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如何取证?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7 17:33:34 117 人看过

取证时应对刑讯逼供的手段、方法、后果的证明,达到排他性的程度,对犯罪嫌疑人意图逼取口供的证明,达到内心确信的程度,现有证据能够形成锁链。

根据我国《刑法》第247条规定,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及其辅助人员,使用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疲劳战等方式,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或证人证言的行为。

在现实当中,对引诱、欺骗的认定是一个比较复杂、容易引起歧义的问题。我们知道,在对违法嫌疑人讯问取证的时候,凡是与案件有关的问题都可以提,都应当进行了解,这不能叫“引诱”;另外,讯问人员面对的大多是未知事态,讯问的时候,不可能提问题直来直去,而常常是问牛知马,有时候,还要运用手中的自由裁量权来换取违法嫌疑人好的“态度”,这也不能叫“欺骗”;

特别是对计谋的使用,从专业上讲,它是讯问艺术性、技术性的范畴,更重要的是实现思想上的沟通、突破嫌疑人心理防线的一种必要手段。因此,讯问人员只要不对嫌疑人作出违背法律精神或者是无法实现的承诺,就不是欺骗;相应地,只要不对某一问题过度而明显的提问或提示,就不能视为引诱。这是一种情形。

第二种情形。在精神上造成一定的压力能否看做是变相的刑讯逼供方式?比如,不适当的长时间限制人身自由,对违法嫌疑人讯问的时候不让坐,甚至限制休息时间、不给水喝等等。这些方面虽然会给嫌疑人精神上、身体上造成一定的痛苦和压抑,但是,也不能一概地认为都是非法的取证方法。比如,只要在程序、主体、条件、期限等方面依法进行的留置讯问,就不能看做是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来进行的取证。

对于长时间讯问是否有“疲劳战”嫌疑的问题,从法律上讲,并没有规定不允许夜间讯问嫌疑人,但这里要把握一个“度”的问题,要充分顾及到嫌疑人的休息权利,过分的“疲劳战”则有可能变为非法的取证方式。

第三种情形。对于违反程序所获得的证据(包括实物证据)是否属于被排除的范围?这也是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因为每一部法律对程序都有不同的要求,有些程序直接影响实体的合法性,比如不告知诉权,行政处罚就不能成立;还有,“先裁决后取证”这样违反程序的证据就不能被采用。本文不对这类程序进行探讨,而是就案件调查阶段的取证程序作一简要的探讨。

比如,没有办理传唤手续对违法嫌疑人进行的讯问而获取的口供;还比如没有办理检查证对公民住处进行的检查而获得的有关证据等等。对于这类证据,是应当排除还是被采信,这是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国外,有些国家采取的是利益权衡原则,特别是对实物证据,如果该证据对定案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法官则采信该证据,否则不予采信。根据《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的立法宗旨,被禁止的是非法取证方法、手段,对于取证程

序只是作了强调性的规定,并没有将程序违法列入排除范围。因此,对于这个问题,要从两方面认识:一是在调查取证的时候,必须按照法定程序;二是程序违法并不影响证据的可采性。

