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制分离自办医院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13:00:28 431 人看过

发布部门: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岳政发[2005]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市各单位:

为认真做好我市国有企业改制分离自办医院工作,根据《关于推进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22号)、国家六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2)267号)、国家八部委《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对改制分离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国有企业改制分离自办医院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卫生局局长任副组长,卫生、财政、民政、劳动保障、人事、国土资源、工商、地税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我市国有企业改制分离自办医院工作必须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要严格规范企业改制分离自办医院工作的申报、审批程序。有关企业要认真宣传国家有关企业改制分离自办医院的政策,切实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维护国家、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分离移交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分离工作顺利进行。

二、优化改制分离自办医院的卫生资源配置

企业自办医院改制分离要在我市区域卫生规划指导下运作,要有利于盘活医疗卫生资源存量、优化增量,适度从紧控制改制分离医院的规模,对区域内卫生资源相对过剩的地区,鼓励中小型企业职工医院结合改制分离工作采取多种形式联合重组进行资源整合,也可分离转化为专科医院或依托社区改造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还可缩小规模办成卫生所。

三、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企业医院改制分离

企业自办医院的改制分离必须认真做好资产评估、产权界定、资产提留、不良资产核销、非经营性资产剥离等各项基础性工作,鼓励引入社会资本参与企业自办医院改制分离。国有企业自办医院改制分离时原则上国有资产全部退出,退出的资本只能由财政专户储存,继续用于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医院改制分离后,确需保留部分国有资产的,只能以债权形式逐步退出,并报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明确债权所有人。

四、企业自办医院改制分离的主要方式

我市国有企业自办医院的改制分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符合我市区域卫生规模而区域内卫生资源相对薄弱的云溪地区的国有企业自办医院,从企业改制分离后可以考虑继续核定为非政府主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为当地职工和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但必须承担原企业医院所承担的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工作职能,执行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和财政部、卫生部颁布的《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

(二)医疗资源过剩的岳阳楼区(含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南湖风景区)区域内国有企业自办医院,其改制分离要按照我市区域卫生规划总体要求,区别不同情况对医疗机构服务功能和医疗资源布局进行合理调整。

1、医疗服务量不足的企业医院要缩小办院规模,进行功能改造和职能转换,改造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岳阳市城区社区卫生服务整体规划;也可视现有规模改制分离后发展成专科医院或小综合大专科社区医院。

2、与其他医疗机构实行资源整合或停办。

3、引入社会资本改制分离为营利性医疗机构,改制后原则上维持企业自办医院原有的诊疗科目、床位及建设规模。

(三)根据企业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企业改制进展情况,少数企业医院经批准可暂维持现状不变。

五、改制分离自办医院的申报审批程序

根据《关于明确岳阳市城区医疗机构设立审批权限的通知》(岳政办函(2000)9号)精神,凡岳阳市城区范围内,中央、省属驻岳企业和市属企业改制分离自办医院要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在依法转换医院职工的劳动关系,落实安置补偿政策,做好职工社会保障衔接等基础工作后,持相关文件到市卫生局申报,填报《医疗机构分类申请书》和《医疗机构变更登记注册书》进行经营性质核定和变更注册登记,重新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凡核定为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民政部、卫生部《关于城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持相关文件到市民政局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手续;凡核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要依法到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六、改制分离医院的监管

(一)改制分离后的医院不管是核定为“非营利性”,还是“营利性”医院,都必须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行业管理,并依法接受民政、工商、税务等部门的管理。市卫生局对改制分离的非营利性医院各项业务工作和经营运作情况按照市直单位有关要求进行管理;对营利性医院纳入行业管理。改制分离后的医疗机构,必须按照其性质进行运作和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对营利性和非政府主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财务和分配状况实行年审制度,医疗机构应配合监管和审计并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

(二)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履行对改制分离后医疗机构的从业人员、诊疗科目、医疗技术应用等服务要素的准入审批。医院添置大型医用设备、增加病床等要按照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未经核准不得擅自购置和扩大规模。要严格卫生执法,规范改制医院的医疗执业行为,禁止各种非法行医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疫情等特殊情况时,改制分离后的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都有义务执行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指令性任务。

(四)国有企业自办医院改制分离后,其医疗机构名称必须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规范,其识别名称中不得含有“市”等行政区划名称,不得使用“人民”、“第几”等文字,不得再冠以“职工医院”。

(五)企业自办医院改制分离后,其卫生技术人员业务档案管理和技术职务的评聘必须符合卫生、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

(六)企业自办医院改制分离后,属于非营利性医院的,法定代表人按医院章程产生,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属于营利性医院的,法定代表人由出资人决定,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七)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对医疗收支、药品收支实行分开核算,分别管理;药品收入结余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收支结余全部上缴卫生行政部门,合理返还。

二○○五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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