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犯罪及其认定:司法分析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6 09:34:09 359 人看过

单位犯罪的认定:公司企业等社会团体进行的危害社会的违法活动,单位犯罪以单位集体进行定罪的。单位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查明单位是否属实。对于虽经工商部门审批登记注册的公司,如果确有证据证实实际为特定一人出资、一人从事经营管理活动,主要利益归属该特定个人的,以刑法上的个人论。

论单位犯罪的认定与处罚

目录

一、单位犯罪的概念4

二、单位犯罪的基本特征4

(一)单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单位,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4

(二)单位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职务活动

中为本单位牟取非法利益,根据本单位的意志而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6

(三)单位犯罪必须以法律有明文规定才能成立,规定单位犯罪的法律主要是刑法分则

条文7

三、单位犯罪自首的认定8

(一)单位的自动投案8

(二)单位的如实供述罪行9

四、单位犯罪的处罚9

(一)刑法量刑的基本原则10

(二)对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原则10

(三)特殊规定10

(四)在单位犯罪中,并非所有负责任的人员都负相同的责任11

论文摘要

修订后的刑法对单位犯罪的概念、罪状及处罚原则做了明确规定。但对单位犯罪中一些具体问题的认定,如主体的界定、单位犯罪的自首、单位共同犯罪等,还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与探索。本文将重点对单位犯罪的基本特征、自首的认定及双罚原则进行分析论理。单位犯罪具有以下基本特征:一是单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单位,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二是单位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职务活动中为本单位牟取非法利益,根据本单位的意志而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三是单位犯罪必须以法律有明文规定才能成立。在对单位犯罪自首的认定上,笔者认为,单位犯罪的自首与自然人犯罪的自首一样,必须同时符合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罪行两个条件。但是单位的自动投案与如实供述罪行在认定上不能完全等同于自然人,而应根据单位的实际加以认定。在对单位犯罪的处罚上实行双罚原则。因为一方面,既然单位犯了罪,那么它自然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受到应有的刑罚处罚;另一方面,虽然说那些有关的责任人员的行为是代表单位实施的,即是单位行为,但这些相关责任人员在决定和实施单位犯罪的行为时,其本身就已明知是在代表单位实施刑律所禁止的行为,他们在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有行为,必然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关键词单位犯罪认定与处罚

修订后的刑法对单位犯罪的概念、罪状及处罚原则做了明确规定。这标志着关于单位能否成为犯罪主体及对单位如何处罚等问题的探讨与争论,在刑事立法上有了基本的定论。但对单位犯罪中一些具体问题的认定,如主体的界定、单位犯罪的自首、单位共同犯罪等,还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与探索。

一、单位犯罪的概念

单位犯罪是相对自然人犯罪而言的。我国1979年刑法对单位犯罪行为只规定处罚主要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未规定处罚单位。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人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国社会上各种单位组织日益增多,其参与社会活动尤其是经济活动的领域愈来愈广泛,随之单位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也越来越严重。如单位走私、单位偷税、单位骗税、单位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等。因而,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在总结1987年《海关法》首次规定单位犯罪和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等专门刑事法律中规定单位犯罪以来所有法律中有关单位犯罪的规定的基础上,对单位犯罪及刑事责任作了相应规定。

修订后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其下属部门、分支机构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决定或者由单位负责人决定故意实施的,或者不履行法律义务过失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并且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二、单位犯罪的基本特征

(一)单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单位,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1、单位一词在词典中有几种解释,但在刑法中,单位就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建立起来的各种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各机关、团体及其下属机构、分支机构。公司是指依《公司法》规定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设立的行政性公司、公益性公司等;企业是指公司以外的,依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形式,有独立的财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服务活动的经济组织,包括法人和非法人;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或依行政命令成立的从事社会公益活动,拥有经费和财产的各种组织。如医院、报社、院校、科研机构等;机关包括国家各级权利、行政、军事、审判、检察等从事国家公共事务、提供公共产品的机关;团体是指除上述以外的,为了一定的宗旨,自愿组成,进行各种社会活动的合法组织,包括政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各协会、学会、商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

