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担保有否保证期限
抵押担保是没有保证期限的,主债权存在的,抵押权就存在,抵押人要承担担保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担保物权消灭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第四百一十九条【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
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二、哪些情形房屋抵押合同无效
1、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时,而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这种抵押合同无效;
2、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3、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
4、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
5、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6、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
7、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8、抵押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依法直接认定抵押无效
9、就划拨土地上的房屋订立抵押合同,只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而未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批准登记的,抵押无效
10、未经其他共同共有人同意抵押共有物的,抵押合同无效。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抵押担保和保证是不一样的,抵押担保以抵押物为限承担担保责任。
主要主债权存在的,抵押权就存在,抵押权人可以向抵押人主张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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