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在取保候审期间传唤用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市、县;
2、地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传讯时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下列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1、不得进入特定场所;
2、不得与特定人员见面或通讯;
3、不得从事特定活动;
4、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告违反前两款规定,已缴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已缴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责令犯罪嫌疑人悔过,重新缴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逮捕。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逮捕的,可以先拘留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案件移交检察院受害人用去吗
案件移交至人民检察院的,受害人需要去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至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对案件作出处理,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因此,受害人需要去人民检察院,并且对案件发表相应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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