2、单位犯罪中的单位,是否包括私有性质单位,理论界与司法实践中意见不一。一种观点认为,私有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属个人所有,所以不包括在该单位中;另一种观点认为,私有单位也是单位,在法律对单位的所有制性质没有明确的限制之前,理应包括私有性质的单位在内。笔者认为,单位犯罪中的单位,应包含私有性质的单位。就是说,私营企业、公司等私有性质的单位可以构成单位犯罪的主体。因为:修订后的刑法条文中对单位的所有制性质未做明确规定。私有性质单位的经营管理者并不完全是投资者或股东,对外承担责任是以单位的身份,而不是以经营管理者个人身份,在实施犯罪时所体现的意志也不完全是单位所有者、经营管理者个人的意志,而是单位的意志,此时的犯罪显然不是个人犯罪,如果只对个人追究刑事责任,就违背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市场经济体制强调各种不同经济主体的社会地位一律平等,同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是修订后刑法确立的一条主要原则,因此,同样都是单位,那么私有性质的单位如不能构成单位犯罪的主体就直接违反了上述原则;以所有制性质来界定单位犯罪主体,在司法实践中也不便操作。因为当今社会现实中企业性质非常复杂,混合所有制的企业较多,外商独资企业不断增多而且还有大量的企业,其所有制的形式与实际不相符合,因此,以所有制性质作为认定单位犯罪主体的标准之一,必然带来操作上的不便与麻烦。

3、单位犯罪后合并、分立、更名的,应以变更后的新单位为犯罪主体。因为企业、法人等单位组织的分立、合并、更名,是企业、法人等单位组织的改变,即单位数量的增减或者名称替换,一般其运行机制、活动方式、职权范围没有实质变化,尤其是企业、法人,无论如何变更,都不可能导致企业法人权利义务的消灭。因而,单位犯罪后合并、分立、更名的,以变更后的新单位为犯罪主体,这与罪责自负的刑法原则是一致的。

4、单位犯罪之主体的确定

单位是人格化的有机整体,其与自然人有所不同,是法律拟制的。单位的性质不同及单位犯罪后可能因某种情况的变化而变更或终止等情况,都会影响单位犯罪中犯罪主体的确定。

(1)不同性质单位的犯罪主体的确定

目前我国的单位,根据性质不同可分为私有与非私有两大类。非私有性质的单位实施犯罪的,犯罪主体就是该单位;私有性质的单位实施犯罪,该私有单位与业主均应被确定犯罪主体。如偷税罪,其犯罪主体是纳税人,在私有单位中,私营企业和私营企业主都是纳税人,因而在私营企业偷税犯罪中,该私营企业和企业主都应依法被确定为犯罪主体。

(2)单位变更的犯罪主体的确定

单位变更是指单位组织的变化,包括分立与合并两种情形,根据单位合并、分立后单位的权利与义务由新单位承担的原则,此时应确定合并、分立后承担原单位权利义务的新单位为犯罪主体。

(3)单位终止的犯罪主体的确定

单位犯罪后终止,即被撤销、解散、破产等,如何确定犯罪主体,此时首先要确定单位终止后是否存在刑事责任及如何承担。对此有不同主张,一种观点认为,单位终止后,其主体资格丧失,如同自然人一样,刑事责任自然消灭,不存在犯罪主体的确定问题。另一种观点认为,如果承认单位终止后,其刑事责任自然消灭,则无异于为单位犯罪后通过撤销、解散破产等手段逃避刑事责任提供可乘之机。笔者认为,对这个问题应区别对待。如果犯罪单位确系经营不善被迫破产或因行政原因被撤销,本身又无财产可供执行,则其刑事责任能力不复存在,也就不存在犯罪主体的确定问题;如果单位犯罪以后,为逃避刑事责任而破产,然后由决定实施犯罪的自然人或单位承收其财产的,则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认该单位的终止无效,确定该单位为犯罪主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单位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职务活动中为本单位牟取非法利益,根据本单位的意志而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l、将单位犯罪行为付诸实施的是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所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犯罪单位内对实施单位犯罪起主要决策作用的主管人员。一般为犯罪单位组织中的领导者、负责人,他们是单位意志的表达者和体现者。所谓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授意、指挥、组织下,积极参与实施单位犯罪行为的单位内部人员,他们如未经授权或事后许可,通常不能直接代表单位的意志。