第四种情形。对于“陷阱取证”所获取的证据是否属于非法证据而被排除?这个问题也要具体对待。“陷阱取证”的调查方式大多适用于特殊的刑事案件,而且要受到严格的控制和限制。在公安行政执法领域,也存在适用的条件和对象。总体上讲,“陷阱取证”有两种形式:一是犯意诱发型;二是机会提供型。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7日 07:0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传唤相关文章
  • 刑讯逼供有什么特征,如何界定刑讯逼供罪
    一、刑讯逼供有什么特征1、是犯罪主体多元化。近年来刑讯逼供案件在主体身份上由原来主要是公安干警转变为包括公安干警、辅助侦查的治安联防队员、警校实习生以及借调人员等在内的多重结构。这种主体变化表明,一方面,公安干警整体上依法办案的自觉性在逐步提高,对于实施刑讯逼供的危害后果有了较为清醒的认识,不再冲动试法;另一方面,少数违法干警存在着规避法律的心理,他们为了易于逃脱或减轻后果责任,不再亲自实施刑讯逼供,而是指挥、指使、暗示协警人员实施刑讯逼供行为。2、是刑讯逼供多发生于盗窃、抢劫、杀人等案件的侦讯过程中。这些案件往往由于犯罪人作案手段隐蔽,嫌疑人排查范围不易确定,案件难以突破以及破案时限压力较大等原因,导致审讯人员试图以刑讯逼供的高压手段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中获取案件证据线索。3、是刑讯逼供的方法更具隐蔽性。刑讯逼供的方法已经由传统的暴力肉刑转化为多种形式的变相肉体和精神折磨,而且即使采用酷刑
    2023-03-26
    368人看过
  •  遭遇刑讯逼供,如何应对?
    在遭受刑讯逼供时,应该尽量不承认自己没有做过的事情,或者不要在笔录上签字。同时,要尽可能保留自己被刑讯的证据,包括记住侦查人员的警号和长相,以及被刑讯的时间、地点和具体方式、受创部位。这些信息可能有助于还原事件真相,并采取必要的法律行动。此外,主动要求对自己进行人身检查,确保自己的身体没有受到伤害。如果可能的话,找律师进行调查和维权,以确保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如果不幸受到刑讯逼供,应该尽量不承认自己没有做过的事情,或者不要在笔录上签字。然后要尽可能保留自己被刑讯的证据,牢记侦查人员的警号和长相,牢记被刑讯的时间、地点和具体方式、受创部位,主动要求对自己进行人身检查,并且找律师进行调查和维权。 如 何 应 对 警 察 的 刑 讯 逼 供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警察只有在法定权限范围内,才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对于刑讯逼供等非法行为,警察必须予以抵制。同时,公民有权利保持沉默,拒绝回答与案件
    2023-09-14
    101人看过
  • 如何对刑讯逼供罪量刑处罚
    一、刑讯逼供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刑法第247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3.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的;4、刑讯逼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5.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6.刑讯逼供3人次以上的;7.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8.其他刑讯逼供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二、如何对刑讯逼供罪量刑处罚由于刑讯逼供行为是多种多样的,造成的后果也是有轻有重,因此,法律对刑讯逼供的量刑标准也是不一样的。下面我们看看我国刑法对刑讯逼供罪具体是如何量刑的。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
    2023-06-03
    271人看过
  • 应该如何对刑讯逼供认定?
    一、刑讯逼供认定是怎样的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侵害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谓犯罪嫌疑人,是指根据一定证据被怀疑可能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所谓被告人,是指依法被控诉有罪,并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证人不能成为本罪侵害的对象,如果对他们刑讯逼供构成犯罪的,按暴力取证罪论处。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1)刑讯的对象是侦查过程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起诉、审判过程中的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入、被告人的行为实际上是否构成犯罪,对本罪的成立没有影响。(2)刑讯方法必须是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所谓肉刑,是指对被害人的肉体施行暴力,如吊打、捆绑、殴打以及其他折磨人的肉体的方法。所谓变相肉刑,是指对被害人使用非暴力的摧残和折磨,如冻、饿、烤、晒等。无论是使用肉刑还是变相肉刑,均可成立本罪。
    2023-06-03
    98人看过
  • 如何应对诬告和刑讯逼供
    可以对诬告和刑讯逼供进行控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第五十二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2023-06-01
    394人看过
  • 如何有效防止刑讯逼供
    1、塑造人权观念,从而防止产生刑讯逼供2、崇尚法律,信仰法律,确立“法律至上”的观念3、完善无罪推定原则。应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明确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并予以必要的程序保障。在此原则下,刑讯逼供才毫无立锥之地。4、赋予律师在侦查讯问时的在场权。立法应当明确,在进行任何阶段的刑事侦讯时,应当有律师在场,侦查人员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律师协助权。5、完善讯问程序(一)明确询问的证据条件(二)完善权利告知程序(三)建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讯问时的录音,录像监控制度(四)逐步推广隔离式讯问室制度,建立健全隔离讯问的实施机制二、刑讯逼供有哪些手段?刑讯逼供解释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刑讯逼供为刑法意义上的刑讯逼供,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即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客观方面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而广义的刑讯逼供客观方面还包括对证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
    2023-03-25
    434人看过
  • 小议刑讯逼供
    举国震惊的杜某某案一度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虽然该案随着对肇事者的处理已尘埃落定,但该案蕴含着丰富的刑事诉讼问题却却值得人们进一步思考:为何会造成追诉者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损害司法机关的执法形象,破坏国家的法治基础。防治、遏止刑讯逼供的对策应当针对刑讯产生的原因来对症下药。鉴于上面提到了几点刑讯产生原因,我个人认为:首先,应当从立法上根除刑讯逼供产生的合法外衣,即取消犯罪嫌疑人有如实回答的义务这一违反诉讼法理的规定。取消刑诉第93条规定使刑讯逼供丧失最后的法律依仗,并以法律的形式约束司法人员的非法行为,以此为依据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进而最终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人格权利保护的实现。同时也应当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口供与定案失去了必然联系,逼取口供也失去了动力和条件。其次,完善我国证据立法,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要想
    2023-04-25
    311人看过
  • 刑讯逼供罪的取证由谁进行
