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决定有什么区别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2 18:03:56 428 人看过

1、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决定有什么区别?

征收决定与征收补偿决定的区别在于概念不同。房屋征收决定是政府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公益性项目所需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同时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应当附加房屋,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房屋征收决定后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未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订期限内与被征收人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权属不明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报告作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赔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赔偿协议有关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就是说,征收补偿决定是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对房屋的补偿不一致,或者被征收人的产权不明确时,征收人根据征收补偿方案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此外,《条例》还明确规定,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并提起相应救济的行政诉讼。二是拆迁补偿协议的基本内容:(1)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2)安置房的面积、标准和位置;(3)产权交易房屋差价的支付方式和期限;(4)拆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4)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4)拆迁补偿协议的基本内容;

(5)搬迁补助和临时安置补助或停产停业损失的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

对于每一份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具体内容,应根据拆迁补偿方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对于货币补偿的实施,协议中应主要明确补偿金额和搬迁期限;对于产权交易的实施,协议中应主要明确安置房的结构、面积、位置、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期限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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