2、必须是为本单位牟取非法利益。单位犯罪必须是谋取非法利益,即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谋取的利益,而且还必须是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如果谋取的是合法利益,如单位为购买生产所需原料而行贿,不构成单位犯罪;如果是单位内部成员假借单位名义实施犯罪以牟私利,如厂长为捞取不义之财而以单位名义向有关部门行贿等,也不是单位犯罪,而是单位成员的个人犯罪。

3、必须是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职务活动中,根据本单位的意志而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职务活动是指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单位章程或组织原则以及单位的意志而决定从事的各种活动的总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职务活动外以个人意志实施单位犯罪行为,不能认为是单位犯罪,而是个人犯罪。单位意志是指单位因欲要达到某种目的而产生的自觉的心理状态和过程。单位的心理状态和意志的形成过程,不同与自然人的心理状态和意志的形成过程,也不完全是单位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总合,而是根据单位的目的、方针、宗旨等需要而形成的一种综合意志。单位犯罪必须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根据单位意志实施的,体现的是单位的意志。就是说单位犯罪必须是经单位集体决定或者由单位负责人决定实施。因为单位集体决定或者由单位负责人决定是单位意志的体现方式。集体决定是指经过根据法律或者单位章程规定,有权代表单位思想和行为的机构研究决定,如职代会、股东大会、董事会讨论决定等。负责人决定是指经过根据法律或者单位章程规定,有权代表单位思想和行为的领导个人即代表者决定,如厂长、董事长、经理、行政长官决定等。如果单位代表者之外的其他内部人员在没有得到单位授权的情况下,基于自己的意志,虽然是以单位的名义和为了单位的利益而实施某种犯罪行为,但也只能是个人犯罪而非单位犯罪。如果实施犯罪行为之后得到了单位负责人的同意,则为单位犯罪。

(三)单位犯罪必须以法律有明文规定才能成立,规定单位犯罪的法律主要是刑法分则条文。

只有法律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才存在单位犯罪及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而并非一切犯罪都可以由单位构成。有的犯罪可以由个人构成,也可以由单位构成。但单位组织毕竟不同于自然人,有些犯罪只有自然人才能构成,单位根本无法实施,更谈不上犯罪。有些犯罪法律规定只能由单位构成,自然人不可能成为这些犯罪的主体,如刑法第190条规定的逃汇罪。单位实施的危害行为,必须是被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才构成单位犯罪。

同时,还应注意到,刑法分则中,对大最的单位犯罪,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规定了数额较大、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等必要要件。此时单位犯罪在客观方面还必须同时具备这些条件,才能构成单位犯罪。

因此,即使单位实施了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但是如果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该行为可由单位构成犯罪或尚未达到应受刑罚惩罚的程度,就不能认定构成单位犯罪。

三、单位犯罪自首的认定

关于单位犯罪的自首问题,修订后的刑法未作规定,司法实践中也不多见。因此,如何认定单位的自首,实践中掌握不一。笔者认为,单位犯罪的自首与自然人犯罪的自首一样,必须同时符合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罪行两个条件。但是单位的自动投案与如实供述罪行在认定上不能完全等同于自然人,而应根据单位的实际加以认定。

