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饭店就餐与其他顾客发生争执,一出饭店门就惨遭他人殴打,但是公安机关却未能最后查清到底谁是“罪魁祸首”。为了获得赔偿,被打的顾客马先生将对看到自己遭殴打却置若罔闻的饭店告上了法庭。记者5月20日获悉,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饭店老板刘先生对顾客没有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损害结果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义务,据此判决饭店赔偿马先生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4000余元。
2005年12月8日晚上11点多,马先生来到了一家饭庄就餐,饭后结帐时,对饭庄服务员结算的饭费数额提出了异议,进而又与饭庄内的其他人发生了争执。等到马先生走出饭店时,就莫名其妙地在饭庄门前遭到陌生人的殴打。经医院诊断已经构成轻伤,造成经济损失60000余元。
马先生认为,自己到刘先生经营的个体饭庄就餐,已经与刘先生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自己因饭费问题与刘先生雇用的服务员发生争执,之后被三个不明身份的人打伤,刘先生作为经营者既没派人出来劝阻,也没有向警方报案,而且在自己被打伤后,也没有及时将自己送到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因此,刘先生没有尽到合同相对方的责任和合理义务,应当对自己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马先生的起诉,个体饭庄的经营者刘先生表示不能接受,称马先生在饭庄服务人员向其收取饭费过程中出言不逊,以致与相邻饭桌就餐人员发生矛盾,之后他们去了饭店外边。饭店外发生了什么情况,马先生是否被殴打,自己并不知道。刘先生认为,在马先生没有和饭店服务人员发生矛盾的情况下,马先生受伤与饭店没有任何关系。
但是,法院则认为,马先生于就餐期间在刘先生所经营的饭庄内与他人发生矛盾,继而在该饭庄门前遭人殴打。在这起伤害事件发生时,有证据证实,刘先生本人对饭庄外顾客马先生遭人殴打一事是明知的。但面对这一情况,在事发时和事发后,刘先生或刘先生所雇用人员都没有向公安机关报警。刘先生的这种态度和做法表明,其作为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对顾客未能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刘先生对损害结果的发生负有过错。对马先生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在目前公安机关尚未将致伤马先生的加害人查获的情况下,经营者刘先生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因此判定刘先生在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内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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