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就诊山西某医院医疗过错分析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12-01-25 17:18:25 303 人看过

尊敬的各位专家,大家好:

现我将患者李某就诊于山西某医院的医疗损害事实陈述如下:

患者李某,女,37岁,因活动后气促半年余,加重1天而18日入住山西某医院心胸外科。现病史:患者半年前上2-3层楼后出现气促,休息后可缓解,无发热,胸痛,咳嗽,晕厥,黑朦等,1天前出现感冒后气促症状加重,平卧后加重,坐立后可缓解,伴胸闷,咳嗽,咳痰,痰为黄痰,量中,就诊于某总队医院,查心脏彩超示:主动脉瓣狭窄伴关闭不全,二尖瓣狭窄伴关闭不全,左房,左室增大。心包积液;胸片显示;右下肺大片状密度增高影,遂就诊于山西大医院心胸外科。查:心脏彩超示;主动脉瓣二尖瓣增厚,主动脉瓣狭窄(重度)关闭不全(轻度),左房扩大,二尖瓣关闭不全(轻度),诊断:主动脉瓣狭窄(重度),主动脉瓣关闭不全(轻度),二尖瓣关闭不全,心功能III级,肺部感染。27日在全麻下行主动脉瓣置换术,术中经主动脉探查二尖瓣无明显改变,术后返回ICU,术后第四天即(31日12时)突然意识丧失,心跳骤停,给予心外按压,气管插管,心电除颤,呼吸机辅助呼吸,药物治疗等后进行体外循环辅助,但不能脱机,遂置入主动脉球囊。31日0时09分宣布临床死亡。我方认为院方存在以下违反常规、规范之处:

第一、医方存在明显的漏诊情形,在患者存在明显心肌酶各项指标增高的情况,医方未作出正确诊断,以至于未意识到患者入院时即存在心肌炎的实际病情,从而给患者实施了心脏换瓣膜手术,是引起患者术后猝死的主要原因。(从医方病程当中可以看出,未有对患者该指标出现异常等任何描述,医方对患者入院前急诊科所做的这张化验单未予注意,直到手术后当天检查该指标时才发现该指标又有所增高。)

患者12月18日就诊山西某医院急诊科时,查肌红蛋白177.9ng/ml(正常14.3-65.8ng/ml),肌钙蛋白-I:1.45ng/ml(正常0-0.04ng/ml·),后患者完善术前相关检查时,检查结果显示:肌酸激酶(正常26-140):299IU/L(12月19日),肌酸肌酶同工酶(正常小于24):32.1U/L(12月19日)乳酸脱氢酶(正常109-245):338IU/L(12月19日),血沉增快(正常小于15)72mm/h等,综上各项检查指标已提示患者有明显的心肌损害表现,然而,院方却未意识到,在此后的长达10天的时间里,非但未给患者进行心肌保护治疗,也再未对患者心肌酶进行相关监测,而且在患者10天后即草率行使了心脏换瓣膜手术,以至于引发了患者术后猝死的严重后果。患者死后进行的尸检病理结果显示患者生前即存在心肌炎,该证据是无可推翻的铁证,医方存在明显过错。按照诊疗常规,心肌炎的治疗原则:卧床休息,抗病毒治疗,抗心律失常治疗,保护心肌疗法,如ATP,辅酶A,细胞色素C,能量合剂,果糖,大剂量维生素C等。然而,医方在12月28日入院到手术日12月27日之间却未能行使上述治疗。更为不可思议的是,在原本患有心肌炎的情况下径行手术,严重违反手术禁忌。

医学依据:

人卫出版社出版的《内科学》教材中关于心肌炎的描述当中指出“心肌炎时,血清肌钙蛋白、心肌肌酸激酶增高,血沉加快等有助于诊断”。本例患者具有上感后3周内出现心脏表现,同时存在心肌损害参考指标及心电图异常情况,按照1999年全国心肌炎心肌病专题研讨会提出的成人急性心肌炎诊断参考标准,已完全符合心肌炎诊断标准。

其后写道:心肌炎病程中血清心肌肌钙蛋白、CK-MB明显增高。

第二、患者入院时在急诊科查证心肌酶存在异常时,医方也未请求心内科进行会诊,从而遗漏患者重要病情。

第三、医方未行基本心导管检查,未客观评估狭窄程度。

医学依据:《内科学》第315页指出:考虑人工瓣膜置换时,应行心导管检查,左心室、主动脉收缩压差判断狭窄程度,平均压差大于50mmhg,或峰压差大于70mmhg为重度狭窄。医方进行的彩超检查不具客观性。

第四、医方给予患者主动脉瓣置换术手术治疗,缺乏手术指征。

医方入院诊断“重度主动脉瓣膜狭窄”缺乏客观依据,从心脏彩超提示,瓣膜1cm,系中度狭窄,而并非重度。患者此次就诊所存在的临床症状是否完全系主动脉瓣狭窄所引发?

