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征用征购双轨并存征地补偿制度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04-26 07:08:36 175 人看过

2004年的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以关注民生为旨,对宪法进行了十三处的修改。其中在征地制度改革方面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法对土地进行征用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法对土地进行征用或征购,并给予补偿。我国宪法规定农村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但农地在转为非农建设用地时,农民却不能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进入土地市场交易,农地必须先通过政府征用,改变所有权后才能再以国有土地的性质交易。应该说,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而以政府行政权力来征用土地,这在世界各国都是通行的做法。但问题在于我国目前的征地制度,将大量的经营性用地也纳入了政府征地的范畴。因此,农地转为经营性建设用地,农民既无权平等地与用地者谈判,也得不到地价,而只能是获得补偿。于是就出现了政府能以很低的补偿费从农民手中征得土地,又以高价向土地开发商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现象,使地价的差额成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一大来源。在这样的利益导向下,一个时期以来,各地违规乱占滥用农地的现象屡禁不止,不仅影响了国家的粮食安全,而且极大地损害了农民的基本权益,人为造成了大批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农民,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大潜在因素。因此,如何来科学合理地界定征地补偿标准,以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已成为完善我国征地制度迫在眉睫的任务。

一、我国现行征地补偿标准的构成及其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征地补偿制度是一种纯粹的补偿关系,这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是合理和适用的,也广泛地被农民和社会各界所接受。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却显得不合理。在我国现行的征地补偿制度所存在着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将非公益性土地征地补偿按照公益性征地补偿计算,使得征地补偿费过低,造成政府乱征滥用土地行为的出现,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基本权益。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也就是说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是为了满足社会的公共需要。但随着城市规模的迅速扩张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征地实际上已成为新增建设用地的惟一来源。在实践中,无论何种用地性质及是否为公共利益需要,凡涉及农地转为非农用地,一律都是通过征地的方式取得,非公共用地大多数是以公共用地的名义和方式征用的,土地征用概念失去了法律意义。在这样一种征地制度下,大量的经营性用地纳入政府征地范围,当农用土地转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由于农民无权平等地与用地者谈判,只能得到数额有限的补偿,于是出现了政府能以很低的补偿费从农民手中征得土地,又以高价向土地开发商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现象,使地价的差额成为地方政府财政的一大来源,从而出现了乱征滥征农用土地的现象,使得广大失地农民的权益没得到保障。

2.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不科学。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地补偿按照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若干倍来计算。但是由于受生产资金、技术投入等因素的影响,土地集约利用程度差异很大,形成同一地块中各经营户之间土地生产值悬殊。而在目前征地补偿中往往按一个笼统标准进行补偿,实际上沿袭计划经济的模式。当前,从全国范围看,农业生产已逐步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过渡,农业种植结构呈现多元化,种植方法科技含量高,使土地的年产值大幅度提高,已不是一个固定的产值。而目前规定采取以被征用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基数计算的方法,显然失去了科学性。

3.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未能包含土地的增值部分。农地一经征用后,其用途的改变通常会导致地价的飙升。如同一块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所产生的经济效益肯定会大大超过用于普通农作物生产所产生的价值。但是目前我国在制订片地补偿标准时,却没有考虑增值部分。根据马克思的地租理论,级差地租可以分为级差地租I和级差地租Ⅱ,级差地租Ⅱ形成的原因之一是土地位置的差异,级差地租I产生的原因是因为在同一块土地上连续投入劳动生产率的差异造成的。同时,按照马克思的地租分配理论,级差地租I应该归土地所有者所有,级差地租Ⅱ应当由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共同所有。而当今土地征用后之所以会产生增值,是由于土地的位置差异、国家规划和经济投资等部分造成的,增值部分当然就包括两种形式的级差地租。因而,按照马克思地租分配原则,在对增值部分的分配上应考虑被征用者的利益。

4.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会导致地区地价差异上欠考虑。一个地区的基础地价从根本上是由区域经济条件决定的,任何土地交易价格的形成均受到区域经济条件的制约。由于农地产值的一致性趋势,土地的产值与区域的经济条件没有明显的相关性,以此为基础测算的征地补偿标准就无法反映地区的地价差异,从而征地补偿标准与实际存在的集体土地市场交易价格差别明显,而且这种差别越是在经济发达地区越是突出,因而导致征地问题越加严重。

二、征用征购双轨并存的征地补偿:征地补偿的过度性政策

鉴于我国征地补偿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为缓解我国征地补偿过程中部分矛盾和问题,并借鉴发达国家征地补偿的经验,中央政府提出了征用征购双轨并存的征地补偿制度。根据使用土地是否以赢利为目的,将征地分为两类:一是公益性非赢利征用,如行政机关、军事用地等;二是经营性用地和非公益性经营用地。根据这两类不同性质征地行为,采用不同的补偿制度。

