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担保物不足清偿债务时的救济途径
受生效裁判文书确定性的限制,以及实现担保物权标的物的特定性,对于经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后,不足清偿的债权部分需要由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新的诉讼,将抵押人以外的其他担保人、债务人列为被告,通过诉讼程序取得裁判文书,形成新的执行依据后,再由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因此,在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进行期间,对主债权的其他保证人,应按规定继续有效催收,以保障对保证人主张债权的诉讼时效。
二、一处住房抵押处置难的破解途径
近年来,债权银行经常遭遇这样的尴尬境地,抵押人在办理抵押时有两套以上住房,但抵押物处置时仅剩一处住房且有人居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予以执行。
实务中要处置上述抵押房产一般以住房腾空为前提,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对此却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以供执行。因此,一处抵押房产在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债权银行执行处置过程中,往往难以保障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权的实现。
这一难题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出台的《关于执行程序中执行一处住房相关问题的解答》中得以破解。根据文件第四条、第九条规定,为使房屋拍卖后顺利交付给买受人,拍卖前宜先解决好临时住房,面积不低于当地廉租住房保障规定所确定的人均标准。
解决临时住房可选择采用的方式包括:
1、申请执行人自愿提供临时住房,使用期不低于6个月;
2、在申请执行人提供临时住房确有困难的情况下,如果该抵押由债务人设立,可以要求申请执行人先行垫付不低于半年的租房费用,如该抵押为第三人设立,可以要求申请执行人先行垫付不低于1年的租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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