(一)单位的自动投案

自动投案是犯罪嫌疑人犯罪后归案的一种形式,是相对被动归案而言的。是否自动投案,是自首得以成立的必要要件之一。

1、单位的自动投案与被动归案。

区分主动投案与被动归案的关键是看其归案的形式是否因犯罪被传讯或被采取了强制措施。因而区分单位的自动投案与被动归案的标准也就是看单位的归案是不是因犯罪被传讯或被采取了强制措施。如果单位不是因犯罪被传讯或被采取了强制措施归的案,而是在犯罪后,自行投于有关机关,承认实施了犯罪,并愿意置于所投机关的控制之下,则属自动投案;如果单位是因犯罪被传讯或被采取了强制措施而归的案,则单位就不存在自动投案了,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成立自首,只能是就司法机关尚未掌握即其他犯罪而成立特殊自首。

2、谁能代表单位投案。

前面已谈到,单位的法律人格是拟制的,其意志机构可以变更,因此正确认定单位投案,还要看投案者能否代表单位的意志,即能否代表单位投案。

(1)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投案。单位的犯罪意志是由其决策者即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出的,在单位决定并实施犯罪后,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仍是单位意志的代表者,因此他们的自动投案,完全能代表单位投案,因而应认定是单位自动投案。

(2)单位变更的投案。单位变更涉及犯罪后自动投案问题主要是在单位决策机构的变更方面,其他如经营范围、场所等的变更,不涉及单位的自首问题。单位实施犯罪后,决策机构变更的,因为由于单位的法律人格是独立于其组成人员的,决策机构的变更并不意味着其法律人格的变更,更不意味着刑事责任的消灭,因此单位实施犯罪以后,决策机构变更的,变更后的决策机构的自动投案,即应认定为单位自动投案。这里强调的必须是变更后的单位决策机构投案,才能视为单位自动投案。因为只有单位的决策机构才能代表单位。

(二)单位的如实供述罪行

成立自首,除犯罪后自动投案外,同时还必须如实供述罪行,这是成立自首的又一必要要件。

自然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人实事求是的、彻底的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那么单位如实供述罪行如何理解呢?笔者认为,如果由原决定实施犯罪的决策机构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投案的,其如实供述罪行应是供述全部的犯罪事实,必须是将全部单位犯罪的事实交代清楚,才成立如实供述。如果由变更后的单位决策机构投案的,由于存在对犯罪决策和实施过程不完全了解的可能,因而此时不必要求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更不必要要求彻底、全面的供述所有的犯罪情节,只要投案者承认单位实施了某种犯罪即可视为是如实供述罪行。

四、单位犯罪的处罚

单位作为犯罪的主体,以自己的犯罪意志支配犯罪行为并造成社会危害,理应受到刑罚处罚。同时,单位犯罪的意志从形成到实施都是通过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意识活动来进行的,因此他们对单位犯罪也负有直接的责任。为此,修订后刑法第31会明确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即对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原则。

对此双罚原则看起来感觉这似乎有违于罪责自负,即谁犯罪、处罚谁这一刑事责任理论原则。因为既然单位犯罪的主体就是单位,而按双罚原则要同时对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刑罚,似乎是因一个犯罪行为同时处罚了两个主体。其实不然,因为一方面,既然单位犯了罪,那么它自然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受到应有的刑罚处罚;另一方面,虽然说那些有关的责任人员的行为是代表单位实施的,即是单位行为,但是前面已阐述:单位犯罪必须是谋取非法利益。由此可以推出,这些相关责任人员在决定和实施单位犯罪的行为时,其本身就已明知是在代表单位实施刑律所禁止的行为;同时,无论是法律、法规还是单位制度、章程等都要求单位的相关人员要按照合法、合规的单位意志从事各种活动,实施既对单位有利义不危害社会的行为,这是有关人员必须遵守的,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单位犯罪中所涉相关责任人员恰恰是违反上述要求和单位的宗旨,代表单位去实施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如单位与私单位偷税、骗税等。因而可以看出,他们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有行为,必然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所以刑法对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原则并不违于罪责自负这一刑事责任理论原则,是合理的。

