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犯盗窃罪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0:45:16 272 人看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0)杨刑初字第27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斌,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0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郝某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10]2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斌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潘玲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斌及其辩护人郝明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31日下午,被告人王斌在本市辽阳路411号乃香宾馆308号房间,见前女友隗薇将日元300万元存放在手提箱的底层,遂起意盗窃。次日凌晨,被告人王斌与隗薇外出吃夜宵,其间,被告人王斌借故离开,骑自行车至乃香宾馆进入308号房间,分别窃得隗薇放在手提箱内的日元300万元(折合人民币18万余元)、拎包内的人民币300元。

2010年3月21日,被告人王斌在杭州被抓获。

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王斌的亲属帮助王斌退出人民币1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斌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隗薇的陈述,证人刘海珍的证言,作案现场照片,中国银行上海市大连路支行出具的人民币对外汇汇率表,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王斌依法应予惩处。因被告人王斌自愿认罪,本案系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认罪案件”,且被告人王斌在亲属帮助下退出人民币1万元,对被害人的财物损失略有弥补,故酌情对被告人王斌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21日起至2020年3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王斌退出的人民币1万元发还被害人隗薇;责令被告人王斌继续退赔赃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敏

人民陪审员薛立钢

人民陪审员戎月华

二O一O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孙斯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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