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鉴定的情况,对于那些不配合的医疗单位,需要其承担医疗事故责任,同时如果医疗机构对鉴定不服还不能申请重新鉴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医疗机构鉴定陈述材料
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一定要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民法典》于2021年1月1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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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配合,该怎么处理?山东在线咨询 2022-10-06《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8条第4款规定:“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由此可见,对于医疗机构来讲,作为纠纷的当事人之一,对于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对医学会的正当要求置之不理,更不能提供虚假材料,否则将承担医疗事故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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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如何处理上海在线咨询 2021-11-16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造成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或者医疗事故纠纷的,应当立即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如实向医疗机构负责人报告相关情况,并向患者报告解释。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下列重大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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