    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所谓刑讯逼供的“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在指控刑讯逼供的案件中,被害人一方提供一定的证据证明司法工作人员有刑讯逼供的行为,但因时过境迁等自然原因,案件事实无法查清、证据不足时,审讯人员则必须证明其没有刑讯逼供行为,反之则应推定其有刑讯逼供的行为。当然,这种“举证责任倒置”不同于行政诉讼法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它是有前提的,其前提条件是:指控要有一定的证据,如被害人的陈述、伤情鉴定和其他能够证明有刑讯逼供行为发生的证据。其理论依据有以下几点:我国刑法有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先例。我国刑法第八章贪污贿赂罪中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适用的就是“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对刑讯逼供罪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是由刑讯逼供行为的特殊性所决定的。举报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的人大多数是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在被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时,往往是在一些特定的场合,人身自由已受到一定的限制,本人与外界根
    2023-06-01
    468人看过
  • 刑事证据如何收集,如何认定刑讯逼供
    如何收集刑事证据收集证据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和律师为了证明特定的案件事实,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和程序,收集证据和证据材料的法律活动。收集证据是运用证据的首要工作,是分析研究案情的前提和先决条件,是判断、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更没有决定权和处理权。只有把收集证据工作做好,才能为审查证据、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提供充分可靠的证据材料。如果没有把收集证据的工作做好,缺少必要的证据材料,所谓运用证据来查明案件事实就是一句空话。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进一步重新去收集证据,仍然是无法查明案件事实的。所以,收集证据对于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是一项很重要的基础工作。收集证据的目的,是为了如实地反映案件事实的本来面目。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在取得充分、确实的证据基础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作出正确的结论。收集证据的大量工作是在侦查阶段进行的,收集证据是侦查工作的主要任务。但是,在
    2023-06-03
    418人看过
  • 应当如何认定刑讯逼供罪
    刑讯逼供罪的犯罪构成是:(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诈骗罪应当如何认定(一)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二)诈骗罪与代人购物拖欠货款行为的界限。对以代人购买紧缺商品的名义,取走货款,没买到东西,又擅自挪用货款,拖欠不还款的行为,应着重考察其真实目的、双方的关系、事情的起因、代办人的具体行为、拖欠的情节、后果等等,从而正确判断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
    2023-07-29
    396人看过
  • 反对刑讯逼供
    剥夺政治权利
    新年伊始,河北唐山、广西河池两起刑讯逼供案曝光,再次引发人们对刑讯逼供——这一司法顽疾的关注。人们在表达对刑讯逼供深恶痛绝之情的同时,也在呼唤法治进步和司法文明。刑讯逼供容易导致冤假错案,刑讯逼供是一种野蛮的、不文明的办案方法,它为我国法律所禁止,为广大群众所痛恨。因而,要坚决反对刑讯逼供。这个道理可谓浅显易知,理由也不可谓不充分。但为什么刑讯逼依然屡禁不止,迄今还被一些执法部门奉为破案法宝呢?对此,专家学者们曾做种种剖析,如执法机关破案压力太大,办案人员素质不高,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不完善,缺乏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和对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有效保障,以及执法机关办案经费严重不足等等。据此,专家学者们还提出了种种对策。病因已指明,药方已开出,似乎问题不难解决了。但笔者对此并不乐观。因为,在许多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中间,上述反对刑讯的理由并没有说服他们。比如,你说刑讯逼供会造成冤假错案,他会说:实际
    2023-06-11
    56人看过
  • 关于刑讯逼供的法条,刑讯逼供的犯罪构成
    一、关于刑讯逼供的法条关于刑讯逼供的法条有《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刑讯逼供罪和《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即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严禁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二、刑讯逼供的犯罪构成刑讯逼供的犯罪构成如下:1.客体要件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2.客观要件在客观上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所谓肉刑,是指对被害人的肉体施行暴力,如吊打、捆绑、殴打以及其他折磨人的肉体的方法。所谓变相肉刑,是指对被害人使用非暴力的摧残和折磨。3.主体要件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是行为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利用职权进行的
    2023-04-14
    385人看过
  • 如何在警察局办理刑讯逼供?
    在警察局刑讯逼供可以举报逼供的警察。刑讯逼供是指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含纪检、监察等)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乃至精神刑等残酷的方式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供述的一种极恶劣的刑事司法审讯方法。一、中国刑法刑讯逼供罪怎么立案?中国刑法刑讯逼供罪的立案条件:1、行为人以残忍手段刑讯逼供,并造成恶劣影响的;2、造成他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的;3、因其刑讯逼供而发生冤、假、错案的;4、刑讯逼供3次以上或3人以上的;5、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实施刑讯逼供行为的。二、刑讯逼供罪行为主要有哪些?刑讯逼供只能是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刑讯逼供罪:出于泄愤报复的个人动机而进行刑讯逼供的;多次对多人进行刑讯逼供,屡教不改造成恶劣影响的;刑讯逼供手段残忍,造成恶劣影响的;刑讯逼供造成冤假错案的;刑讯逼供致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的;刑讯逼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的。三、
    2023-03-25
    137人看过
  • 刑讯逼供口供的效力如何认定
    一、如何认定口供口供,也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察、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它的主要内容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说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辩解。这种供述和辩解作为刑事证据之一,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由于口供具有可塑性和易变性的特点,也就是说在特定因素如人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以及外在条件的影响下,被告人推翻其原有有罪供述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口供,对实现刑事审判的目的就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目前庭审对口供的验证中常见如下几种情况:一是被告人当庭所作供述与其庭前所作书面证据材料相一致;二是被告人当庭全部推翻其原有有罪供述;三是被告人当庭所作供述虽未全部推翻其原有有罪供述,但在主要事实情节上都与其庭前所作书面证据材料不一致。上述第一种情况由于口供前后一致,并能与其它证据相互印证,一般不会给口供的认定和运用带
    2023-06-18
    75人看过
换一批
#强制措施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传唤
    词条