在未行开胸手术前,医方诊断重度,有何依据可在?当然,其手术记录当中关于瓣膜面积记载的真实性也无法考证,但有一点事实可以肯定,医方为掩盖诊疗过失,夸大患者病情的情形可见一斑。故其篡改病历的情形是客观存在。

医学依据:《内科学》第316页指出“主动脉瓣狭窄的手术指征包括:重度狭窄伴心绞痛、晕厥或心力衰竭症状为手术的主要指征。无症状的重度狭窄患者,如伴有进行性心脏增大和明显左心室功能不全,也应手术”

第五、患者在入院时右肺存在明显的炎症病变,加上心功能比正常人要弱,然而,医方没能进行有力的抗感染治疗,控制肺部炎症,而仅使用一种抗生素应对,存在过错。同时,医方在患者术前也没能再次行胸片检查,即草率手术。结果是患者术后当天胸片检查示:双肺感染可能,双侧胸腔积液可能,心影饱满,可见患者再入院治疗后肺部感染没有明显的好转,反而加重,该过错与患者突发猝死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第六、按照诊疗常规,主动脉瓣手术的必需检查项目系冠脉造影,医方草率手术,未进行该项检查来了解心脏冠脉及侧枝情况。

患者代理人:李-海

3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09日 19:3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医疗行业的赔偿标准分析:医疗过错、诊断延误、治疗错误
    医疗过错误诊延误治疗构成医疗事故的赔偿标准要根据患者具体的情形确定赔偿项目及费用。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一)医疗事故等级;(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等等。医疗过错赔偿标准(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前期治疗费用不能获得赔偿)(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
    2023-07-08
    192人看过
  • 医院漏诊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医院漏诊怎么办
    一、医院漏诊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医院漏诊的,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应当是存在医疗过错的,可以要求医院承担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医院漏诊的,对当事人没有进行任何治疗,应当不属于医疗事故,但漏诊是因医院的疏忽造成的,应当存在医疗过错,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违约情况,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二、医院漏诊怎么办漏诊误诊是医疗过错行为的一种。从我国有关医疗事故的法律规定来看,医疗过错是指医院违反正常的医疗护理常规规范,对患者造成不应有损害的一种行为。医疗事故需要损害后果的出现,且这种损害后果要和医院的过错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如果漏诊误诊等医疗过错行为没有对患者造成损害,即患者的损害不是医疗过错行为造成的,而是由于患者疾病本身导致的必然结果,或者其他非医疗过错行为的因素造成的,医院没有违反正
    2023-06-25
    116人看过
  • 李某某、刘某、侯某某犯故意伤害罪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长刑初字第15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4月生,汉族,初中文化。2009年9月8日因本案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上海市长宁区看守所。被告人自报刘某,男,1988年7月生,汉族,初中文化。2009年12月1日因本案被依法刑事拘留,2010年1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上海市长宁区看守所。被告人自报侯某某,男,1989年4月生,汉族,初中文化。2009年12月28日因本案被依法刑事拘留,2010年1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上海市长宁区看守所。辩护人嵇某某、黄某,上海市某律师律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刑诉[2009]606、[2010]113、[2010]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刘某、侯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
    2023-06-11
    111人看过
  • 李某、何某、曾某犯抢劫罪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卢刑初字第9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被告人何某。被告人曾某。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卢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何某、曾某犯抢劫罪,于2010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代理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何某、曾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8、9月间,被告人李某、何某和曾某共同或分别在李某2(另案处理)的纠集下,经预谋后在本市多家网吧,以朋友被打、要辨认凶手并报复为由,胁迫被害人共同至其他娱乐场所。随后,以替被害人保管财物为名,采用拳击打、强行拉扯或语言威胁等暴力、胁迫方法,抢劫被害人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46180元。被告人李某负责威胁及夺取财物,参与其中4次作案,共抢
    2023-06-11
    188人看过
  • 李某海、李某华与刘某某产品质量纠纷上诉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海,男,1959年8月5日出生,汉族,贵阳市公安局干警,住本市东新区路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华,女,195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黄果树烟草集团职工,住本市盐务街116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1958年2月3日出生,汉族,尖东精品服饰业主,住本市河南街16号。委托代理人张某,女,196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本市富水路139号。委托代理人刘某,男,1970年2月3日出生,汉族,律师,住本市解放路117号。上诉人李某海、李某华因产品质量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00)云三民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00年2月3日李某海、李某华到刘某某经营的尖东精品服饰店购买裘皮大衣一件,价款一万四千元,刘某某向李某海、李某华出具了收款收据,注明名牌艾菲
    2023-06-07
    261人看过
