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1992年国务院《关于严格制止乱占滥用耕地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2]1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依法审批土地的紧急通知》(鄂政办电[1992]34号)下发以来,我省进一步加强了土地管理工作,全省非农业建设用地基本纳入了依法管理的轨道。但越权批地,多头批地仍时有发生,加之乡镇企业用地不批自用,少数地方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占用耕地较多,导致一些地方种植粮棉油耕地面积下降过快,影响农业发展的后劲。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5]6号文件中关于“切实保护好耕地和粮田”的规定,按照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和全省土地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为“米袋子”、“菜篮子”提供稳定的耕地保障,现就加强非农业用地审批管理和耕地保护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遵守非农占地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各地凡未经法定程序擅自下放土地审批权限的文件一律无效。已按下放权限审批的建设用地原审批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到土地管理部门重新办理审查报批手续。乡镇企业建设占用土地必须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切实防止乱占滥用耕地现象重新抬头。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划拨、出让土地的审批权限,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加强开发区用地管理。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严格审批和认真清理各类开发区的通知》(国发[1993]33号)要求,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北省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政发[1990]126号)和《关于加快我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鄂政发[1992]67号)中关于土地审批、划拨权限的有关规定从即日起不再执行。开发区如需要设立土地管理机构,应依照省土地管理局、省体改委《关于经济技术开发区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土建发[1993]50号)执行。
三、开展一次非农业用地大检查。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组织一次非农业用地大检查,主要是检查1993年、1994年两年中非农业用地情况。此次检查工作,采取市、县自查,上级抽查,省政府组织互查的办法进行。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区别不同的情况,按照土地管理法规的规定妥善处理。
(1)对违法圈占的土地,凡已开发建设的,应按审批权限和程序补办审批手续;凡土地闲置的,要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2)已按鄂政发[1990]126号、鄂政发[1992]67号两个文件规定审批的土地不再重新办理报批手续,但对征而未用的土地,要限期进行开发,原征用单位无力开发的,可调整安排有能力的单位进行开发,如调整仍不能解决土地闲置的问题,可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3)对越权审批的土地,必须按法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大检查的具体工作方案由省土地管理局制定。
四、限制农业结构调整占用耕地。农业结构调整不宜大量占用现有耕地,特别是已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农业结构调整要首先开发利用荒山、荒坡、荒水、荒滩,林果生产要上山,下滩、进庭院;水产养殖要面向改造池塘和开发荒滩、荒水。不允许将耕地(包括粮棉油用地)改为渔池或果园。确需将耕地改为渔池或果园的,要按照统一规划、综合开发的要求,视调整占用耕地的数量逐级上报,履行审批手续。农业结构调整占用耕地50亩以下(不含50亩)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200亩以下(不含200亩)由地市级人民政府(行署)批准,200亩以上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五、巩固和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今后,非农业建设需要征用基本农田的,必须取得省土地管理局印发的征用许可证后方可征用。凡经批准征用的基本农田,都应交纳基本农田开发补偿费。基本农田开发补偿费专门用于耕地开发和农田建设,严禁挪作他用。具体收费及管理使用办法,由省土地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农业厅另行制定。
一九九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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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耕地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是怎么样的湖北在线咨询 2022-03-18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耕地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一、我省征收土地使用的耕地最低年产值标准由每亩1000元调整为1100元。各市、县(区)应在此标准上,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区位、耕地质量等因素,划分区域范围,具体确定各区域的耕地年产值标准。 征收土地按所在区域的耕地年产值标准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其中,耕地为25倍、果园和其他经济林地为9.5~15倍、非经济林地为6倍、养殖生产的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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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加强耕地保护?加强耕地保护有哪些措施?北京在线咨询 2022-10-26因为人均不足且我国第少人多总量丰富但人均不足所以要合理利用和保护耕地.①耕地是最基本的农业生产资料,人口多、耕地少是我国的基本国情。要进一步巩固我国农业的基础地位,提高粮食生产能力、保证国家粮食安全,要求我国必须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②能否保护好我国有限的耕地,既关系我国农业基础地位的巩固,关系着人民的切身利益、社会的安定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也是关系着我国在国际竞争中能否保持独立自主地位的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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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使用法关于耕地保护的规定有哪些?台湾在线咨询 2023-09-211、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2、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3、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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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人民政府的征地审批的权限包括哪些江西在线咨询 2022-07-16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5公顷以下的,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下的,包括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和其他土地之和不足70公顷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政府批准征地的同时需要报国务院备案。 具体的审判权限为: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