    传唤是指为了方便案件的审理,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一种措施。传唤犯罪嫌疑人应出示工作证明和传唤证,并且传唤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2小时。 刑事传唤是不能异地进行的,应在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市县进行,这里指的是常住地或者是户籍所在地。... 更多>

    #传唤
    相关咨询
    • 如何防止刑讯逼供, 防止刑讯逼供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3-11
      为了防止刑讯逼供,法律明确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至于其他情形,要根据证明标准来判断。《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 刑讯逼供罪如何量刑,刑讯逼供罪量刑标准,刑讯逼供罪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1-11-29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一)以殴打、捆绑、非法使用仪器等恶劣手段强制取口供;(2)以长期冻结、饥饿、晒伤、烘烤等手段强制供应,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健康;(3)刑讯逼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4)刑讯逼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精神障碍;(5)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6)刑讯逼供
    • 如何应对刑讯逼供刑讯逼供怎么办
      西藏在线咨询 2021-10-21
      1、如果只是侦查阶段,被解除强制措施后,立即通报刑警或委托律师通报。2、如果以及走程序,即将送到法院进行审判,那立即聘请律师,在会见的时候向律师说明情况,律师会为你进行举报的。3、如果没有聘请律师,在开庭的时候,当庭向法庭陈述相关事实,具体到时间.地点.人物,法院会进行调查取证。
    • 刑讯逼供罪量刑标准刑讯逼供罪如何量刑
      北京在线咨询 2021-12-24
      刑讯逼供罪的量刑处罚如下: 一、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造成残疾、故意伤害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伤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残疾或者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
    • 刑讯逼供是什么职务?如何认定刑讯逼供?
      香港在线咨询 2022-11-28
      1、刑讯逼供的认定是: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刑讯逼供罪活动。侵害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客观方面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