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如何办理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8 19:23:39 135 人看过

参保人员在跨统一地区流动之前,参保人员或其所人单位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以下简称转移地)经营机构中止参保手续,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资料,申请发行参保证(合)证明。转移地经营机构应验证参保人在当地的缴费年限和缴费情况,计算个人账户资金,生成发行参保证明书的未付参保人员,通知未付情况,注意及时偿还。转移地的经营机构必须保留保险信息,准备检查。投保人丢失投保(合)证明书,转出地经营机构应补充。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后,按规定参加转入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或其新就业人员向转入地经营机构提交转入申请,提供参保证明书,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继续申请书(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书),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书。

对跨地区流动就业人员的管理和跟踪服务

内容提示:

输出地的跟踪服务

输入地的管理

具体要求

(一)输出地的跟踪服务

输出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在以下方面加强对外出务工人员的跟踪服务工作:

1、收集、审核、发布外来招工信息。

2、对外出流动就业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发放《河北省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

3

、对持有《河北省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人员(以下简称“持卡人”)情况,按统一格式登记造册,并搞好农村劳动力资源的调查、登记、建档,将有关资料输入微机。

4、对外出流动就业人员提供有关政策咨询。

5、对持卡人开展职业指导、职业技能培训、技能鉴定等服务。

6、受招工单位委托,负责组织外出流动就业人员报名、考试、体检,负责将被录用的人员护送到用工单位。

7、对输出50人以上单位,选派带队管理人员,与用工单位一起搞好“双向管理”。

8、指导、监督用人单位与外出流动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协调处理劳务纠纷和工伤事故,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9、定期走访用工单位,加强与用工单位和用工地劳动保障部门联系,及时掌握外出流动就业人员情况。

10、对缺乏劳动力的农民工家庭组织生产互助和有偿服务,为外出民工解决后顾之忧。

11、对农民工流动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并采取必要措施,对农民工流动进行指导,疏导“民工潮”。

(二)输入地的管理

输入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在以下方面加强对外来流动就业人员的管理:

1、对符合条件的外来持卡人员,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

2、根据输入地有关政策、法规,对外来流动就业人员进行教育,并按“先培训、后上岗”原则,进行岗前培训。

3、指导、监督劳务双方签订、执行劳动合同,协调处理劳务纠纷和工伤事故。

4、与当地有关部门协调有关政策,解决好外来流动就业人员的生活、工作等实际问题。

5、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对违犯《劳动法》的用工行为及时查处,保障外来流动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具体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对流动就业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和跟踪服务,促进其合理有序流动,是直接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政治、经济问题。因此,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出成效。各市、县要建立起相应的制度和服务规范,使持有证、卡的流动就业人员能够凭证、卡享受服务。

2、要加强宣传,使用工单位及广大流动就业人员都了解流动就业凭证管理和跟踪服务工作的意义、内容,取得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努力把管理和服务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3、要更新观念,强化服务意识。要树立“管理就是服务的思想”,要克服重收费、轻管理、轻服务的现象,变被动管理、从堂办公,为主动上门服务,切实为流动就业人员办实事,解决实际问题。

4、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做好上述工作的同时,可结合当地实际开展新的管理服务项目,并将有关情况报省厅职介中心。

[详见河北省劳动厅《关于加强对跨地区流动就业人员进行管理和跟踪服务的意见》(1997年4月8日冀劳办[1997]103号)]

《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

第四条,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前,参保人员或其所在用人单位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以下简称“转出地”)经办机构办理中止参保手续,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开具参保(合)凭证。转出地经办机构应核实参保人在本地的缴费年限和缴费情况,核算个人账户资金,生成并出具参保(合)凭证;对有欠费的参保人员,告知欠费情况并提醒其及时补缴。转出地经办机构应保留其参保信息,以备核查。参保人遗失参保(合)凭证,转出地经办机构应予补办。

第五条,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后,按规定参加转入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或其新就业的用人单位向转入地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并提供参保(合)凭证,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转入地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当地转移接续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转出地经办机构联系,生成并发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附件3,以下简称《联系函》)。

第六条,转出地经办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转移手续:1.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2.按规定处理个人账户,需办理个人账户余额划转手续的,划转时需标明转移人员姓名和社会保障号。3.生成并核对《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附件4,以下简称《信息表》),并提供给转入地经办机构。4.转出地经办机构将参保人员有关信息转出后,仍需将该信息保留备份。《联系函》信息不全或有误的,应及时联系转入地经办机构,转入地经办机构应予以配合更正或说明情况。不符合转移条件的,转出地经办机构应通知转入地经办机构。

第七条,转入地经办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个人账户余额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接续手续:1.核对《信息表》列具的信息及转移的个人账户金额。2.将转移的个人账户金额计入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3.根据《信息表》及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补充完善相关信息。4.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5.《信息表》按照社保档案管理规定存档备案。参保(合)凭证、《信息表》或个人账户金额有误的,转入地经办机构应及时联系转出地经办机构,转出地经办机构应予以配合更正或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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