(一)公益性土地征用补偿。政府为了全社会的共同利益从事公益性建设,需要使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时,集体土地所有者不能拒绝提供土地,同时这种土地依法可得到相应的补偿。对于这种类型的征地补偿,宜采用不完全补偿原则,仍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补偿费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补偿方法计算。考虑到我国征地补偿范围偏窄,因此还必须将残余地和连接地的补偿,经营损失补偿和租金损失补偿、迁移补偿等内容纳入在征地补偿费的范围内。

由于中央政府从事公益性建设是全国收益,地方政府从事的公益性建设是全地区收益,这种建设费应由全国或全地区人民共同承担,而不应低价补偿导致出现由被征地农民单方面负担的现象。因此,公益性土地征用补偿应充分考虑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增长的实际,从静态看,预期补偿标准应以农民征地补偿费全部进入社保后能领到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为参照来提高补偿标准;从动态看,失地农民要分享未来土地增殖收益,即政府通过垄断土地一级市场,适当降低税费,调整土地出让收益分配比例,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二)经营性土地征购补偿。农村集体土地进入市场是要用征地形式转为国有,但不能以公益性的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转权,因为国家建设的征地补偿标准即使按上述的补偿方法确定,仍然是比较低的。按公益性的征地补偿标准转权,将不利于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农村经济的发展。目前我国城乡差距还比较大,要统筹城乡发展,消除城乡二元格局,必须留利于农村。因此,对于非公益性的土地应实行征购价,按照市场价对农民集体土地进行征购,并给予合理补偿。以土地的市场价格为依据确定征地补偿标准,体现了农民对土地的权利,体现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原则。

