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临时用地办理程序
1、弃土场(由代表处全部或部分承担费用)
(1)总项目经理部向代表处提出设置弃土场及用地的书面申请;
(2)代表处组织人员查勘现场,根据工程需要确定是否同意新建(或改建);
(3)代表处审查后由总承包单位委托设计单位(或项目经理部)设计,并根据施工图向有关区县指挥部下达临时用地通知书;
(4)有关区县指挥部负责组织现场清理登记、补偿兑付并移交土地;
(5)若代表处未同意新建(或改建)的弃土场由项目经理部直接向有关区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提出书面用地申请;
另:总项目经理部应根据用地的环境搞好环保,尽量减少对用地范围的影响。
2、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建设(由项目经理部承担费用)
(1)项目经理部向有关区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提出书面用地申请;
(2)有关区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组织清理兑付,完善相关手续后移交土地。
二、补充用地申请的内容和要求
(一)文字内容
1、主送(抄送)单位的名称;
2、用地请示名称;
3、用地原因及临时用地时间;
4、用地位置(含公路里程桩号与公路的相对位置);
5、所在区县、镇、村的名称;
6、用地面积;
7、征地地形图的图号;
8、用地补偿费处理方式(要明确写明用地补偿费由代表处先行垫付,以后在合同段工程支量款中扣除归垫);
9、申报单位及申报日期等相关内容。
三、报件要求以及注意事项
1、增强用地计划性,用地申请要提前提出;
2、每宗用地应单独申请并附图,不能几宗用地一个文件合并上报;
3、用地申请内容要完整,简洁明了,附图要规范整洁,清晰明确;
4、上报文件为一式五份,一份送代表处办公室,四份送征拆部;
5、以项目经理部红头文件正式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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