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转让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31 10:45:19 467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符合现行城市(城乡)规划;

2、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

3、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有合法产权证明。

二、办理材料

无。

无。

无。

无。

国土资源测绘院测绘的地形图。

土地使用权

核对原件。

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

无。

授权委托他人代办理的须提供。

授权委托他人代办理的须提供。

核对原件,授权委托他人代办理的须提供。

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提供。

核对原件,转让方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集体所有制股的须提供

核对原件,转让方为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的须提供。

土地使用权在权利人和新成立股份制公司之间转移的须提供。

核对原件,土地及房屋有抵押的须提供。

核对原件,土地及房屋有查封的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梅州分厅(网址:http://wsbs.meizho.gov.cn/)提出申请,在网上服务大厅登记信息,上传电子表格并提交上传,可查询办理进度。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网上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网上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与5个工作日内补正。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采矿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梅州市彬芳大道53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一门式”服务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可通过窗口、网上两种方式提出申请,根据“四、申请材料”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的,请先登录梅州市网上办事大厅(http://meizho.gov.cn/portal/index.action)在线填写申请表单,上传规定格式的初审文件,凭申报成功后取得的预受理号到受理大厅递交纸质申请材料。

3、申请编号和收件凭证。窗口提交申请后,当场受理的,申请人可即时取得申请编号;没有被当场受理的,申请人可获得《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回执》。

2.受理

办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后,本次申请即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

4.审查配合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方式包括审批审查。申请人应根据实施机关要求做好资料提供工作。

5.获取办理结果

实施机关决定予以许可的通知书。

实施机关决定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实施机关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开办理结果,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可选择自取或者邮寄送达的方式取得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梅州市彬芳大道市行政服务中心2楼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梅州市国土资源局

七、办理费用

第五十五条?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八、法律依据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

第三条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活动,适用本办法。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

第五条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

(四)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

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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