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交通厅安全生产举报制度》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20:28:31 420 人看过

各市(州)交通局、长白山管委会交通局,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现将《吉林省交通厅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吉林省交通厅安全生产举报制度

为充分发挥广大干部职工和社会舆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作用,及时掌握和处理群众举报、上级转来需调查处理的事故瞒报、重大事故隐患等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一、受理范围和内容

吉林省辖区内道路、水路和地方铁路营业性运输(包括本系统内非营运车辆)和工程施工、养护及道路安全畅通、厂区(包括客运站、收费站、超限站、码头、宾馆、服务区、办公场所等)安全设施、设备等存在较大的事故隐患(对人的生命与健康已构成严重威胁或将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人员死亡瞒报或私自处理等严重违反安全生产“一法一例”的行为。

本制度的举报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受理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的原则,就地或系统内能解决的问题要不推不靠,就地或系统内不能解决的问题,需向举报人说明情况,求其理解。

三、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全省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

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要为举报人提供信息交流渠道。利用不同的宣传媒介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和通信地址。

吉林省交通厅的信息交流渠道为:

1、举报公开电话:0431-5636927(吉林省交通厅安全监督管理处)。

2、邮寄通信地址:长春市解放大路2518号,吉林省交通厅安全监督管理处;邮编:130021

四、举报受理

1、受理举报电话,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对于实名举报,初步审查认为内容不清的,可以请举报人补充情况,并为举报人保密。

2、对举报电话、举报信中举报人不愿提供姓名、身份、单位以及不愿公开自己举报行为的,应尊重举报人的权力。

3、对举报非我厅受理的举报电话或实名举报信,由受理负责人告之举报人向有权处理部门进行举报。

五、举报电话、信函处理

1、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也要设立《交通安全举报电话、信函受理转办单》(见附件),并建立相应的档案资料,实行专人管理、专人负责。

2、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当接收到涉及安全生产的举报电话、信函后,应先填写《交通安全举报电话、信函受理转办单》,按规定和程序及时向本单位领导汇报,领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批示意见后,由受理部门负责办理,或由各级交通部门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办)转给有关处(室)、部门负责办理。由上级转来需要结果或举报重大隐患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特殊案件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安办牵头会同有关处(科、室)及部门联合办理。

3、有关处(科、室)及部门自接到《交通安全举报电话、信函受理转办单》后,必须按规定对举报情况进行核实,一般举报案件限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形成书面材料,并加盖公章后按时报到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安办。对情节特别严重、事故隐患重大或瞒报人员死亡事故,争取在最短时间内办理完毕,并按规定逐级上报。

4、责任处(科、室)及部门对安全生产举报案件处理完毕后,如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安办对形成的书面材料提出需补充的要求,其责任处(科、室)及部门应在限定的时间内完成。

5、凡收到受理的安全生产实名举报电话、信函处理完毕后,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安办向举报人进行反馈。如属无名的,应责成有关部门或单位向涉及范围内的干部职工进行反馈。凡收到上级或有关部门转来的举报信函,办理完毕后,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安办以书面一式两份形式向责成办理部门报出有关调查处理报告,必要时附有关旁证材料、照片等。

附:《交通安全举报电话、信函受理转办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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