知识技能水平能够满足工作需要。

(3)通过危害识别和风险管理,实现无责任生产事故运行。

(4)通过对员工进行安全技能培训、行为安全评价、安全分析等,实现事故零伤害。

(5)编写、审核签署安全工作许可证和高危作业许可证,确保管辖区域的各种非常规工作按照相关安全标准进行。

(6)对管辖区域的工艺设备进行巡检,发现异常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并上报。

规范外贸出口企业的代理业务,严格退税审核属地管理原则。

1.外贸出口企业普遍存在假自营,真代理问题,是引发骗税的温床。

通过对骗税案的查处以及摸底调查,我们不难发现,外贸出口企业普遍不同程度存在假自营,真代理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外贸出口企业盲目追求出口业务规模的结果。外贸出口企业为了扩大出口业务规模,将代理出口业务虚构成自营出口业务,在财务上体现为做假帐,倒挤销售成本和自营利润;在业务操作上体现为四自、三不见。

外贸出口企业选择这种业务模式,其利益出发点是不用花力气开拓海外客户,不用垫付资金,代理利润虽然较薄,但基于自身有限的业务渠道和资金实力,可以最大限度地提高出口业务规模和完成出口增长指标。外贸出口企业重规模轻质量的业务发展模式给了不法骗税分子以可趁之机,他们视之为安全平台,通过与外贸出口企业签定代理协议,约定退税直接由外贸出口企业按照1美金折合人民币9.2元至9.5元先支付,从而避开税务部门的审核监管,即使不小心翻船,也可以迅速逃跑,以逃避法律的制裁。

因此我们认为外贸出口企业搞假自营,真代理,在财务上做假帐,将代理出口业务虚构成自营出口业务;在业务操作上搞四自、三不见,是产生骗税行为的温床,极易引发骗取出口退税案件。

2.严格区分外贸出口企业的自营与代理,规范和加强退税属地管理原则。

我们现在执行的出口退税政策是: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在委托方退、免税,其立法原意是遵循退税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出口货源生产厂

现实的情况是外贸出口企业以代理充自营,故意混淆两者的本质区别,通过一系列造假手段,将代理出口业务虚构成自营出口业务,据以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口退税,而税务机关在电子信息比对正常,基本退税资料合格的情况下,很难用有限的审核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逐笔对申报出口退税的补充资料进行审核,特别是对区分自营与代理的关键性补充资料外销合同的审核,致使外贸出口企业将代理出口业务虚构成自营出口业务,得以在当地主管退税机关通过审核,取得出口退税。

综合以上所述,我们认为严格区分外贸出口企业的自营与代理业务,必须从以下方面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和退税审核工作:

严格按《征管法》的要求,规范外贸出口企业代理业务的财务处理办法。

按照《征管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并在第六十条规定其法律责任: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日常税收征管工作中,要严格区分外贸出口企业自营与代理的不同财务处理办法,事前规范外贸出口企业的行为,同时也为事后税收查处定性提供可靠的直接证据。

被骗税分子挑中的外贸出口企业,一般颇具规模,实力较为雄厚,税务部门必须按《征管法》的要求,切实建立和完善退税企业的财务处理办法的备案制度,强化退税企业代理出口与开具委托代理出口证明的对应意识,并检查落实,从而有效地促使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履行其执法职责,能迅速地发现问题,从源头上打击和遏止虚假企业的开票行为。

建立和完善外贸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补充资料抽查审核制度。

外贸出口企业区别自营与代理的基本依据是:是否与外商签定外销合同,应进一步强调和明确:凡是企业自己直接与外商签定外销合同的,就为自营,适用于自营的财务处理办法;否则其它情形即为代理,适用于代理的财务处理办法。税务部门目前日常退税审核工作的范围只限于:出口报关单、外汇核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外销合同、外汇结汇水单、外销发票等作为出口退税补充资料并未纳入日常退税审核工作。

外贸出口企业将代理出口业务虚构成自营出口业务,据以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口退税,必然会导致外销合同、外汇结汇水单、外销发票三者不对应的结果。因此税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外贸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补充资料抽查审核制度,对退税企业的出口退税补充资料,要设定比率进行定期抽查。凡是发现无外销合同或者外销合同列明外商所在地与出口报关单上列明的出口地不一致的,必须深入追查其原因;对外销合同、外汇结汇水单、外销发票三者上的内容应定期比对,发现不一致也应深入追查其原因。通过以上抽查审核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即可事前督促和规范退税企业的行为,又可及时发现问题,迅速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不法行为。

建立和完善外贸出口企业的两异比对制度。

在查处骗税案件的过程中,我们发现退税企业假自营、真代理的业务,往往具有一个显著的特征:异地货源和异地报关。据分析,骗税分子多选择一些地处偏僻,经济欠发达地区,利用地方政府急于发展经济的心理,设立出口加工企业,象征性地生产少量货物或者甚至不生产,享受当地名目繁多的优惠政策,按开票金额的2%至3.5%缴纳增值税,当地税务部门的监管在行政干预下形同虚设,这些开票企业就成了退税企业的异地货源;异地报关是骗税分子采取先单后票的模式所造成的,他们往往用移花接木的手法,假借其他企业的出口货物来骗取出口报关单(退税联),再根据其所列的货物品名、数量和金额,倒过来非法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税分子选择的出口口岸,大多远离货源地,当地货运、报关代理行业竟争激烈,管理较为混乱,出口量大,特别是来料加工和国外客商从国内直接采购业务较多的地区,这些就形成了退税企业舍近求远的反常异地报关现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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