  • 翟某某、陈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事实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宝刑初字第33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翟某某,因本案于2009年6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某某,因本案于2009年6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某某,因本案于2009年6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某,因本案于2009年6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10)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翟某某、陈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6月10日1
    2023-04-25
    360人看过
  • 关于上诉人某某市某某医院与被上诉人党某某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市某某医院。法定代表人赵某某,院长。委托代理人尹某某。委托代理人郭娟,河南宛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党某某。委托代理人曾某某。委托代理人刘运起,河南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某某市某某医院与被上诉人党某某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某某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0日作出(2009)宛民初字第1200号民事判决。某某市某某医院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某市某某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尹某某、郭娟,被上诉人党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曾某某、刘运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08年5月28日原告党某某因反复腰痛4年,左下肢跛行l年余,加重伴瘫痪8天,入住某某市某某医院治疗。入院初步诊断为L1/2、2/3椎间盘突出症,脊椎圆锥损伤并双下肢不全瘫。2008年6月2日在全麻下行前路椎间盘摘除植骨内固
    2023-06-05
    358人看过
  • 赵某、石某抢劫杀害李某,被路过的王某、张某看见并报案
    赵某、石某抢劫杀害李某,被路过的王某、张某看见并报案。赵某、石某被抓获后,2名侦查人员负责组织辨认。请回答第92-93题。92.关于辨认的程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在辨认尸体时,只将李某尸体与另一尸体作为辨认对象B.在2名侦查人员的主持下,将赵某混杂在9名具有类似特征的人员中,由王某、张某个别进行辨认C.在对石某进行辨认时,9名被辨认人员中的4名民警因紧急任务离开,在2名侦查人员的主持下,将石某混杂在5名人员中,由王某、张某个别进行辨认D.根据王某、张某的要求,辨认在不暴露他们身份的情况下进行【答案】ABD【考点】辨认【解析】选项A、B正确,选项C错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条规定,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辨认时,应
    2023-06-12
    418人看过
  • 李某欠王某赌博款
    李某欠王某赌博款,赌博欠款法律不承认。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赌博、走私、诈骗、贩毒、吸毒、制假贩假等非法活动,仍予以出借的,法律将不予保护,出借人不仅不能通过法律手段要回借款,可能还会受到民事、行政乃至刑事法律的制裁。一、老公赌博欠下巨款妻子怎么办一方赌博所借的债务,由于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属于一方个人不合理的开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因而应由举债人个人自行承担,配偶另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应当指出的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违法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赌博,为我国法律所明令禁止,赌债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如果出借人明知举债人所借债务用于个人赌博的,其债权也同样不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以保护”。二、赌博欠款真的受法律保护吗赌博欠款不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2023-03-05
    301人看过
  •  李某王某债务纠纷
    李某向王某借款用于非法活动,但赌博欠款法律不承认。即使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非法活动,出借人仍予以出借。根据法律规定,这种行为将不予保护,出借人不仅不能通过法律手段要回借款,可能还会受到民事、行政乃至刑事法律的制裁。因此,出借人应该谨慎对待借款人的非法活动,避免可能的法律风险。李某向王某借款用于赌博、走私、诈骗、贩毒、吸毒、制假贩假等非法活动,而赌博欠款法律不承认。即使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非法活动,出借人仍予以出借。根据法律规定,这种行为将不予保护,出借人不仅不能通过法律手段要回借款,可能还会受到民事、行政乃至刑事法律的制裁。 李 某 欠 王 某 走 私 款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或者运输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情节严重的行为。走私犯罪分子应当受到刑罚处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得知走私行为是违法的,而李某欠王某走私
    2023-09-03
    50人看过
  • 王某某、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
    王某某、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律师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0)云高刑终字第654号原公诉机关保山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女,1980年7月16日生于云南省保山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09年8月2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保山市隆阳区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男,1966年8月27日生于云南省施甸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09年8月2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保山市隆阳区看守所。辩护人牛某某,云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保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王某某、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二O一O年三月十六日做出(2010)保中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王某某、李某某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王某某、李某某于2009年8月中旬以电话联系的方
