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1985年全国《建筑安装工程统一劳动定额》(1至18册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21:55:05 309 人看过

一、为了适应建筑业的改革,有利于企业推行多种形式的组织职工学习和掌握新定额的内容,大力宣传贯彻执行新定额的意义和作用。要使广大职工认识到,在建筑业改革的形势下,统一劳动定额仍是一项重要经济法规,必须认真执行,严肃对待,提高执行新定额的自觉性。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建筑主管部门和施工企业,要把劳动定额的管理工作纳入领导的议事日程。在贯彻新定额中,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各级定额管理机构,充实和配备劳动定额专业人员,企业内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为工人达到和超过新定额创造条件。要把劳动定额、施工任务书、原始记录、台帐等一套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起来,加强对贯彻执行劳动定额的监督和检查工作,使劳动定额在加强企业管理方面起到更为积极的作用。

三、建筑企业内部不论实行哪种经济承包责任制和何种工资形式,对生产班组工人的分配必须以劳动定额为依据,贯彻按劳付酬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把完成劳动定额的程度同个人的物质利益紧密结合起来,以促进和提高广大工人的生产积极性,为四化建设不断做出新的贡献。

四、为了加强劳动定额管理工作,现制定《建筑安装工程劳动定额管理办法》随文印发,请一并贯彻执行。

附:

建筑安装工程劳动定额管理办法

一、为提高建筑企业科学管理水平,落实按劳分配原则,适应并促进建筑业的改革,提高劳动效率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全国建筑安装工程统一劳动定额(以下简称统一劳动定额),是建筑施工企业内部组织生产、编制施工作业计划,签发施工任务书、考核工效、计算超额奖金或计件工资、承包中计算人工和进行经济核算的依据,是确定建筑产品人工费用,编制工程预算定额的基础。

三、建筑安装工程劳动定额管理体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全国统一劳动定额由建设部组织编制、修订和颁发;统一劳动定额未包括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组织编制地区补充定额,报建设部备案;地区补充定额未包括的项目,由企业根据需要编制企业补充定额,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统一劳动定额在统一修订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不得任意修改。根据实践结果必须修改定额水平或因进行承包必须调整定额项目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降低一个册的定额水平,按加权平均计算在10%以内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批准,报建设部备案;

2.降低一个册的定额水平,按加权平均计算在10%以上的,报建设部批准;

3.改编为施工定额或承包定额等其他形式定额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组织进行,报建设部备案;改编中对定额水平的变动,仍应按规定报批或备案;

4.寒冷地区冬季施工期间,某些定额项目的调整系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规定,报建设部备案;炎热地区夏暑期间减少工作时间的,可按当地规定的工作时间换算定额水平。

四、统一劳动定额和地区补充定额应根据生产发展和技术改进情况,重新进行编制或修订,企业补充定额也应根据执行情况及时进行修订。劳动定额的结构形式及项目划分,要简明适用,便于考核工效并便于计算、管理。劳动定额水平,要支持平均先进,即在正常的施工条件下,大多数工人经过努力能够达到或者超过。

各级劳动定额管理机构和专职定额人员,要随时收集和积累工效、工时利用等有关资料,开展技术测定和作业研究,按工种、按项目建立劳动定额技术档案,并逐步在劳动定额的编制和修订工作上运用微型电子计算机等现代科学手段,不断提高劳动定额质量。

要加强劳动定额的统计分析工作,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台帐和定额报表制度,各建筑施工企业都要按月逐级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主要工种的定额完成情况报表。

五、实行计件工资或超产奖的工资单价,应以统一劳动定额规定的工作等级与现行的工资标准进行计算。企业根据经济效益情况,可在产值工资含量范围内,对计件或超产奖单价适当加以调整,具体调整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拟定。

六、劳动定额具有经济法规性质,必须严肃对待。全民所有制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建筑安装企业,必须建立和健全劳动定额管理制度。凡是能够考核产品质量和计算产品数量的,都必须实行有定额的劳动,要切实做到按定额组织生产,并把完成定额的程度与工资分配紧密联系起来,企业内不论实行哪种经济承包责任制和何种工资形式,对生产班组工人的分配都必须以完成劳动定额的数量和质量标准情况为依据,不允许不执行劳动定额“吃大锅饭”或在执行中弄虚作假。不实行劳动定额的,不得实行超产奖和计件工资。

定额工作直接关系职工的切身利益,必须加强政治思想工作,正确处理个人与国家、企业的关系,提高职工贯彻执行劳动定额的自觉性。企业内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落实技术组织措施,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为工人完成和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创造必要的条件。

七、各级建筑主管部门和施工企业,都要重视并加强劳动定额工作的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建委)的定额站,都要建立、健全劳动定额管理机构,建筑总公司或建工局也要把劳动定额管理机构建立和健全起来,负责贯彻执行有关定额工作的方针政策,编制、修订和管理劳动定额,监督检查劳动定额执行情况,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组织研究劳动定额的理论和实际问题。建筑施工企业,都要配备专职劳动定额人员,负责定额的日常管理工作。劳动定额机构的经费,从定额测定费中开支。劳动定额专职干部一般应由具有一定实践经验的、大中专毕业生或技术水平较高、实践经验比较丰富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的技术工人担任。定额干部队伍要保持相对稳定,不要随意调动他们的工作岗位,要搞好培训,提高其技术业务水平。

企业各级领导要积极支持定额人员的工作,保证他们正常行使职权,不受侵犯和打击报复。刁难定额人员、妨碍定额工作进行的,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各级劳动定额人员要努力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业务技术水平,努力在劳动定额工作中做出较大的成绩。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劳动定额管理实施细则。

各计划单列市、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和其他产业部属建筑施工企业的劳动定额工作,原则上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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