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版权与传统版权有什么区别?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6:42:40 430 人看过

一是著作权范围的不同,从著作权客体的角度看,传统著作权法规定作品为“文学、艺术、科学领域的作品,具有独创性,可以以某种有形的形式复制”。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出现,网络上的信息开始以超媒体的形式传播,因此网络作品可以以文本、图片、视听等文本形式存在,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网页”。网络版权也开始有了新的发展。网站管理者享有其网站整体内容的著作权,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作品,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使用方式。著作权人有权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以这种方式使用作品,并因此获得报酬。”网络版权是比特世界关系的调整,给传统版权的一些原则和规则带来了很大的挑战,其中作品载体的差异是最大的差异。网络作品是由二进制数字载体构成的,具有无形的特征。就传统发行而言,作品首次出售后,发行权即告用尽,作品的合法复制品或录音制品的所有人有权出售该复制品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该复制品或录音制品。但由于网络作品与传统作品的不同,其复制形式与有形载体分离,“如果发行权一次性用尽,网民有权通过互联网将合法获得的网络作品发出,网络传播是全球性的。一旦权利穷竭,就会导致著作权人在国际市场上的各项权利穷竭,这对著作权人是不公平的。因此,网络著作权一次用尽分配权原则难以适用,地域性是著作权的排他性和时效性的平行特征。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网络时代的到来,这一特征将受到质疑。著作权地域性是指著作权在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国家境内有效。但是,由于互联网本身的跨国性,网络作品的著作权应当遵守哪个国家的法律,哪个国家的领土是有效的,是不可能确定的。因此,网络作品著作权的地域性已不复存在。我国著作权法关于“外国人的作品在中国首次发表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规定,对网络作品无效。这将导致“侵权地”无法认定,因此,在办案中,法律适用也很困难

第三,网络著作权的变更中的权利保护。互联网的这一特点使网络作品不同于传统作品。对于网络作品的作者来说,一旦自己的作品被上传,就很难确定传播范围。同时,网络作品应该被更多的网络用户阅读。如果对网络作品和传统作品的保护一视同仁,不仅在技术上难以操作,而且更有可能遏制中国信息网络产业的发展,这就需要在网络作品保护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取得新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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