征用的土地是作为非公益事业建设用地时,可综合考虑土地区位条件、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后的预期收益等市场因素,通过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估价,确定科学合理的征地补偿。在评估集体所有土地的市场价格时,应根据欲征评估集体所有土地的区位和规划条件,确定它是用于工业还是商业等,按其影子价格——最适合用途估出的市场价格——作为征地补偿价格,即可提高征地补偿标准,保障集体土地集体权益,又可激励用地者科学集约用地。征地使原有的农业用地转为非农业用地,土地会产生增值。其中,因基础设施的完善、用地环境的改善而产生的增值部分可归国家所有,城市土地增值归公的形式是土地增值税,即用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形式将土地增值的一部分收归国家。农村土地增值部分也可以税收的形式收归国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增值税,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计算,也可根据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增值的特殊性,由国家另行制定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增值税条例。当集体所有土地按市场价进行补偿以后,国家就不再支付其他补偿费,包括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也不应再负责劳动力的安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n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n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n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7日 22:1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征地补偿制度改革动向
    1、未来农民直接参与土地交易在这次修改土地管理法的基础上,多名业内专家表示,未来,土地管理法还可能进行更多的修订,改革后农民可成为农村集体土地交易的主体,通过税收调节的方式,使部分土地收益成为地方财政收入。姜明安教授称,土地管理法需要修改的地方,不只是补偿的问题,未来还要明确谁是土地交易主体的问题。目前,大量的土地搞开发,有的并不是为了公共利益。而依据现在的土地管理法,所有的土地都必须征收。姜明安称,未来土地流转应该是两个途径,其中20%—30%的搞征收,如地铁、高速公路建设等;70%—80%应该是市场交易,比如用于商业住宅开发、重大项目建设等。浙江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研究员杨遴杰也表示,征地制度改革有两种思路,一种是缩小征地范围,让农民可以流转自己的部分集体土地;二是提高农民土地收益的比例。不过,他更赞同缩小征地范围、让部分集体土地自由流转的改革方向。2、以交易税调节农民卖地收入如果一亩地
    2023-07-07
    77人看过
  • 什么是土地征收征用制度?
    征收和征用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2004年修正的《宪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2004年8月28日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是修订后的《宪法》、《土地管理法》为了正确处理私有财产保护和公共利益需要、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而确立的我国土地征收征用制度。土地征收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把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强制地征归国有;土地征用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强制性地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的主要区别在于:征收是所有权的改变,征用只是使用权的改变。土地征收是国家从农民集体那里取得了所有权,发生了所有权的转移;征用则是在紧急情况下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强制性使用,在紧急情况结束后,要把被征用的土地归还给农民集体。因此,确立土地
    2023-06-08
    416人看过
  • 浅析行政征用补偿制度
    从理论界有纷争的行政征用展开,着重分析了行政征用补偿的特征及其法律制度的不足,并有针对性的提出了完善我国行政征用补偿制度的若干建议。关键词:行政征用行政征用补偿AnAnalysisofAdministrativeExpropriationCompensationSystemGaoling-ha(EastChinaUniversityofPoliticsandLaw,Shanghai200042,China)Abstract:Beginningwiththeadministrativeexpropriationindispteinthetheoreticalcircle,Ianalysethecharacteristicsandshortcomingsofadministrativeexpropriationcompensationandproposesomesggestionsonperf
    2023-06-06
    412人看过
  • 陕西提高征地补偿标准推行征地公告制度
    (记者李茗实习生郝雯)省国土资源厅厅长王登记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我省土地征收管理和失地农民生产生活保障有关情况的报告中表示,为保障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我省将从五方面入手,完善征地程序,提高补偿标准。他说,一是要全面推行征地公告制度和听证制度。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审批过程中,坚持实行征收土地公告制度、农民集体组织内部协商制度和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听证制度,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诉权等合法权益;二是尊重农民群众对土地征收的意见,规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征地信息发布,把农民群众的意见作为受理建设用地报件的必备前置条件,凡因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不到位、群众不满意的,一律不予受理征地申请;三是积极推进征地补偿制度改革,不断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目前,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已上报国土资源部审查,待审查批准后将尽快由省政府统一发布实施,努力做到征地同地同
    2023-06-08
    443人看过
  • 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提高了征地补偿标准
    权威消息近日证实,原定于今年年底结束的农村土地征收制度、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农村宅基地制度等三项改革试点将推迟到今年年底。据悉,33个试点地区的改革已顺利进行。下一步是进一步扩大宅基地改革范围,同时征地制度改革正在酝酿制度安排和长效机制。征地制度改革由于涉及征地范围、拆迁方式、补偿安置方案等,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从目前的试点改革来看,征地制度改革能否顺利推进,关键在于利益相关者能否突破原始的思维方式。当前,现行征地制度引发的一系列矛盾,既与现行法律法规执行不力有关,也与征地范围广、征地补偿标准差异大、安置方式单一、用地不规范有关收购程序。在新修订的法律中,土地征收制度将发生明显变化,包括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改变现有补偿方案等。缩小征地范围是征地制度改革的首要难点。一方面,现行的土地征收制度已成为地方政府收入的重要来源;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可以在土地征收过程中主动安排和分配土地。一旦征地范
    2023-05-31
    369人看过
  • 完善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
    随着中国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土地征收过程中引发的问题和矛盾日渐成为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制约性瓶颈。从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来看,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仍将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因此,必须不断探究制度供给的新思路,完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强化法律制度的保护功能。界定土地征用目的和范围,明确公共利益范围标准。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是概括性规定,对公共利益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操作困难。公共利益的标准首先应该严格界定在教育、卫生、慈善、环境保护、国防建设、水利改造等方面,国家为了保证此类项目的建设而进行的土地征收被认为是符合公共利益目的的。各地在进行土地征收时,为便于执行,也可以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以国家土地征收法规为根据,拟订适合当地特点的法规或条例;其次,在界定公共利益时,也可以依靠法院的具体判例形成的合法性审查为公益观形成司法判例性质上的补充;此外,公共利益
    2023-06-10
    78人看过
  • 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制度
    1、货币补偿货币补偿金额包括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和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2、产权调换3、农民自建实行农民自建,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建设。(1)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尚有宅基地,可以安排宅基地给被拆迁人自建住宅或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建设住宅。(2)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尚有农用地,可转为非农建设用地供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建设安置住宅的,由拆迁人依法办理集体土地征收、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等手续和支付相关费用,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给予补偿。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方式(一)货币补偿货币补偿金额包括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和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的安置面积核定标准:被拆除房屋的批准建筑面积低于(25-30)平方米/人的,按人均(25-30)平方米核定;在(25~60)平方米/人之间的,按批准的建筑面积核定;超过
    2023-07-07
    175人看过
  • 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不足之处
