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股权收购的规定有哪些方面?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5 21:55:23 241 人看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就其股权转让征得同意。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半数以上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关于执照吊销的规定有哪些

1、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情节严重的;

2、办理公司登记时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公司登记,情节严重的;

3、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4、公司破产、解散清算结束后,不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

5、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后,不在规定期限内发布公告或者发布的公告内容与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内容不一致,情节严重的;

6、公司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罚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

7、仿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

8、公司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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