(一)刑法量刑的基本原则。根据我国刑法第61条的规定,决定刑罚时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这是我国刑法量刑的基本原则,也同样适用于对单位犯罪的处罚。

(二)对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原则。所谓双罚原则,就是在处罚单位犯罪时,既对单位判处罚金,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的处罚制度。刑法分则规定的单位犯罪多数采用的是双罚制的处罚原则。在双罚制中,对单位的处罚,由于单位犯罪多数为经济犯罪,财产刑即可达到处罚犯罪单位的目的,加之刑法所规定的三种主刑只能对自然人犯罪适用,不能对单位犯罪适用。因此刑法对单位犯罪只规定罚金刑一种;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刑法分则作了两种不同的规定。一种是依照自然人犯该罪的法定刑处罚;另一种是对有关责任人员单独规定不同于自然人犯该罪的独立的法定刑。这是因为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犯罪动机上是为了单位的利益,而且单位犯罪往往是多人共同决定、共同实施,具有责任分散的特点,因此从立法到司法实践,对一般的单位犯罪,处罚责任人员时,都要与自然人有所区别。

(三)特殊规定。刑法第31条对单位犯罪规定了双罚原则,但同时又作了不排除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可以另行规定的特殊规定。即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据此,刑法分则中对少数几种单位犯罪规定了单罚制的处罚原则。如刑法第137条规定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61条规定的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等都只规定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而不处罚单位。这主要是考虑到这儿种单位犯罪在犯罪目的是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和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由单位负责人决定这两个构成要件上,缺少内容或不完全具备,因而只规定处罚有关责任人员,而不对单位进行处罚,其与双罚原则并不矛盾。

(四)在单位犯罪中,并非所有负责任的人员都负相同的责任。单位犯罪虽然也是由自然人实施的有组织的犯罪,但它与传统刑法上的共同犯罪比较,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实质上都有很大不同,它不能象共同犯罪那样化分主犯、从犯等,而只能根据他们在单位实施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分为主要责任人员和次要责任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总之,对单位适用刑法,要严格依照刑法总则与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单位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犯罪的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与单位相关的具体情况等,对单位犯罪进行正确的认定与处罚。

参考文献资料:

1、高振想,《中国新刑法释论与罪案》,中国方正出版社,1997年版。

2、田宏杰主编:《单位犯罪适用中疑难问题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3、曲久新:《刑法的精神和范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4、高明暄主编:《刑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