    一、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不足之处现行《土地管理法》虽然对土地征收的标准、过程、主体及补偿等均进行了详细规定,但大多强调征地方所拥有的权力,而对被征地方农民的权益却规定得不够充分。以致有些征地行为往往“变通性”执行,损害了农民的权益。建议《土地管理法》修订时,应更加充分地考虑农民的权益,进一步完善土地征收补偿方面的规定。《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民法典》也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但是,这个“足额”是多少,法条没有进行说明,也没有相关的法律解释。即使将“足额”理解为各种费用的全部,而将征地补偿金的全部均给了农民,也不能确定保证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何况对于征地补偿的分配也是有相关规定的,真正到农民手中的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这种从计划经济时代沿用至今的补偿标准,考虑的是土地作为一种农业
    2023-05-04
    319人看过
  • 征地补偿法律制度的再完善
    “土地毫无疑问是今年国家宏观调控的重心,即前不久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刚刚提出的“新九条”余音未落,“征地补偿制度”的完善又再一次为我们鸣响了土地调控的警钟。国土资源部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发布了《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对征地合理补偿做了新的规定。目前,我国有些地方在执行法定补偿标准时往往就低不就高,损害了农民的利益;有些地方虽然执行了30倍的最高补偿标准,仍然不能保证被征地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有些地方财政吃紧,就压低补偿安置标准,甚至拖欠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费。在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中,全国清理出拖欠、截留、挪用农民征地补偿费高达150亿元。《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明确提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仍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保证被征地
    2023-06-05
    50人看过
  • 是否征收土地征用补偿
    1、矿山土地征收补偿是否征税矿山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与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相同,土地征收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移民安置补助费、土地征用补偿费等,地上附着物和苗木补偿费。矿山征地补偿无需征税。土地补偿费为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按照被征收耕地数量除以被征收单位征地前人均占用耕地数量计算。每一被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标准为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三。其他被征地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被征地耕地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苗木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在城郊征用菜地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资金。二是有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公告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
    2023-05-31
    258人看过
  • 切实规范集体土地征收征用制度
    我国现行征地制度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其基本特征是政府的垄断性和低价补偿。全国人大十届二次会议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以维护、保障农民权益为基本宗旨,对原《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给予补偿。这一重要修改,既确定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权征收、征用公民个人财产和农民集体土地,又确定了国家实施征收征用必须遵循目的正当性(公共利益)、程序正当性(依据法律规定)和必须给予被征收人、被征用人补偿的基本原则。这对于保护农民权益,规范国家权力具有重大意义。要确立规范的征地制度标准在实际征地过程中,之所以出现损害农民权益和农地非农化失控的现象,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征地的指导思想有偏差,目的动机不纯,往往是出于利用土地做无本买卖,以求尽快实现资本原始积累,加快建设,或者为了体现个人政绩。其实
    2023-06-08
    130人看过
  • 征地补偿制度改革有哪些特点
    征地补偿是指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并按照一定标准对被征用的土地进行补偿。有关征地补偿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国家建设征地办法》(1953)、《国家建设征地条例》(1982)、《土地管理法》(1985)。土地管理法已经修改了三次,现在是第四次修改(2012年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已经提交全国人大审议)。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由《国家建设用地征收办法》变更为《土地管理法》(2012年修订草案):(1)土地征收补偿内容由最初支付补偿费或补助金变更为适当的劳动安置要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这适用于选择劳动安置方式,鼓励多种安置方式并存),并支付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再从中增加居住附着物补偿费地(单列)、社保费等合法安置方式并存(如:预留地安置)。(2)从最初取得特殊类型的土地(如市区无收入的空地)或在特定条件下(如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认为对会员生活没有影响的,无需补偿,并经
    2023-05-31
    186人看过
  • 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
    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为合理利用土地,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现就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征地补偿标准(一)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制订。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耕地的最低统一年产值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制订统一年产值标准可考虑被征收耕地的类型、质量、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农产品价格、农用地等级等因素。(二)统一年产值倍数的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统一年产值倍数,应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确定;按法定的统一年产值倍数计算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应当提高倍数;土地补偿费和安
    2023-06-03
    403人看过
  • 建设用地征地补偿费用有哪些
    一、定义解释征地补偿费是指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时,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被征地单位的补偿各项费用。是指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总和。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在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土地补偿费是因国家征用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在土地上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补偿的对象是土地所有权人。安置补助费是国家建设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后,为了解决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因失去土地造成生活困难所给予的补助费用。青苗补偿费是指征用土地时,对被征用土地上生长的农作物,如水稻、小麦、玉米、土豆、蔬菜等造成损失所给予的一次性经济补偿费用。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对被征用土地上的各种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线、水渠等的拆迁和恢复费以及被征用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者砍伐费等。其他补偿费是指除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外的
    2023-04-02
    336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怎样建立征地补偿安置制度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5-19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文件中规定,征地工作应包括以下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确认
    • 建立征地补偿听证制度的意义?
      台湾在线咨询 2021-08-17
      各地在制定征地补偿标准时,要按有关规定举行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征地补偿标准确定后,按规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国家、省重点交通、水利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用土地补偿标,由省物价会同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统一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通知自2004年6月1日起执行。各地要在2004年12月底前确定并公布年产值和
    • 征地安置补偿制度的适用机制是什么?
      天津在线咨询 2023-05-07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文件中规定,征地工作应包括以下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确认
    • 福建省征收荒地请问征用度
      河北在线咨询 2023-07-18
      开垦的荒地有没有补偿要看您这边有没有和村委会签订相关的承包合同,承包的荒地被征收时有权依法获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等各项补偿安置费用。其中土地补偿费先行补偿给土地所有权人即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由村委会依法进行分配使用,分配方案应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如果没有任何的承包合同私自开的荒地那么只能获得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的补偿。
    • 小海口征用耕地和撤并建房怎样补偿?
      上海在线咨询 2023-07-04
      1、耕地遇到征收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3、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