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违约有三种救济方式:(1)不交货是卖方最基本的义务之一。对于出卖人违反同一规定拒不交付货物的行为,各国法律规定不尽相同:大陆法系国家规定,出卖人拒不交付货物时,买受人可以采取履约救济,这意味着债权人有权要求赔偿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付义务;同时,买受人也可以采取解除合同和要求损害赔偿的救济措施。英美法系国家强调,一切合同义务都是当事人所作的承诺,即使作出承诺的一方没有过失,也构成违约,也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公约,如果卖方拒绝交货,可以采取以下三种补救措施:A.要求对方履行交货义务;B.在一定条件下解除合同;C.要求赔偿损失。(2)关于迟延交货的处理,公约还规定,即使买方以卖方迟延交货为由解除合同,无论买方采取何种补救措施,买方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都不受影响。(3)当卖方交付的货物在质量、规格、数量或包装上与合同不符时,不同国家的法律对买方应采取何种补救措施有不同的规定。公约规定,买方应在发现或本应发现不符合同的情况后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合同的性质。否则,买方将失去索赔货物与合同不符的权利。一般情况下,可以采取以下补救措施:
B.要求修理不合格品; C.在宽限期内履行; D.要求降价; E.如果交付部分合格,则不能完全终止(如果不合格)是机械零件) F.解除合同(终止合同); G索赔损失。买方违约的主要表现为:(1)不按合同规定付款;(2)不按合同规定收货。 如果出现上述情况,应该采取什么补救措施?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法律规定。大陆法系国家规定,买受人不付款的,出卖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提起诉讼,要求支付价款;要求赔偿,解除合同。根据英美法系,卖方只能要求损害赔偿,但不能解除合同。买受人拒不接受货物、拒不付款时,出卖人可以采取两种不同的救济方式:一种是债权救济方式:货物所有权尚未转移给买受人时,买受人拒不接受货物、拒不付款的,卖方一般无权就价格问题向买方提起诉讼,但只能以买方不接受货物为由向买方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如果货物所有权转移给买方,可能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买方无理拒绝货物,卖方可以以买方拒绝接受货物为由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买方提起支付价款诉讼;二是买方已接受货物,但拒绝办理货款支付,卖方的唯一补救办法是向买方提起价格支付诉讼,要求赔偿请支付货款。第二种是物权救济方式,是指未收到货款的出卖人的物权。英国法律规定,当买方不付款时,卖方可以对货物享有下列两项权利:留置权:,未收到货款的卖方可以对货物行使留置权,并将货物作为支付价款的担保,直至买方支付全部价款为止。一旦货物脱离卖方的占有(货物已经发运),卖方就不能行使这项权利,而只能行使停止权。 停止权:指在买方无力清偿债务时,尚未收到货款的卖方收回已不属于其所有但仍在运输途中的货物的权利。要行使这项权利,必须满足下列条件:卖方必须放弃对货物的占有;买方确实无力偿债;而且只能在货物运输过程中行使。双方可采取的补救措施如下:(1)损害赔偿(直接和间接); (2)逾期违约中止履行; (3)分阶段、分批交货的违约补救措施: 交货、未交货、已交货(一批货物可以放行,但第三批必须交付) 交付、未交付、已交付(第二批和第三批因未付款而无法交付)可以免除) 交付、未交付、未交付(第二批备件未到达可以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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