5、何泽宏:《单位犯罪研究》,《刑法问题与争鸣》,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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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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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市公司财务分析方法及其应用
    利润表的快速解读:上市公司财务分析方法及其应用在财务报表中,企业的盈亏情况是通过利润表来反映的。利润表是反映企业一定时期的经营成果和经营成果的分配关系。它是企业生产经营成果的集中反映,是衡量企业生存和发展能力的主要尺度。在BBA禾银财务分析系统中,我们将企业的利润表按照其收益来源构成划分为经营性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业务收入(营业外业务=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通过上述收益的划分,我们将企业的利润构成情况大致分为以下六种类型,从而可今日焦点:·综述:树立全面发展观中国政府做到“以人...·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应发挥企业与政府的积极...·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选择替代产业主要取决于...广?告以判定企业盈利能力的稳定性。(1)正常情况:企业的经营性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业务都为正,或者经营性利润大于0、投资收益大于0、营业外业务小于0,致使当期收益为正。这说明企业的盈利能力比较稳定,
    202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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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法律特征及其特征表现分析
    公司的法律特征有:(一)营利性即公司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组织。(二)集合性又称社团性、联合性,即公司是由两个以上的股东共同出资所组成的社团法人。(三)法人性又称社团性或独立性,是指公司作为一种企业组织,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去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能够以自己的名义持有财产、取得财产和处分财产,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到法院去起诉和应诉。(四)合法性即公司必须是依照公司法的规定经合法登记注册而成立的法人组织。非公司制企业的法律特征非公司制企业的投资者对企业的投资形成产权;非公司制企业(私营企业除外)对其所有的财产享有经营权;非公司制企业的投资者可以依法转让或者无偿划拨其投资形成的产权,企业可以依据经营权,有限制地处分其拥有的资产;非公司制企业由党委会、职工代表会、工会、厂长(经理)分别决策、管理。特别是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属中央人民政府所有。我国非公司制企业的设立和运行
    2023-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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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贪污罪的刑法规定及其量刑标准分析
    我国《刑法》对于贪污罪的量刑标准为:贪污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罪的手段有哪些一、贪污罪的手段有哪些1、贪污罪的手段有以下:(1)将自己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物加以隐匿、扣留;(2)将自己管理、使用或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转卖或擅自赠送他人;(3)将追缴的赃款赃物或罚没款物私自用掉或非法据为己有;(4)利用职务之便,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非法占有自己管理的公共财物。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
    2023-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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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假的法规规定及其影响分析
    产假国家法律的规定,女性职工如果生育,可享受98天的产假。其中产前的假期是15天。如果职工发生难产,可增加15天的产假。如果是多胞胎的生育,每增加一个婴儿,可增加15天的产假。如果是怀孕4个月内发生流产的女职工,能享受15天的产假。如果是怀孕满4个月,但是发生了流产,职工可享受42天的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关于产假的规定:《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实行晚婚、晚育的夫妻,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其中属于干部、职工晚婚、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晚育的增加产假3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日;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农民晚婚晚育的,免除夫妻双方1年的集体义务工。女方年满23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女子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为晚育。国家规定的基本婚假一般
    2023-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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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人公司犯罪主体及其司法认定一人有限责任
    一、一人公司的犯罪主体资格一人公司的本质特征在于其人格独立性,具有商事法律主体资格,但对一人公司是否具备刑事法律主体资格,亦即公司能否构成单位犯罪主体,却存在诸多争议。否定论认为,一人公司犯罪中,公司意志其实就是股东个人的意志。从表面上分析,单一股东完全控制了董事会、监事会,整个公司的运作由其一人独掌、整个公司的盈利由其一人独享。笔者认为,不能把单一股东的犯罪意志与一人公司的犯罪意志简单等同。从主观上来看,一人公司的犯罪意志一旦形成,就具备独立性。单一股东作出决议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从客观上来看,一人公司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作为法律行为的一种,其效果归属于法人本身。诚然,单一股东对于犯罪行为的形成、发展、顺利终结起主导作用,但充其量该单一股东仅仅是犯罪行为的具体执行者,故不具备独立性。单一股东的行为只能作为一人公司犯罪行为的一部分,单独并不能构成自然人犯罪。否定论认
    2023-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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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营企业和私营企业的界定及特点分析
    民营企业是指除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控股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之外,所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民营是一个非国有国营的概念,即凡是非国有国营的都可以称为民营。民营不等于私营。民营企业是指除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控股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之外,所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民营是一个非国有国营的概念,即凡是非国有国营的都可以称为民营。民营不等于私营,在我国现实条件下,民营经济包括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外资经济、乡镇企业、合作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份制中国家不控股的企业以及国有民营企业。私营企业是一个有明确的法律界定的概念。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 私 营 企 业 法 律 界 定 : 企 业 资 产 属 于 私 人 所 有 、 雇 工 八 人 以
    2023-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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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辨认能力是指一个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的认识能力。控制能力是指一个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 对于一般公民来说,只要达到一定的年龄,生理和智力发育正常,就具有了相应的辨认和控... 更多>

    #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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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成犯罪,必须具备四个基本要件,即犯罪的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 一、犯罪的客体 犯罪的客体是指犯罪行为侵犯的、中国刑事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任何犯罪都必然要侵犯一个客体,不侵犯客体的犯罪是不存在的。 二、犯罪的客观方面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活动的客观事实特征,包括危害社会的行为、危害后果及其因果关系等。 危害社会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作为是指不当为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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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在线咨询 2023-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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