    2023-04-25
    88人看过
  • 李某某案十问十答
    问题一、李某某案应否公开审理?不应当。李某某案中,4名被告人均为未成年人,并且案件严重涉及个人隐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3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67条对上述规定进行了补充规定:“开庭审理时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到场代表的人数和范围,由法庭决定。到场代表经法庭同意,可以参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工作。”从以上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看出,李某某案属于不公开审理的范畴,对于李某某案的家属、代理律师申请公开审理的声明,完全不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也于法有据。问题二、李某某
    2023-06-03
    389人看过
  • 李某某诉被告孔某某买卖合同纠纷
    2002年3月31日至2002年4月26日之间,原告根据被告的指示,分19次将建筑用红砖送到某工地,而由被告付款。在此期间,被告以支票形式支付给原告1万元。2004年3月17日,原告以被告未足额付款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2002年4月7日至2002年4月26日之间共计10次买卖的款项15960元。经审理,双方当事人存在两个争议焦点:一是关于1万元的履行内容。被告认为已经支付的1万元就是涉诉买卖(即2002年4月7日至2002年4月26日期间)的砖款,而原告认为被告支付的是以前买卖的款项(即2002年3月31日至2002年4月6日期间)。二是红砖的单价。原告主张应当以送货单为准,即单价为0.19元/块,被告则认为单价应为0.178元/块,并提供了原告对价格签字确认的书面材料予以证实,但原告予以否认。二、调解过程鉴于本案涉诉金额不大,法律关系比较简单,原被告双方并没有原则性的矛盾和冲
    2023-04-23
    448人看过
  • 沈某医疗纠纷案
    法律综合知识
    案情简介沈某生前系沪上著名高校学生,某年9月13日因咳嗽咽痛,至甲医院就诊。甲医院未做化验检查即诊断为“化脓性扁桃体炎”予以抗菌治疗,要求沈某按时服药。两周后,沈某病症无任何改善,又出现心悸、胸闷,9月28日并晕厥数十秒。9月29日,沈某再次就诊,甲医院仍未予抗病毒治疗。9月30日,沈某又出现晕厥,并有心律失常,甲医院始怀疑沈某为“病毒性心肌炎”而留观予以对症处理。10月1日凌晨,沈某再次出现晕厥,病情加重,甲医院考虑为“病毒性心肌炎”将沈某转至综合性乙医院处治疗。乙医院以沈某患“急性心肌炎”收入心内科重症监护病房,住院诊断为“急性心肌炎、心功能不全、上感”,予以告病重,一级护理及对症处理等。10月1日至10月3日间,沈某病情平稳。10月3日晚10时35分,乙医院值班医生给沈某使用了氨茶碱后,10时40分沈某即心跳骤停。值班医师当时惊慌失措,不知如何抢救。沈某住在心内科重症监护病房,值班医
    2024-01-19
    117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赵某某、李某某、张某某与李某某继承纠纷案
      海南在线咨询 2021-01-22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女,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男,1949年7月 15日出生,汉族,登封市司法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丁银州,登封市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1998年9月 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诉人赵某某。   法定代理人赵某某,基本情况同上,系上诉人李某某之母。   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1990年8月
    • 李某某犯罪怎样处罚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8-31
      《》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 医生漏诊由医疗过错还是误诊
      四川在线咨询 2022-11-15
      漏诊是医疗过失。 一、要先论证医院是否有责任,必须从法律角度审视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是否有过错,如果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有过错,则医院应当负有赔偿责任。 二、根据民法理论,医疗行为引起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有四个构成要件,即损害事实、行为违反法律、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错。医疗行为只要同时具备这4个要件,行为人就应该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 医疗过错的认定情况分析
      河南在线咨询 2022-11-01
      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过错是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必要条件。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是医患争议的焦点,也是处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关键。一、什么是“过错”目前,在学界有三种不同的过错理论:(一)主观过错说过错是一种应受谴责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与过失。“故意”又分“希望”和“放任”,“过失”也分“疏忽”与“懈怠”。该说认为,这种心理状态之所以应受非难和谴责,是因为它是致害行为的发生原因,是行为人实施致害
    • 误诊是医疗过错还是医疗事故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4-08
      误诊,从字面上理解,误诊就是错误的诊断。一旦医疗机构出现误诊,有些患者就当然地认为医疗机构就构成医疗事故。事实并非如此,误诊在临床医疗中有时是不可避免的,只有违反医疗常规与规范的误诊才有可能构成医疗事故。违反医疗常规造成的误诊,也并不当然就是医疗事故,只有符合医疗事故法定构成要件才能定性为医疗事故。违反医疗常规造成误诊,认定医疗机构存在过失是没有问题的,但如果该过失没有造成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规定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